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唱自己的歌需要給版權費嗎

2025-07-29 07:12:28 字數 5076 閱讀 1671

1樓:馬連枝桂雁

*需要**歌手唱自己的歌需要給版權費,因為歌曲的版權歸屬於**公司或歌手本人,而非歌手所在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雖然可以幫助歌手獲取歌曲的演唱機會,但是版權歸屬於歌曲的原創作者,歌手需要獲得原創作者的許可或者支付版權費用才能演唱自己的歌曲。

如果歌手與前東家解約或合約到期後再演唱合約期間創作的歌曲,更是要購買版權歲仔。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山肆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逗雀轎可,並支付報酬。

2樓:網友

需要。無論是在**裡還是演唱會上演唱都要付版權費,在**裡演唱涉及到作者的複製權,在演唱會上演唱涉及到作者的表演權,都需要版權費。如果歌手翻唱為公差銷益表演,不用於盈利,虛寬遊不需要購買版權。

翻唱別人的歌曲要付版權費嗎?

3樓:云云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百萬元左右。

翻唱」之所以在20世紀80-90年代的香港市場裡大行其道,乙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創跟不上產業發展的步伐。像譚詠麟和梅豔芳這個級別的歌手,一年要出兩到三張**,要想滿足產業快速生產的需要,翻唱無疑是一大捷徑。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鉅額侵權費用。

歌手唱歌有自己對歌曲的版權嗎

4樓:

摘要。您好,歌手唱歌有沒有自己對歌曲的版權,要看這首歌是否被詞曲作者版權賣給了公司。

要先清楚一點,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複製以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當然如果是原創歌手,那麼歌手就是享有版權的。

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

希望我的對您有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歌手唱歌有自己對歌曲的版權嗎。

您好,歌手唱歌有沒有自己對歌曲的版權,要看這首歌是否被詞曲作者版權賣給了公前隱輪司。要先清楚一點,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複製以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當然如果是原創歌手,那麼歌手就是享有版權的。

但是,攜橋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慧信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希望我的對您有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寫詞的版權可以一次性買斷再不給寫詞的錢嗎。

可以,賣給公司,哦,謝謝。

不客氣哦。

歌手唱別人的歌要給版權費嗎

5樓:鍾志成

如果為一般公益表演翻唱節目,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則不需要版權;如果是用於商業用途或者以盈利為目的的翻唱則需要版權,否則將涉及侵犯著作權,需要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燬處理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歌手翻唱別人的作品需要交版權費嗎?

6樓:生活導師青燈俗娛事

歌手翻唱他人作品支付的版權費。

每首歌少則100元,多則3000元,以**會、演唱會等現場表演的收費為例,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著作權。

使用費 = 座位數×平均票價×4%

按此公式計算,分攤至每首**作品時,最低使用費為:

座位數在1000(含)以下時,每首**作品收費低於100元的,按100元計;

座位數在1001-2000時,每首**作品收費低於200元的,按200元計;

座位數在2001-5000時,每首**作品收費低於300元的,按300元計;

座位數在5001-10000時,每首**作品收費低於500元的,按500元計;

座位數在10001-20000時,每首**作品收費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計;

座兆凳位數在20001-30000時,每首**作品收費低於1500元的,按1500元計;

座位數在30001-40000時,每首**作品收費低於2000元的,按2000元計;

座位數在40001-50000時,悄猜仔每首**作品收費低於2500元的,按2500元計;

座位數在50001(含)以上時,每首**作品收費低於3000元的,按3000元計。

7樓:hifive音加加

需要的。同時,段伏蔽需要注意的是握州,翻唱又分多種情況廳陪,是用於表演還是單純錄製成唱片,其中牽涉到的版權有所不同。

歌曲的版權費一般是多少

8樓:老呂說法律

**版權收費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在幾百元左右,至於具體的收費的狀況的話,應當是按照詞和曲來進行分別收費。詞的話是按照300元來進行,確定去是按照200元。具體的也可以諮詢一下當雀念地的版權局。

一、**版權收費規定是什麼?

**版權收費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在幾百元左右,一首歌曲可以分為歌詞和曲子,也就會有相應的詞、曲作者。一首歌曲的詞、曲版權分別屬於詞、曲作者。如果要對歌曲進行使用,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除外,都要向詞、曲作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一般不需要聯絡版權局,直接聯絡作者就行。如果你是想創作歌曲,來獲取版權,進一步獲取利益的,可以向中國版權局申請版權。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自願登記收費標準》

收費專案 計價單位 收費標準(元)

文字、口述作品 件。

100字以下 100元。

100-5000 150元。

5001-10000 200元。

1萬以上 300元。

**作品 件。

詞曲 300元,曲 200元。

系列作品登記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二、電影版權費怎麼算

其一,收費標準和方式是否合理。電影版權收費涉及著作權人、影著協及其合作單位、網咖及長途客車、網民及乘客等多方利益,收費標準的確定需經充分協商和博弈,而不能由影著協單方面說了算。

其二,網咖及長途客車是否有「消費」選擇權。被收取電影版權費的網咖和長途客車猶如「消費者」,也應該有「消費」選擇權。網咖可以襪昌不購買網路公司的片庫,網咖裡的網民可以直接到免費****看電影,這些****若已購買電影版權,網民和網咖就無需再次付費,向這些網咖收取電影版權費就相當於「二次付費」。

其三,正如一些論者所言,電影版權收費會不會重蹈卡拉ok版權收費的覆轍,打著保護著作人權益旗幟的版權收費,所收費用最終有多少流入著作權人的腰包,有多少流入權勢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腰包,這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我們國家關於**版權是非常的重要的,現在各個地方都在倡導要頃好睏積極使用正版。但是仍然會有一些人員他們的侵犯他人的版權,所以必須要申請版權保護。進行版權保護的過程當中的話,存在著一些費用計算的問題,但是不需要太過於擔憂,一般都是在幾百元左右。

歌曲的版權翻唱是如何收費的?

9樓:網友

一、翻唱版權費一般是多少。

翻唱版權費一把來說要視歌曲的水平而定。有些時候也要參考歌手的水平、名氣。歌曲的傳播範圍、長度。所以說翻唱版權費是沒有一般定價的,需要視具體情況來看。

翻唱版權費一般是多少。

二、普通人翻唱需要版權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裡演唱和歌手翻唱**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1、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等作品。

2、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3、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4、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普通人翻唱的**作品往往是不需要版權,但是如果翻唱的**作品用於商業用途產生一定的價值等等,則需要購買版權。

三、在公司內部團?建等演唱歌曲,未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需要許可付費嗎。

公司內部團建等演唱歌曲,未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涉及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十二種情形之一,不需要經過**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且不需要支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對於此種合理使用的情形,法院多以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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