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國家對破產企業職工是怎麼安置的

2021-03-05 09:22:05 字數 3535 閱讀 4158

1樓:小肥肥啊

根據《***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對員工的安置如下:

1、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規定。

3、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4、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中支付。

5、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6、破產企業中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7、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8、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負擔。

擴充套件資料:

1、員工安置的範圍:

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內存在多種型別的人員,主要包括企業在編的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及臨時工等。

此外,企業出於節省成本的需要還向社會上的中介機構招聘了一部分輔助人員,如保安員、清潔工、服務員等,各種型別的人員在各自所在的崗位上均發揮過積極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特別將破產企業結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務工)的勞動報酬列入清償第一順序。

因此,本文所述的職工,特指企業在編的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及臨時工。這部分職工,作為企業構成的主要部分,理所當然的應當列入安置的範疇。

對於從中介機構聘請而來的諸如保安員、服務員等輔助人員,由於破產企業一般與此部分輔助人員的主管單位簽訂了服務合同,其與破產企業之間並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而屬於一般的委託合同關係,因此,此部分輔助人員的去向問題應由其單位自行解決。

2、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安置中的工資法律問題

(一)工資的含義

要想釐清工資問題,首先要對工資的範圍進行界定,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處理工資時應注意的問題

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工資位列第一清償順序,但這裡也需要注意時效問題。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雖然法律規定工資爭議適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受限制、勞動關係終止一年」的特別時效,但由於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憑證最低儲存期限為兩年,對超過兩年未支付的工資,即使未過仲裁時效,勞動者也會因為舉證困難而難以主張。

而在一些省市,明確規定勞動者主張超過兩年的加班費不支援。因此,企業員工在主張工資方面的權益時,對時效問題應當加以注意。

3、國有企業破產清算員工安置中的醫療、傷殘補助及撫卹費用法律問題

出於對企業員工特殊保護的目的,此處的醫療、傷殘補助及撫卹金應該是指涉及企業員工工傷、工亡方面的情形。

2樓:仍儉凌緞

根據《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企業依法破產倒閉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應得的工資。在破產清償中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程式,首先支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破產企業的職工的安置費,根據2023年***頒發的《***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由企業按照其所在城市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暫時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後停止撥付。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給付安置費,標準不高於所在城市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3倍。各地可根據安置物件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安置費標準,對不同工齡的破產企業職工有所區別。

破產企業職工在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且自謀職業的,即為在業人員,不再享受失業救濟。

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同級人民**負擔。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依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就破產企業破產案做出宣告破產裁定之日,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假設人民法院在2023年2月5日宣告企業破產,則破產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到2023年2月5日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前述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職工與企業勞動合同關係終止,企業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依據前述規定,2023年1月1日前,民營企業破產,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2023年1月1日之後,按《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自2023年1月1日起至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之日止,職工和破產企業的勞動關係時間長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當於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下的支付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假設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1日後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即為2個月或兩個月以上工資;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30日前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金即為1.

5個月工資。

工資的計算標準為勞動關係終止前,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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