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的適用規則

2021-03-05 09:22:09 字數 4755 閱讀 7386

1樓:巧公尺樂

衛生法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乙個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國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還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通過衛生立法確保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國家政策即國策,是指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任務和總體規劃、長遠目標以及國內外形勢的要求,為實現國家對社會的政治領導和處理國內外事務,而制定的行動方針、路線和準則。我國的政策分為國家政策和共產黨的政策。

在我國,政策是國家一切活動的依據,包括立法活動。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才能憑藉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所以,乙個國家對新形勢下的一些新問題,總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現,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的檢驗取得經驗後,再加以改進、修訂和完善,然後再通過立法的程式將其上公升為國家法律。

在衛生事業的建設方面,國家也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式的需要,經常性地制定一些調整相應衛生活動的政策,以推動衛生事業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但是,制定了政策,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證這些政策的有效落實。一般地說,國家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但政策和法律畢竟又有區別: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國家兩個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政策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對全體公民有約束力,法律則對全體社會成員都有約束力。

再次,政策一般比較原則、靈活、多變,具有一般號召力;而法律則比較具體、穩定,對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嚴格的規定性,具有普遍約束力。

最後,政策的實施主要靠號召、宣傳、教育來落實,而法律則主要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正是由於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區別,因而只要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政策就會上公升為國家法律。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醫療衛生、醫藥、衛生檢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了我國衛生事業執行、發展的需要。可以說,我國衛生的建立、健全和發展,也是首先依靠國家制定政策,在政策執行一段時間後、在實際需要和條件成熟時,才在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的。實際上,是國家通過衛生立法確保了國家衛生政策的有效實施和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穩定發展的。

2.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

衛生行政立法在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規定了衛生行政機關管理衛生、醫療、醫藥、衛生檢疫等方面的義務或職責,以及與其職責相適應的職權。以保證衛生行政管理堅持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學化。任何國家要想對衛生事業進行有效的服務與管理,就必須把國家的衛生行政管理置於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礎上,使衛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發揮作用。

具體表現在: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

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學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確衛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說,明確了哪個部門負責哪些工作。在我國,我國的衛生方面的立法明確了衛生事業的各個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履行義務(職責)、行使職權。例如,我國目前的衛生管理體制,實際上實行的是「多線並行」、「垂直領導」、「分級交叉管理」。

所謂「多線並行」、「分級交叉管理」,是指我國把衛生事業的事項(衛生檢疫、醫療衛生、醫藥管理、計畫生育、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教育、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等)分到多個部門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⑴國家把國境衛生檢疫、核設施放射衛生防護工作,交由國家衛生部統一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⑵把行業的准入、疾病的防治、醫療衛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職業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等,也都有相應規定。

⑶把醫藥、藥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⑷把計畫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國家計畫生育體系管理。如***頒發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⑸把學校衛生管理、衛生知識教育工作,交由國家衛生行政、教育系統共同管理。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再如:2023年8月5日,教育部和衛生部共同下發教育部、衛生部《關於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對醫學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規定:

自2023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的遠端教育(廣播電視教育、函授教育、網路教育)、學歷文憑試點學校舉辦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端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

所謂「垂直領導」,是指我國的衛生事業管理,由國家衛生部全面負責,縣級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自己所轄的行政區域內各負其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機關受當地**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雙重領導,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和報告工作。在發生疫情或特殊時期,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政策,負責本轄區的衛生防疫、醫療衛生等工作,並按最新政策向上級報告。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任何衛生法律主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動,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式依法行政,其行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基本準則;衛生服務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必須遵從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本準則,在法律面前所有的衛生法律關係主體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為侵害的衛生法律關係主體,都有得到司法救濟的權利,他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得到公正的審判。

相應的,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衛生法律行為必須遵守法律優先的原則。在規範層面,衛生行政立法必須遵守《立法法》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凡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衛生行政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範性檔案,但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與上位法相牴觸的衛生行政規範性檔案,應該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衛生法律行為必須遵守衛生科學的一般規律和法律保留原則。一般來說,促進人的身體健康是衛生科學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護的物件之一,二者之間是能夠正常融合的。

但是不能忽視的是,法律在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的同時,還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衛生活動中除了直接保護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外,還有大量的附隨行為,它們和法律規定之間可能發生衝突,這就需要進行綜合的考慮。有的附隨行為固然符合衛生科學發展的規律,但是和法律保護個人權利的根本宗旨相違背,這時就應該在服從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作出妥當的選擇。如安排學生在臨床實習活動中觀察病人的身體,這是提高醫學生技術水平的重要途徑,符合醫學科學的規律.

但是,這種行為又和保護患者的隱私權相違背,這時必須以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為前提,只有得到患者的同意,這樣的行為才是合法的。

3樓:hj胡君

衛生法治作為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有十分豐富的內涵。具體如下:

第一,任何衛生法律主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活動,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式依法行政,其行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基本準則;衛生服務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必須遵從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本準則,在法律面前所有的衛生法律關係主體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的存在;任何受到不法行為侵害的衛生法律關係主體,都有得到司法救濟的權利,他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得到公正的審判。相應的,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衛生法律行為必須遵守法律優先的原則。在規範層面,衛生行政立法必須遵守《立法法》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凡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衛生行政機關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衛生行政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範性檔案,但不得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與上位法相牴觸的衛生行政規範性檔案,應該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在行為層面,一切衛生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在衛生行為的法律依據之間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該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比如在醫療事故的賠償方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出現了不同的規定,當然應該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同時,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應該遵從法律的原則,不得違背法律的目的。

第三,衛生法律行為必須遵守衛生科學的一般規律和法律保留原則。一般來說,促進人的身體健康是衛生科學的目的,也是法律所保護的物件之一,二者之間是能夠正常融合的。但是不能忽視的是,法律在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的同時,還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衛生活動中除了直接保護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外,還有大量的附隨行為,它們和法律規定之間可能發生衝突,這就需要進行綜合的考慮。

有的附隨行為固然符合衛生科學發展的規律,但是和法律保護個人權利的根本宗旨相違背,這時就應該在服從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作出妥當的選擇。如安排學生在臨床實習活動中觀察病人的身體,這是提高醫學生技術水平的重要途徑,符合醫學科學的規律.但是,這種行為又和保護患者的隱私權相違背,這時必須以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為前提,只有得到患者的同意,這樣的行為才是合法的。

在衛生立法活動中,必須遵守衛生科學的基本規律,對符合法律的基本目的但是又和當前實定法相違背的行為,需要法律作出特別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這些規定能夠得到優先適用;如對法定傳染病人進行強制控制,雖然對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進行了限制,但是出於防病治病、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更高目的,仍然需要對此類患者的人身自由權利進行限制,法律有必要作出特別的規定。當然,法律在作出這種規定的同時,也要對這種行為的實施設定相應的條件和救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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