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繳納的殘聯基金怎樣計算的,公式是什麼

2021-03-03 20:38:03 字數 5551 閱讀 4953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殘聯**怎樣計算,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殘聯**計算方式為: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2、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是由中國各類殘疾人代表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殘疾人事業團體,簡稱中國殘聯。2023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國盲人聾人協會(2023年成立)和中國殘疾人福利**會(2023年成立)的基礎上組建而成的。

擴充套件資料:

殘聯**業務範圍:

(一)宣傳殘疾人事業,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二)舉辦募捐活動為本**會籌集資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

(四)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保值增值;

(五)開展和資助有利於殘疾人**、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社會公益活動;

(六)獎勵殘疾人優秀人才和為殘疾人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七)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八)支援、推動並組織實施殘疾人問題的研究工作;

(九)加強與地方殘疾人福利**會的聯絡,幫助其共同開展業務工作。

3樓:餘湧泉

殘聯**全稱為:殘疾人就業保障**

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計算方式為: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所以你的計算是對的。

但各地稅務局在徵收方式上比較靈活,所以你在實際工作中應該與稅務專管員溝通,按稅務專管員要求申報繳納(一般比你上面計算出來的要少)

4樓:哈幾卡拉嘸

你這種演算法沒見過

殘殘疾**按職工工資總額*1%計提繳納

急!!請問小規模企業殘疾人**怎麼核算,繳納??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單位為新成立企業還不到半年,沒有上一年度的資料阿,該怎麼辦??

按單位所在市職工平均工資算,哈爾濱的公式是這樣的:應繳納保障金=(本單位上年度12月在職職工總人數*1.5%-在崗殘疾人數)*本市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你說的那種情況可以打**到地稅問

6樓:上官燕

1小規模企業殘疾人**按單位所在市職工平均工資算。哈爾濱的公式是這樣的:應繳納保障金=(本單位上年度12月在職職工總人數*1.5%-在崗殘疾人數)*本市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

2、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7樓:非常參加

按國家殘疾人保障法要求,每個企業都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殘疾人(有的地方為職工總人數的1.5%)沒有達到 比例的就需要繳納殘疾人保障金。一般按未達到規定安置比例的人數*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的100%繳納(各地具體規定有差別)。

建議:具體徵收標準向當地的徵收機關諮詢。

一般是每年交一次,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保障**

貸:其他應交款——殘疾人保障**

繳納時:

借:其他應交款——殘疾人保障**

貸:銀行存款

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根據財政部頒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現就企業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設定「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定「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三、企業逾期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或區、縣協調委員會)是本市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工作的主管部門,下設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要求、生活能夠自理並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辦法分散安排的物件。

第四條 本市轄區範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須按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一名盲人按兩名殘疾人計算)。但屬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型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第五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6%的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全市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一定比例以上的,超過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基數。

具體比例由市人民**另行規定。

第六條 單位必須在每年2月底前,填寫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勞動情況表和殘疾職工情況表,並報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

在職職工勞動情況表由上海市統計局監製。

殘疾職工情況表由市協調委員會統一印製。

第七條 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殘疾職工情況表和在職職工勞動情況表之日起30日內,對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並出具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證明。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當向該單位出具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證明;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向該單位出具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

第八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時間為每年5月。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發給的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證明,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免予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九條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但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後,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申請返回已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有人數比例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單位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按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有人數比例返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解入市協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戶,並委託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統一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徵繳和管理辦法,由市協調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範圍:

(一)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獎勵;

(二)殘疾人就業前職業培訓費用的補貼;

(三)扶持殘疾人個體開業的借款(有償使用)或者補貼;

(四)為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裝置、設施費用的補貼;

(五)有關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的補貼;

(六)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協調委員會確定。

第十二條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根據超比例的人數,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報市協調委員會審核批准後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參照全市平均的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標準的一定比例,由市協調委員會確定。

第十三條 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推薦錄用,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招收錄用並按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取繳納,對逾期繳納的單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滯納金併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鄉、鎮、村辦企業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標準和使用辦法,由區、縣人民**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決定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須按本單位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一名盲人按兩名殘疾人計算)。但屬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型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6%的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全市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一定比例以上的,超過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基數。

具體比例由省人民**另行規定。

殘疾人保證金怎麼計算,怎麼繳納?

10樓:小晨

殘疾人保證金的計算方式:

應繳納的保證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殘疾人保證金的繳納流程如下:

1、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申報繳納地點。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繳費期限。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4、申報繳納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並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5、申報需提交的資料。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6、逾期懲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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