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侖堡審判的德國戰犯名單

2025-06-20 09:00:26 字數 3693 閱讀 6001

1樓:匿名使用者

判處以下12人絞刑:赫爾曼·戈林,納粹政權第2號人物,航空總監,普魯士總理,陸軍將軍,德國4年計劃全權執行人,『帝國元帥』,希特拉『全權繼承人』。約翰·裡賓特洛普,***長。

威廉·凱特爾,德國陸軍將領,國防軍最高統帥部長官。恩斯特·卡爾滕布龍納,德國保安總局局長。阿爾弗雷德·羅森堡,『納粹思想家』,納粹刊物主編,德國東方佔領區事務部長。

漢斯·弗蘭克,納粹黨法律事務全國領導人,波蘭佔領區總督。威廉·弗利克,內政部長,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駐波希公尺亞和摩拉維亞地區『保護長官』。尤利馬斯·施特萊歇爾,反猶刊物《前鋒報》主編。

阿爾弗雷德·約德爾,德國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國防處處長,作戰處處長。弗裡茨·紹克爾,衝鋒隊和黨衛隊將軍,勞工事務全權負責人。賽斯·英夸特,駐奧總督,德國駐荷佔領區長官。

馬丁·鮑曼,希特拉秘書。羅伯特·萊伊,德國勞動戰線和納粹黨組織負責人。

判處以下3人無期徒刑:魯道夫·赫斯,國防委員會成員,納粹黨***負責人,茄敏橋希特拉第二繼承人。埃裡希·雷德爾,海軍總司令,國防委員會成員,海軍名義總監。

瓦爾特·馮克,**新聞總署和宣傳部負責人,德國經濟部長,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德國國家銀行總裁。

判處以下2人20年徒刑:巴爾杜·馮·席臘赫,全德青年領導人,駐維也納總督。阿爾伯特·施佩爾,軍備、軍需及軍火部部長。

判處以拿搜下1人15年徒刑:康斯坦丁·馮·紐賴特,***長,不管部部長,國防委員會委員,駐波希公尺亞—摩拉維亞保護長官。

判處以下1人10年徒刑:卡爾·鄧尼茨顫猛,潛水艇艦隊司令,海軍總司令。

紐倫堡法庭審判德國戰犯的根據是什麼

2樓:高華

法律分析:《關於控訴及懲處歐洲各軸心國家主要戰犯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雹鋒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鏈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棚肆盯,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為什麼在紐倫堡審判納粹戰犯

3樓:網友

首先,法庭必須設在乙個德國城市,否則無法體現對德國戰犯的審判。

其次,法庭的所在地必須與納粹所建立的德意志第三帝國有著某種精神上的關聯,但柏林之類的大城市又顯然不合適,而且這些大城市的基礎設施大部分已經毀於戰火。

最後,紐倫堡進入了同盟國的視野。

首先,它是德國納粹黨人的精神大本營,是德國納粹運動的發源地。對德國法律來說,紐倫堡更記載著一段特殊的泣血的歷史。1935年,正是在紐倫堡,希特拉宣佈了他臭名昭著的《種族法》。

這部法律剝奪了德國猶太人的公民權,使他們淪為希特拉的第三帝國的被統治者,猶太人被成批殺戮的大門就此敞開。紐倫堡還是希特拉國家社會黨(「納粹」即「國家社會黨」德語縮寫音譯)走向興盛的地方,從1933年到1938年,國家社會黨在這裡多次舉行大規模閱兵和遊行,最多的時候糾集了5萬人參與。

在納粹黨的老巢清算納粹暴行是再恰當不過的了。況且,在滿目瘡痍的戰後,紐倫堡還倖存了乙個法院,就坐落在城市的邊緣,是德國僅存的法律設施之一。

4樓:網友

類似於東京大審判,就在戰敗國的領土上審批他們,是不是更有震撼效果呢?

紐倫堡審判的戰犯被處死

5樓:逍遙沒人管

以下12人被判處死刑。

赫爾曼·威廉·戈林,納粹德國政權第2號人物,空軍總參謀長,國家版元帥。(處決權前自殺)

約阿希姆·馮·裡賓特洛甫,第二任***長。

威廉·凱特爾,陸海空三軍總參謀長,陸軍元帥。

恩斯特·卡爾滕布魯納,第二任**安全域性局長。

阿爾弗雷德·羅森堡,納粹黨思想領袖,東方佔領區事務部長。

漢斯·弗蘭克,納粹黨司法領袖,波蘭佔領區總督。

威廉·弗利克,納粹黨立法領袖,內政部長。

尤利烏斯·施特萊歇爾,反猶刊物《前鋒報》主編。

阿爾弗雷德·約德爾,陸軍總參謀長,陸軍上將。

弗裡茨·紹克爾,衝鋒隊和黨衛軍將軍,勞工事務全權負責人。

賽斯·英夸特,奧地利總督,荷蘭佔領區總督,希特拉死後任***長。

馬丁·鮑曼,希特拉秘書,希特拉死後任納粹黨黨務書記。(缺席的審判,很多資料都說他1945年 就已經死了)

戰爭犯罪的紐倫堡審判

6樓:詭異

紐倫堡審判 1945年8月8日,英、美、蘇、法4國根據1943年10月30日莫斯科宣言,在倫敦簽署了《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隨後,澳大利亞等19個國家加入了這一協定。按照憲章的規定,由英、美、蘇、法各派法官1人組成法庭,各派檢察官1人組成檢察起訴委員會,於1945年11月20日~1946年10月1日在紐倫堡審判了德國主要戰犯。

被告共24人,衝州其中除1人自殺、1人喪失行為能力棗逗外,其餘22人受審。法庭宣判h.戈林等12人絞刑;r.

赫斯等3個無期徒刑;k.德尼茨等4人10~20年徒刑;沙赫特等3人無罪 ;納粹黨領導機構、秘密警察和黨衛軍為犯罪組織。蘇聯法官對於宣告沙赫特等人無罪、判處赫斯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以及不宣佈德國內閣、參謀本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為犯罪組織,提出了異議。

1946年12月~1949年3月,美國在紐倫堡還組織了全部為美國法官組成的12個法庭,對包括德國部長、大使、海陸軍元帥在內的185名戰犯進行了審判 ,分凳判賣別處以絞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此外,在許多盟國的國內法院中,還對數以千計的德、日戰犯進行了2000次以上的審判。

二戰後成立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了哪些戰爭罪犯?

7樓:虎踞江南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了23名被同盟國認定為「主要戰爭犯」中的21人。其中包括:赫爾曼·戈林、魯道夫·赫斯、馬丁·波曼、裡賓特洛甫等。

其中12人判處絞刑:戈林、裡賓特洛甫、威廉·凱特爾、恩斯特·卡爾滕布魯納、阿爾弗雷德·羅森堡、漢斯·弗蘭克、威廉·弗利克、尤利烏斯·施特萊歇爾、阿爾弗雷德·約德爾、弗裡茨·紹克爾、賽斯·英夸特、馬丁·鮑曼。

3人判處無期徒刑:赫斯、埃裡希·雷德爾、瓦爾特·馮克。

2人判處20年徒刑:巴爾杜·馮·席臘赫、阿爾伯特·施佩爾。

1人判處15年徒刑:康斯坦丁·馮·紐賴特。

1人判處10年徒刑:卡爾·鄧尼茨。

3人無罪釋放:弗蘭茨·巴本、耶馬爾·沙赫特、漢斯·弗裡切。

8樓:追擊車

紐倫堡主要審判歐洲納粹的戰犯。

具體是誰樓主自己搜一下吧。

9樓:網友

主要是納粹德國的戰爭罪犯,除了宣佈一些戰犯的罪行,還宣佈納粹黨,黨衛軍,蓋世太保是犯罪組織。審判的一批罪行嚴重的被處絞刑,像元帥凱特爾,外長裡賓特諾夫等希特拉的死黨,本來戈林,希姆萊也是要上絞架的,但是他們提前自殺了,其他一批有判處無期徒刑的,像副元首赫斯,後來幾十年後也自殺了,有判有期徒刑的,像海軍司令鄧尼茨,名將古德里安等,也有沒判刑的,不算太有名氣,因為沒直接沾人血。

10樓:網友

好多 要專業點的就去圖書館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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