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
1樓:廣州劉振海
法律規定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在性質上屬於保險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義務,是投保人決定投保與否的基礎性考慮因素。
因此,保險人該項義務的履行時點應當在投保環節,而非保險合同成立之後。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履行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對投保人而言並無實際意義。
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投保單並不附載保險條款,而保險條款是投保人決定是否投保的首要因素,應當在投保人考慮投保與否時即讓投保人瞭解保險條款的內容,可行的方式是在投保單上附載保險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2樓:abc保險網
拿保險合同來說,告知義務是投保人履行的、說明義務是保險人履行的義務主體不同、內容不同、法律規定不同《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
3樓:陳友聯
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具體如下:
1、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2、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內容具體如下:
1、對採用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其訂立合同時所盡義務做出更嚴格的規定。規定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
2、是向搜或渣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以便於投保人瞭解全部合同內容,以此為基礎做出是否投保的決定;
3、是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做出提示。提示義務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責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條款。
法律依據:《中團渣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世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條款,保險人對其履行的舉證責任有效嗎
4樓:血刺心碎
答:您好,《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鉛叢立合槐備櫻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滾檔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也就是說,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負有「明確說明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因此,按照法律,保險公司必須舉證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都已經向被保險人進行了釋明。沒有釋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律上如何認定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問題?
5樓:老李漲知識
投保時,投保人在「投保人(簽章)」欄中的簽名或蓋章,證明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而被保險人拿不出相反的證據來反證。
法律上如何認定保險人已經盡到了鉛培「明確說明」的義務問題呢?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批覆對《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進行了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指出:「這裡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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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灶帶內容及其隱激蘆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確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如果兩個條件不能同時得到滿足,都視為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沒有盡到。
這樣做從形式上能滿足最高院司法解釋要求,但實踐中還要注意兩個關鍵問題:一是這兩個條件能否生效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已得到了投保人的認可,即投保單上的簽字蓋章欄務必真實、規範;二是保險公司業務員在展業時應向被保險人做好條款的解釋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免責部分和賠償處理的內容,從客戶角度出發,做好投保險種和保險金額方面的建議。
保險明確說明義務
6樓:律漸
為了控制風險,保險人一般在擬定合同的承包範圍時會規定免責條款,在免責條款約定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而投保方投保的基本目的,是在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保險保障,故保險保障的範圍對鬥梁投保方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影響。但是,在實際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免責條款包含在眾多的保險合同條款中,往往不枝銷世易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即使投保人注意到了免責條款,卻因為免責條款多是由保險專業術語表達,而投保人作為一般的普猛肢通人,很難準確理解免責條款的含義。
為此,為了保護投保方的利益,從公平、公正原則考慮,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就免責條款承擔提示與明確說明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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