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有什麼規定

2021-03-03 21:41:42 字數 3166 閱讀 5952

1樓:匿名使用者

《中來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第bai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du:「農村村民出賣、zhi出租住房後,再申dao

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這就形成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基本法律框架。其立法意圖主要是通過強行規定將建設用地的範圍絕大部分限制在國有土地上,只留極少一部分適用集體土地,通過占用較少的集體建設用地,並限制其入市,以避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從而達到保護耕地的目的。但乙個不可迴避的現實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已經成了公開的秘密,而且成了一種趨勢,一味限制其流轉並不能達到保護耕地的目的

物權法土地使用權權利有哪些規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取得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其他私有制國家不一樣,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主要依據法律進行確認,因此土地所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的一部分。

根據《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其中,國家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不需要進行登記;集體所有權也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認,但需要必要的登記工作。

《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也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關於土地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國有土地所有權做的細化規定。

《物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二、土地所有權的確權、依據

1.土地所有權的確權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兩種所有權形式的確權,《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土地所有權的依據

土地所有權需要依照法律確認,而不是通過登記確認,這與《物權法》中規定的其他物權不同,比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可以看出,集體土地的確權依據是登記,需要進行土地確權登記,也就是發土地證並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該土地所有權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兩種證書,所以集體土地所有權需要登記發證確認。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與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需要登記。

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據登記,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記。

例如《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對於以上物權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記。

歸納來說,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登記的情況有三種:第一,法院的判決可以證明權利屬於個人;第二,仲裁委員會的判決和人民**的徵收決定;這三,依據法律文書而導致的權利成立。

除此外,還有一些情況: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中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也就是說,在以上情況下處置特殊物權時,需要進行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1.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方向

《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國的國有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之間可以進行轉移,只是這種轉移具有嚴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體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國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轉移方式。

2.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途徑

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途徑有兩種:徵收和沒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並沒有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具體的界定,現實生活中的徵收行為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大型水利、水電、交通、重點能源建設等,也包括實現城市規劃、改變城市面貌等,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夠使百姓普遍受益。

《物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實行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對徵地具有明確規定,其中徵地中常見的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國家嚴格限制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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