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運用法律知識解決醫療糾紛

2021-03-05 09:22:08 字數 4897 閱讀 7092

1樓:白霧瀰漫

醫患糾紛衝突防範及應對對策:

1、加強宣傳教育與**引導 。要積極開展教育宣傳,做好**。引導工作,是防範醫患糾紛衝突的基礎。

我們要採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大力宣傳醫護人員和患者及家屬都是共同抵抗消滅疾病的的合作夥伴,病人離不開醫生;醫生也離不開病人。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醫學科普知識;講清楚疾病的發生、發展、**及預後的一般規律;講清楚疾病的複雜性和目前醫學科學的侷限性,讓患者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加大力度宣傳法律法規知識依法辦事,努力讓患者或家屬運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積極建立醫院醫患糾紛化解機制 。只要診療活動存在,醫療糾紛就在所難免。預防醫患糾紛是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重要內容,同樣醫患糾紛發生後能夠及時妥善解決也是一種和諧。

這方面可以探索嘗試外地已成功的做法:成立第三方調解組織,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官、律師和退休醫務人員組成,對發生醫患糾紛患者要求賠償的,根據要求賠償數額採取不同處理辦法:萬元以下的由醫患雙方協調解決;五萬元以內(此數額可根據地區情況酌定)以下的由第三方調解解決;五萬元以上(金額可根據情況定)但是,必須經過醫學司法鑑定或法院判決,否則,賠償要求不予支援。

制度可有效防止極個別患者無理提出天價賠償要求。 特別是打著以醫患糾紛為藉口進行的上訪事件除醫院方有過錯但不願承擔責任外,全部建議走醫療調解或法律渠道解決。

3、實行「聯調聯動」,加強與法院、醫院的合作。 實行「聯調聯動」,加強與法院、醫院的合作,例如: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醫院都設有醫患溝通中心,每一起在醫院發生的醫患糾紛,醫患溝通中心都會及時進行處理。

這一地區醫院,江蘇人民醫院、兒童醫院等,每月都要安排醫院年輕的、經驗少的醫生在醫患溝通中心學習工作,讓他們首先了解患者看病時遇到的困難,為以後上崗做出更好的服務。但是,有些醫院的糾紛量太大,無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處理,還有部分糾紛在處理不了的情況下直接移送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法律維權訴訟程式對於患者來說,等待時間太長,同時,人民法院也增加了工作量。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會對患者(代表)和醫院(代表)雙方進行調解溝通,這一過程與醫調委的工作是相一致的,醫調委作為醫療專業性強的人民調解組織,可以與人民法院合作。

一、進一步改善人民法院當前所處的司法環境。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發展期,市場經濟下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人民法院不可避免的處於解決矛盾糾紛的最前沿,為維護社會穩定,專業性質強的醫患糾紛案件完全就可以移交醫調委辦理。這樣就減輕人民法院信訪的壓力,為人民法院營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2樓:催天下

醫療糾紛解決的思路及防範對策:

我國社會主義社會 全面建立和諧醫院, 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是個系統工程,牽涉方方面面要從各個層面共同入手,建立和諧醫患關係的目標才能成為可能。

1、解決醫患糾紛的渠道不暢。目前,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解決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大體有三條途徑,即:一是醫院方和患者及家屬共同協商解決醫患糾紛;二是衛生行政機關調解解決;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訴。

但是在規定中,均沒有涉及到醫患關係中的具體條款。

2、**加快醫療衛生行業發展是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根本 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離不開**的投入。**要加大衛生事業體制改革力度,加大衛生事業資金投入優化資源配置,完善財政對醫院的補償機制並保證補助經費足額到位,以革除醫院以藥養院、以藥養人的弊端,**過度檢查**、開大處方的現象,促使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也切實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減輕患者醫療負擔,不斷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制,切實保障中低收入階層的醫療服務需求。

3、患者自身原因。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健全,患者的法律維權意識,也提高到乙個新的階段,對醫院**過程中出現的一些醫療過失和差錯行為,懂得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醫患雙方資訊、所處地位的不對稱和病人及家屬自身知識水平所限,網網病人對醫生的醫療效果產生過高的期望,醫師對患者病情的發展估計不足,在醫院臨床**過程一旦**效果和病人所期望的**結果有所背離時,患者或家屬就很難接受。

這樣就導致發生醫患糾紛。

4、現行醫療事故解決機制明顯缺乏足夠的公平性和公信力。目前,醫療衛生機構出現醫患糾紛主要由第三方的醫學會出具鑑定結論,由於醫患間的資訊嚴重不對稱,造成導致鑑定結果簡單草率甚至偏向醫院。醫學鑑定短則半年長則1―2年,患者及家屬等不及致使醫療官司久拖不決。

大多數司法程式耗費時間長又費錢,醫療暴力事件往往成為獲賠最見效的手段,也就是人們常常看到發生在醫院門口的「醫鬧」現象,小鬧小賠,大鬧大賠,不鬧不賠。成了大多數患者採取的手段。這種情況一旦發生暴力襲醫事件,**及上級醫療衛生管理部門出於政治維穩,和諧發展、大局為重,往往就不分青紅皂白要求醫院「花錢買平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寧人。

醫患糾紛衝突防範及應對對策:

1、加強宣傳教育與**引導 。要積極開展教育宣傳,做好**。引導工作,是防範醫患糾紛衝突的基礎。

我們要採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大力宣傳醫護人員和患者及家屬都是共同抵抗消滅疾病的的合作夥伴,病人離不開醫生;醫生也離不開病人。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醫學科普知識;講清楚疾病的發生、發展、**及預後的一般規律;講清楚疾病的複雜性和目前醫學科學的侷限性,讓患者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加大力度宣傳法律法規知識依法辦事,努力讓患者或家屬運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積極建立醫院醫患糾紛化解機制 。只要診療活動存在,醫療糾紛就在所難免。預防醫患糾紛是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重要內容,同樣醫患糾紛發生後能夠及時妥善解決也是一種和諧。

這方面可以探索嘗試外地已成功的做法:成立第三方調解組織,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官、律師和退休醫務人員組成,對發生醫患糾紛患者要求賠償的,根據要求賠償數額採取不同處理辦法:萬元以下的由醫患雙方協調解決;五萬元以內(此數額可根據地區情況酌定)以下的由第三方調解解決;五萬元以上(金額可根據情況定)但是,必須經過醫學司法鑑定或法院判決,否則,賠償要求不予支援。

制度可有效防止極個別患者無理提出天價賠償要求。 特別是打著以醫患糾紛為藉口進行的上訪事件除醫院方有過錯但不願承擔責任外,全部建議走醫療調解或法律渠道解決。

3、實行「聯調聯動」,加強與法院、醫院的合作。 實行「聯調聯動」,加強與法院、醫院的合作,例如: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醫院都設有醫患溝通中心,每一起在醫院發生的醫患糾紛,醫患溝通中心都會及時進行處理。

這一地區醫院,江蘇人民醫院、兒童醫院等,每月都要安排醫院年輕的、經驗少的醫生在醫患溝通中心學習工作,讓他們首先了解患者看病時遇到的困難,為以後上崗做出更好的服務。但是,有些醫院的糾紛量太大,無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處理,還有部分糾紛在處理不了的情況下直接移送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法律維權訴訟程式對於患者來說,等待時間太長,同時,人民法院也增加了工作量。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會對患者(代表)和醫院(代表)雙方進行調解溝通,這一過程與醫調委的工作是相一致的,醫調委作為醫療專業性強的人民調解組織,可以與人民法院合作。

一、進一步改善人民法院當前所處的司法環境。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發展期,市場經濟下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人民法院不可避免的處於解決矛盾糾紛的最前沿,為維護社會穩定,專業性質強的醫患糾紛案件完全就可以移交醫調委辦理。這樣就減輕人民法院信訪的壓力,為人民法院營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在處理醫患糾紛調解方面對於人民調解成功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節省了人民法院調解醫患糾紛的時間和工作精力,提高了辦事效率,也縮短了受理時間,及時以最短的時間解決醫患糾紛。

3樓:普及法律知道

你好,醫療糾紛是現在無人不曉的乙個詞語。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某某地方又出現了醫療糾紛事故。作為旁觀者的我們面對一邊是為親人焦灼的親屬,一邊是盡力搶救傷員的醫生我們無法說誰對誰錯。

所以在這時候我們應正確運用法律。以下整理了些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1、正確認識《條例》和《民法通則》的關係

《條例》是***制定的行政法規,側重於行政管理的角度,對於出現的醫患糾紛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構成醫療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進行賠償作出規定。《條例》在技術鑑定、賠償範圍、賠償標準及如何進入司法審判程式都作了規定,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參照執行。但法院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不僅限於此,《民法通則》仍是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主要法律規範。

《條例》符合《民法通則》基本法的精神。但《條例》終究屬於行政性法律規範,不屬於民事實體法律規範,其與《民法通則》不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係,而且《條例》只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進行賠償,只是糾紛發生的行政調解解決糾紛的手段之一,大量的醫療糾紛案件還是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因此《民法通則》作為基本法,其調整的範圍應涵蓋醫療損害賠償。

2、醫療損害賠償的範圍

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有損害即有賠償,「實際損失實際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實踐中參照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都應當是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確定賠償範圍的法律依據。新《條例》對賠償專案和標準做了具體規定。

如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廢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多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相同,充分體現了直接賠償的精神。

3、有關醫療責任的認定

⑴、對醫療事件的認定,即對不屬於針對患者採取**手段而發生在醫療機構的人身損害。有些醫療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給患者確實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因此,應按民事侵權賠償一般原則處理。

⑵、對醫療意外與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的認定。醫療意外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難以防範而發生的損害後果,具備兩個特徵:一是醫務人員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嚴格謹慎地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但由於病員的特異體質或病情特殊而發生了損害後果,如青黴素皮試陰性,按常規劑量注射,仍然發生了過敏性休克,係因病員特殊的過敏體質所引起,屬於醫療意外。

二是損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醫療單位或醫務人員難以防範的。此種情況下,應免除賠償責任。

一般而言,不少**方式都有其併發症,但有些併發症可以通過正確選擇操作方式方法,謹慎規範的操作及處置後恰當的**與術後護理得以避免的,只有少部分併發症是難以避免的,如腹部有菌手術(如化膿性闌尾炎穿孔等)後發生腸粘連,選擇性迷走神經切斷術**胃潰瘍,術後發生傾倒綜合症等。對於認定為難以避免的併發症,應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

當我們再次面對醫療糾紛時,作為病人親屬的一方不應做出過激反應,應當相信醫生的專業技術。而作為醫生我們應當盡力搶救病員並且應當穩定家屬情緒,不應不理不睬。當然,如果出現了對他人的暴力行為,我們應當運用法律捍衛我們的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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