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2021-03-05 09:21:43 字數 5075 閱讀 1980

1樓:迷落魂

保險分為以下四個原則:

1、損失補償

損失賠償的原則是,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按照保險責任的範圍賠償受益人。其含義是保險人賠償約定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受益人不能從給付保險費中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這一原則,但由於生命和身體的價值難以估計,因此人壽保險不適用於這一原則,但一些學者也認為,醫療費用應遵循健康保險,否則就存在不當得利的嫌疑。

2、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複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4、代位原則

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擴充套件資料:

保險法分為以下四類: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係的法律規範。凡規範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23年3月3日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於保險業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係的法律規範。保險方與投保方的保險關係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1983 年9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等。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範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係的法律規範。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等。

在這種保險特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係,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係。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例如2023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樓:寶貝不哭帶你飛

1、自願原則。這是指保險

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即投保人、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保險法律關係,不受他人干預;投保人有權選擇保險人和保險的種類、保險的範圍、責任等。

2、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而言,誠信原則主要表現為應當承擔的二項義務:一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如實告之義務,即應當將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作出陳述;二是履行保險合同時的信守保險義務,即嚴守允諾,完成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對保險人而言,誠信原則也表現為其應當承擔的二項義務:一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條款告知投保人的義務,特別是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二是及時與全面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3、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的成立需具備三個要件:

(1)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利益;

(3)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利益。

4、近因原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3樓:手機使用者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行《保險法》回的基本依據,主要有:

答①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

保險活動屬於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險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而且要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法規。

②自願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民事主體在保險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實現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內投保的原則

⑤ 公平競爭的原則  ⑥專業經營的原則

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4樓:華律網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主要適用以下四種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係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

(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係或其他債務關係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係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3.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準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在這三個標準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係。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準。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學了忘了,我記得好像是這4個的~

7樓:雨露被風兒吹散

1可保利益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近因原則4補償原則5權益轉讓原則6分攤原則

8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高管考試有複習資料嗎

9樓:東奧名師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解釋】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的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兜底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概括性條款具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解釋】(1)故意不告知:不賠不退;(2)重大過失:不賠但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解釋】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5)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1】人身保險合同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合同只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2】《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一般來講,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等。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保險法 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行 保險法 的基本依據,主要專有屬 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 保險活動屬於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 保險法 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而且要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律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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