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古羅馬法律體系是大陸法律體系之源

2021-03-05 13:23:37 字數 5263 閱讀 6152

1樓:安揚子

現實裡存在的的確有古羅馬法律體系

是大陸法律體系之源的說法。其實對大陸法律體系做出貢獻的是古埃及人和古希臘人。古代最先有了法律體系的國家就是古埃及和古希臘,而且當時的法律體系已經相對來說很完善。

只不過後來羅馬人征討打敗了他們,然後學習了他們的法律,也就慢慢有了大陸法律體系。

後人慢慢忘記了法律的起源,就乾脆把起源直接稱為了古羅馬法律體系。而忘記了其實是古埃及和古希臘的文明成果。

其實更確切的說,真正的法律起源那是古埃及。這樣說的話就要提到乙個人了,那就是梭倫。據《希臘羅馬名人傳》記載,梭倫在早些年很喜歡出去各個國家,因為他想要經商。

在這個過程中,接受了很多當時先進國家的文明的影響,很喜歡研究這些國家,比如亞細亞、埃及等等。其中埃及的法律文明就影響了梭倫,後期梭倫在雅典也學習了埃及,立了法典。其實如果細細研究的話,是和古埃及的法老博克霍利斯的的法律有很多共同點的。

後來隨著古埃及和古希臘的國力衰退,另乙個國家強盛起來並且征討打敗他們,這就是古羅馬。古羅馬也是當時文明的代表國家,很願意汲取對他們有價值的文明。也就有後來人們以為是起源的古羅馬法律體系。

至今為止,人們提到法律還是會想到古羅馬,可見在法律方面,大陸法律體系受古羅馬法律體系影響很深。

2樓:楊傳勇吧

古羅馬法律體系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體系,也是世界上最先出現的規範性法律,是大陸法體系的始祖。

3樓:詩允love詩傑

古代最先有了法律體系的國家就是古埃及和古希臘,而且當時的法律體系已經相對來說很完善。

4樓:匿名使用者

兩河流域好像是當地的發源地,當時古羅馬進入奴隸制社會。有了較為全面的法律體系。學習他的法律體系。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這裡要討論的,就是被稱為「大陸法律體系之源」的羅馬法,而一說到羅馬,相信很多讀者朋友們馬上會想到,那是與希臘齊名的藍色海洋文明的又一大搖籃,而這個搖籃所能提供給後來的世界的文明成果,則是法律——也就是說,古羅馬的輝煌,主要表現在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備。

話說到這裡,其實就有個問題了:如若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可能存在什麼所謂的文明世界。

但是,若是要嚴格起來說,我們要知道的則是如下的事實:共和國也好,帝國也罷,羅馬的法律,最初都源於古埃及的法律制度。

自西元前2023年前後尼羅河流域開始出現國家起,到西元前一世紀被羅馬占領止的埃及奴隸制法,古埃及經歷了**、統

一、外族入侵、王朝更迭等許多變化,其法律雖也相應發生變化,但從整體來看,仍然或多或少地以它固有的特徵儲存下來,直到被羅馬法所取代。

據希臘作家狄奧多羅斯記載,作為人類歷史上最早進入文明時代的古埃及,早在西元前六世紀埃及被波斯征服以前,已有五個法老以頒布法律著稱,他們是傳說中於西元前2023年第一次統一上下埃及的美尼斯和後來的薩敘基斯、塞索斯特里斯、博克霍利斯和雅赫摩斯二世。

此外,法老哈列姆黑布也被譽為立法者,其中,法老博克霍利斯頒布的法律共有八部,包括廢除債務奴隸制、規定訂立契約不必再通過宗教儀式、准許農民**份地、限制借貸利息等內容。

這些法律文獻最早是用象形文本記載,往往以彩色畫在牆上;後來是用僧用文記載;再後是用通俗文字記載;最後則用希臘文記載。

當然,作為人類歷史上最早進入文明時代的古埃及,畢竟處在非常原始的上古社會,他們的法律制度肯定不像今天的法律這樣健全,古埃及的法律裁決,還有一部分是由神諭而非司法官作出的,但無論如何,建立在通常意義的是非觀念之上的古埃及的法律,還是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法典化了的——雖然,這些被法典化了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仍然打著代表著宇宙中的真理、秩序、和諧與正義的正義女神瑪特(ma'at)的招牌。

根據這些被法典化了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除奴隸之外,每個人均應依法被視為平等的,而不論財富的多寡或地位的高低——這些內容,很明顯的被日後的羅馬法繼承了下來。

6樓:匿名使用者

古羅馬奴隸制國家發源於義大利。西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於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慕路斯於西元前754至前753年建立羅馬城。

西元前8至前6世紀的羅馬,稱為王政時期,此時的羅馬尚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這一時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習慣和社會通行的各種慣例,至王政後期國家最後形成時,它們逐漸演變成為習慣法。

西元前7世紀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於解體。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平民承擔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羅馬軍事義務,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員,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正是平民為爭取權利同貴族進行的長期鬥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羅馬奴隸制國家與法律的形成。

西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對羅馬社會進行了改革,廢除了原來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部落,以地域關係來劃分居民,並按照財產的多少將居民劃分為五個等級。這次改革標誌著羅馬氏族制度的徹底瓦解,羅馬奴隸制國家正式產生,羅馬從此步入共和國時期。

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當然,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羅馬法是一種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係,鞏固奴隸主階級在國家機關中的統治地位以及對奴隸的無限權力的社會規範體系。

十二銅表法

編輯制定背景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乙個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於使用習慣法,司法權又操縱於貴族,任其解釋,大行司法專橫,引起平民不滿。平民們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主動組織起來,向**施加壓力, 要求**編纂成文法。

元老院被迫於西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員會,還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於西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於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構成了所謂的《十二表法》,由於這些表法當時都是由青銅鑄成的,所以又稱《十二銅表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乙個重要里程碑。

可惜的是銅表在西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時被毀。

結構與內容

《十二銅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後五表的追補。

《十二銅表法》的原文早已丟失,但從後來羅馬法學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這一法律的內容相當廣泛,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式法、同態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相互交錯。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極為嚴酷的債務奴役制(債務人若無力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就可以把他處死,或賣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其特點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式法優於實體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規定雖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於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地位和意義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彙編,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十二銅表法》的頒布對於貴族無疑是一次沉重的打擊。因為法律已經編成了明確的條文,量刑定罪,須以條文為準,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但是平民的勝利還是初步的。

平民與貴族的矛盾並沒有因此而消除,兩者之間的鬥爭也並沒有因此而終止。雙方鬥爭的結果,一方面調整了羅馬公民內部的階級關係;另一方面又促進了羅馬國家的立法工作。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較野蠻的習俗。

發展歷程

編輯公民法

西元前509年,羅馬共和國建立。從羅馬建國到西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產生的法律統稱為公民法。它是專門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式繁瑣,缺乏靈活與變通,內容上側重於國家事務和法律程式等方面,而涉及個人財產關係等問題的私法規範則不夠完善。

公民法的實施,使平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空前提高,從而極大地激發和調動了他們愛國熱情與參政的積極性。

萬民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多,各種新的社會矛盾日益凸顯。於是共和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

萬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步創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來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方面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

萬民法的產生,使羅馬私法出現兩個不同體系。但是市民法和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實際上,經過一段時期的適用與完善,萬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適用範圍,成為鞏固羅馬統治的重要工具。

萬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侷限,變得簡潔靈活且使用有效,注重調節**及財產等經濟和民事糾紛,因而能適應帝國時期新的社會發展要求。

法學家活動

在羅馬法的發展中,法學家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們推動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的發達。

西元前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在帝國前期,法學家活動非常活躍,羅馬法學的發展也進入繁榮時期。許多法學家還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權,其解答成為法律的重要淵源。

法學家們著書立說,解釋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有普羅庫爾學派和薩比努斯學派。其間出現了最著名的五**學家: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學家的法學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概括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立說;編纂法典,參加立法活動。

國法大全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重建和振興羅馬帝國,成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進行法典編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規彙編。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這是公元528~529年編出的一部法律彙編。它將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敕令進行整理、審訂和取捨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為《法學階梯》(institutiones)。它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加以改編而成,是闡述羅馬法原理的法律簡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又譯為《法學彙編》(digesta),於公元530~533年編成。這是一部法學著作的彙編,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學說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門別類地匯集、整理,進行摘錄,凡收入的內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學家又匯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時所頒布的敕令168條,稱為《查士丁尼新律》(novallae)。

以上四部法律彙編,至公元12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國法大全》的問世,標誌著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

羅馬法律體系形成標誌是什麼,羅馬法形成的標誌。

一樓的麻煩不?羅馬法律體系的基礎是 十二銅表法 成熟標誌是 查式丁尼法典 共包括4部法典 羅馬法形成的標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標誌著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 查實丁尼民法大全 包括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 查士丁尼新敕 為結尾查士丁尼學說總纂 古羅馬法律是怎麼形成的?19世紀德國著名羅馬法專家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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