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訴期是什麼意思什麼是法律追訴期?

2021-03-05 09:21:42 字數 5463 閱讀 5812

1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部門法都有自己的追訴期的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追訴期是指刑法規定的追訴期: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1、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過了一定的時間就可以不追究責任,如果偵查機關立案後或

審判中逃跑就不會受起訴期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過多久都不行2 計算問題,最高刑不到5年的 訴訟時效為5年最高刑5年以上不到10年的 為10年

最高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 為15年

2樓:舜茵戰韶容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法律追訴期是什麼意思?

3樓:濟南程律師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4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就是訴訟時效期間,您在此期間內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該期限則喪失了勝訴權!

5樓:匿名使用者

在犯罪後沒有到案的情況下,法律規定過了多少年就不再追究的時間。

6樓:就這樣吧

指法律追訴時效,過了這個期限就不能再追訴他人的法律責任

什麼是法律追訴期?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追訴時效的概念,是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本身就是在追究責任了,題主提到的這兩個條款分別是刑法規定的兩種特殊情況,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即在正常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停的情況。

刑法88條第1款: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88條第2款: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應該注意其中88條第1款有兩個條件:

(1)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所以,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後,行為人並沒有逃避偵查與審判的,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為什麼要有追訴期

8樓:張明君律師

從刑法的角度來看,時效制度並不是故意放縱犯罪,而是為了有效的實現刑罰目的,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體現了「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懲治現行犯罪活動。有魯豫社會秩序的安定

因為刑法的目的不光是報應論,中國主要是預防犯罪。同時,乙個人犯罪後長時間再沒犯罪,可以認為其已經沒有社會危害性了!同時,也可以從偵查角度理解。

犯罪時間過長,包括舉證什麼的難度巨大,浪費司法資源

從民法角度看,有利於促使權利人行使自己的權利,提高辦案效率等

為什麼法律上有追訴期?

9樓:豆村長de草

我國法律有追訴時效制度。犯罪本身就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沒有被發現,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已經得到恢復,再追究犯罪意義不大。而且時過境遷,蒐集犯罪證據的難度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加大,因此沒有必要再追究。

民事訴訟中有訴訟時效制度,也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10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追訴」既是個時點概念也是個時間概念,而「開始追訴」僅是個時點概念。從設立追訴時效的立法目的可知,它不僅要求「開始追訴」的時點行為落在時效內,也要求後續的所有「追訴」行為都落在時效內。

也就是說,「追訴時效」中的「追訴」是個時間的概念,「追訴」和「追訴時效」在計時上的關係是期間跟期間的關係,而非時候跟期間的關係。

《刑法》沒有「追訴破時效」的規定,那麼,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的原則,即使司法機關在時效內追訴了,在被追訴人不逃避的情況下,只要時效期限一到,哪怕案件進展已接近尾聲,追訴行為也應被立即叫停並終了。

從本質上講,追訴時效是個倒計時的概念,從開始追訴之日起,在正常追訴的情況下,隨著時間的流逝,剩下的可追訴期間只能越來越短,直至到期的那一天,司法機關對被追訴人的追訴權也就沒有了。

11樓:要當技術宅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舉報犯罪行為的時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該案已報案或犯罪嫌疑人已被網上追逃,無論抓到時距發案時有多遠,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來說,任何一方面的法律制定都考慮社會危害性,如果一種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沒被發現,或者再範的話,其社會危害性就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很小,可以免於法律追究,減輕訴訟資源的浪費。

舉例:如果乙個嫌疑人涉嫌犯盜竊罪,如果從數額講是三年以下(500-2000,全國各地區不一樣),如果他5年內沒被發現或再犯罪的話就不受法律追究,相反,如果被司法機關立案或被他人舉報,則不受訴訟實效的限制。個人認為之所以這樣是考慮社會危害性和司法資源的角度。

舉例:甲欠乙錢,到期沒還,乙礙於情面或其他原因沒有追要或起訴,二年後如果想起訴,法律不再保護,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乙在有效期內不行駛自己的權利,可以說本身存在過失,如果乙以不知道法律規定為由就更不合理,因為我國法律都已經公布,而且公民學法,懂法的渠道很多且是開放的,公民也由學法的義務。

樓主說是漏洞,其實不對,在大多數的民事活動中,其實都是當事人個人過失導致對方超過訴訟實效不受法律制裁,如果任何事任何時候都需要司法機關處理的話,那樣的法律又怎麼能是健全的呢,法律只是最底線限度的保護,還需要各個方面維護社會秩序,當然,建立健全的法律體制是我國憲法和人民所共同期望的。

13樓:林與潘

[最佳答案] 任何一方面的法律制定都考慮社會危害性,如果一種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沒被發現,或者再範的話,其社會危害性就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很小,可以免於法律追究,減輕訴訟資源的浪費...

14樓:匿名使用者

追訴期的目的在於讓受害者積極的追求自身利益,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

沒有追訴期,可以想象,一方當事人由於認為可以無限的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而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例如,乙個人有債權,當無追溯期限的時候,認為可以1輩子都有訴訟權利,怠於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樣,對於隱性存在的第三人或者其他有厲害關係人都是一種不負責,更可能加深對於他人的傷害。

在我國,最長追訴期限為20年,基本已經夠用了。

15樓:付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告和被告的權利都同等的受法律保護,追訴期、時效等就是對被告利益的保護。

社會變化很大,幾年後就物是人非,時過境遷,政策法律也變化了,試想想,如果原告一直不起訴,被告就不可能做應訴的準備,很多對被告證據就可能毀損滅失了,而被告的證據毀損滅失後原告再起訴,那被告豈不是輸的可能性很大了?這就不利於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所以法律要規定時效、追訴期。

在刑法方面,乙個人犯了罪該判5年一下,追訴期就為5年,5年後即使發現了他5年前的犯罪行為,國家也不予追究了。試想想,這個人5年來都沒有新的罪行,證明這個人確實自己已經改好了嘛。刑法是為了治病救人的,打擊犯罪的目的也治病救人的乙個手段。

想通了沒有啊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用來穩定統治秩序的,不是用來做單純報復的。

這是立法目的所在,

也叫帝王之術。難怪你不懂啊

如果你在這期間不再犯新罪,那就表明你不再危害社會,可不追究。

這樣的規定也是平等的。

假設你也可以犯罪,只要在追訴時效內不被發現。也不會被追訴。

17樓:匿名使用者

追溯期存在的意義就是規定了一些行為的有效時間

生命都是有個時間的,更別說案件了

18樓:鎯充綘yfy餜槉

在犯罪的話,還是要追訴的,因為過了追溯期再犯罪就不是犯罪了嗎,那我偷點東西先過了追溯期在殺人呢是不是還不判我殺人了

為什麼法律會有追訴期

19樓:戊婧棟合樂

簡單來說,任何一方面的法律制定都考慮社會危害性,如果一種行為在一定期限內沒被發現,或者再範的話,其社會危害性就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很小,可以免於法律追究,減輕訴訟資源的浪費。

舉例:如果乙個嫌疑人涉嫌犯盜竊罪,如果從數額講是三年以下(500-2000,全國各地區不一樣),如果他5年內沒被發現或再犯罪的話就不受法律追究,相反,如果被司法機關立案或被他人舉報,則不受訴訟實效的限制。個人認為之所以這樣是考慮社會危害性和司法資源的角度。

舉例:甲欠乙錢,到期沒還,乙礙於情面或其他原因沒有追要或起訴,二年後如果想起訴,法律不再保護,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乙在有效期內不行駛自己的權利,可以說本身存在過失,如果乙以不知道法律規定為由就更不合理,因為我國法律都已經公布,而且公民學法,懂法的渠道很多且是開放的,公民也由學法的義務。

樓主說是漏洞,其實不對,在大多數的民事活動中,其實都是當事人個人過失導致對方超過訴訟實效不受法律制裁,如果任何事任何時候都需要司法機關處理的話,那樣的法律又怎麼能是健全的呢,法律只是最底線限度的保護,還需要各個方面維護社會秩序,當然,建立健全的法律體制是我國憲法和人民所共同期望的。

法律請問追訴期是什麼意思法律追訴期是什麼意思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 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舉報犯罪行為的時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在一種犯罪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即犯罪符合哪乙個量刑幅度,就應當以那個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不受追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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