產自臺灣的產品是否屬於進口產品香港地區生產的產品進入內地是否屬於進口商品呢

2021-03-06 05:15:11 字數 5326 閱讀 3766

1樓:dear屹耳

屬於。其實,關於**採購進口產品的相關規範性檔案,財政部早有明確,還專門下發了一則通知進行解釋,即《**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關於**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以下簡稱《通知》)。

在適用範圍上,《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對關境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的認定,《通知》進一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我國現行關境是指適用海關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金馬等單獨關境地區。因此,如果不涉及港澳臺等特殊政治問題,按照上述規定,原產地為臺灣的產品,屬於境外產品,即進口產品。

2樓:飛兲

其實,關於**採購進口產品的相關規範性檔案,財政部早有明確,還專門下發了一則通知進行解釋,即《**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關於**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以下簡稱《通知》)。

在適用範圍上,《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對關境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的認定,《通知》進一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我國現行關境是指適用海關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金馬等單獨關境地區。因此,如果不涉及港澳臺等特殊政治問題,按照上述規定,原產地為臺灣的產品,屬於境外產品,即進口產品。

但是可能也有例外情況。比如,假設該臺灣產品為臺灣品牌的產品,實際上是在保稅區內組裝的,根據《通知》規定,保稅區等區域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僅在關稅待遇及**管制方面實施不同於我國關境內其他地區的特殊政策,但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區域,凡在此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或加工(包括從境外進口料件)銷往境內其他地區的產品,不作為**採購項下進口產品。由此,上述臺灣產品則不屬於進口產品。

因此,個人建議,在**採購專案中,對於進口產品的判定,最好依照海關進口報備體制。產品是否曾進入海關,一般都有出入境報備登記。評審專家應當要求投標**商出具相關材料或作出說明。

財政部對**採購進口產品管理的規定,具有一定的產業引導作用。企業如想參與中國**採購市場,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立工廠,方可投標。

香港地區生產的產品,進入內地是否屬於進口商品呢?

3樓:匿名使用者

香港的貨進來是進口,

凡在關境之外進來的貨都是進口。

香港、澳門、臺灣進來的都屬於進口。

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一般**也需要交關稅和海關增值稅,接受海關監管。個人的對從港澳臺進口貨值有金額限制。

5樓:窗外的少年

這幾天剛剛出來的政策,從明年開始港產貨物進口內地將享零關稅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屬於境外生產物品,進口到國內,需要繳納關稅,增值稅,部分產品還有消費稅。

7樓:58681331轉

香港地區生產的產品是屬於進口,包括澳門,臺灣,出入境的都要從海關報關進行操作

8樓:快易達國際物流

屬於需要報關 清關的

都屬於進口

9樓:匿名使用者

香港自由**港,國境關外

產自臺灣的產品是否屬於進口產品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臺灣之間《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從臺灣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地為臺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協議》協定稅率:

(一)在臺灣完全獲得的;

(二)在臺灣僅由大陸或者臺灣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臺灣非完全獲得,但符合《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

該規則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述“在臺灣完全獲得”的貨物是指:

(一)在臺灣出生並飼養的活動物;

(二)在臺灣從上述第(一)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貨物;

(三)在臺灣收穫、採摘或者採集的植物、植物產品;

(四)在臺灣狩獵、誘捕、捕撈、耕種、採集或者捕獲獲得的貨物;

(五)在臺灣採掘的礦物;

(六)在臺灣相關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獲得的貨物;

(七)在臺灣註冊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項所述貨物加工、製造的貨物;

(八)在臺灣加工過程中產生並且僅適用於原材料**的廢碎料,或者在臺灣消費後所收集並且僅適用於原材料**的廢品;

(九)在臺灣完全從上述第(一)項至第(八)項所述貨物獲得的貨物。

第五條 《協議》項下進口貨物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非臺灣原產材料,非臺灣原產材料的稅則號列與進口貨物的稅則號列不同,但是從非臺灣原產材料到進口貨物的稅則歸類改變符合《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相應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該進口貨物應當視為原產於臺灣的貨物。

第六條 在臺灣使用非臺灣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符合《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該貨物所對應的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應當視為原產於臺灣的貨物

本條第一款中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區域價值成分=貨物船上交貨**(fob)-非臺灣原產材料**×100%貨物船上交貨**(fob)

非臺灣原產材料**,是指非臺灣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cif)。

貨物船上交貨**(fob)和非臺灣原產材料**應當依據《海關估價協定》及公認會計原則進行核定

擴充套件資料

第九條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藏期間處於良好狀態而進行的處理,例如通風、乾燥、冷藏、冷凍、上油、塗抹防鏽漆、包覆保護層、加鹽或者水溶液;

(二)為便利托運而對貨物進行的拆解、組裝;

(三)以銷售或者展示為目的的包裝、拆包或者重新包裝等處理;

(四)動物屠宰、冷凍、分割、切片;

(五)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縱切、彎曲、卷繞、等作業;

(六)洗滌、清潔、除塵、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塗層;

(七)簡單的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裝配或者拆卸等作業;

(八)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於紙板或者木板及其他類似的包裝工序;

(九)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貼上或者印刷標誌、標籤、標識及其他類似的區別標記;

(十)稀釋、溶解或者簡單混合,未實質改變貨物本質的;

(十一)除稻米以外的穀物的去殼、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拋光及上光;

(十二)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塊的操作;

(十三)紡織品的熨燙或者壓平;

(十四)水果、堅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或者去殼。

第十條 適用《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稅則改變標準確定原產地的貨物,其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臺灣原產材料未能滿足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但這部分非臺灣原產材料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計算的**不超過貨物船上交貨**10%,貨物同時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適用規定的,該貨物應當視為原產於臺灣。

第十一條 在確定貨物原產地時,對性質相同,為商業目的可互換的貨物或者材料,僅靠視覺觀察無法加以區分的,應當通過下列方法加以區分:

(一)貨物的物理分離;

(二)出口方公認會計原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使用庫存管理方法的,應當在其整個會計年度內連續使用該方法對上述貨物或者材料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本身既不構成貨物物質成分、也不成為貨物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及溶劑;

(二)用於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裝置、裝置及相關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裝置及用品;

(四)工具及模具;

(五)用於維護裝置和建築的備用零件及材料;

(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其他材料或者物品。

第十三條 屬於協調製度歸類總規則三規定的成套貨品,其中全部貨物均原產於臺灣的,該成套貨品即為原產於臺灣;其中部分貨物非原產於臺灣,但是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不超過該成套貨品船上交貨**10%的,該成套貨品仍然應當視為原產於臺灣。

11樓:臺快物流

臺灣的產品在大陸是屬於進口的

12樓:飛兲

其實,關於**採購進口產品的相關規範性檔案,財政部早有明確,還

專門下發了一則通知進行解釋,即《**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關於**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以下簡稱《通知》)。

在適用範圍上,《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對關境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的認定,《通知》進一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我國現行關境是指適用海關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金馬等單獨關境地區。因此,如果不涉及港澳臺等特殊政治問題,按照上述規定,原產地為臺灣的產品,屬於境外產品,即進口產品。

但是可能也有例外情況。比如,假設該臺灣產品為臺灣品牌的產品,實際上是在保稅區內組裝的,根據《通知》規定,保稅區等區域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僅在關稅待遇及**管制方面實施不同於我國關境內其他地區的特殊政策,但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區域,凡在此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或加工(包括從境外進口料件)銷往境內其他地區的產品,不作為**採購項下進口產品。由此,上述臺灣產品則不屬於進口產品。

因此,個人建議,在**採購專案中,對於進口產品的判定,最好依照海關進口報備體制。產品是否曾進入海關,一般都有出入境報備登記。評審專家應當要求投標**商出具相關材料或作出說明。

財政部對**採購進口產品管理的規定,具有一定的產業引導作用。企業如想參與中國**採購市場,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立工廠,方可投標。

13樓:詩書

香港、臺灣、澳門入境超過個人使用價值的都要報關。

14樓:dear屹耳

屬於。其實,關於**採購進口產品的相關規範性檔案,財政部早有明確,還專門下發了一則通知進行解釋,即《**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關於**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以下簡稱《通知》)。

在適用範圍上,《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對關境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的認定,《通知》進一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我國現行關境是指適用海關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金馬等單獨關境地區。因此,如果不涉及港澳臺等特殊政治問題,按照上述規定,原產地為臺灣的產品,屬於境外產品,即進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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