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生活小確幸
律師對此案的乙個解讀,其實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解讀的,這個門衛超過48小時沒有死亡,就被拒絕認定為工傷。
我們來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如果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那麼會被認為是工傷,這句話的言外之意其實就是48小時之後死亡,那麼就不會被認定為工傷了。
我們來看一件事情的經過:
門衛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後來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在醫生的搶救下,這個門衛被醫生用呼吸機和相關裝置來維持生命體徵,但是隨後也被皮運醫生宣佈為腦死亡。門衛的妻子為了讓他的孩子,看父親最後橘握渣一眼沒有及時的拔掉門衛的氧氣管,後來因為超過了48小時被相關部門認定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
作為普通人對腦死亡和死亡其實很有可能存在著一定的認識不足,有的人認為乙個人的死亡,那麼就是心跳停止,但是現在的一些醫療裝置和醫療科技可以有效的幫助乙個人的心肺復甦和心跳不至於停止,但是他的大腦已經死亡。大腦已經死亡,說明這個人已經沒有意識,已經沒有任何記憶,從嚴格意義上來講,腦死亡其實就等同於死亡。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當年的立法跟現在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律師對此進行解讀說:其實法律它有一定的滯後性。以前沒有這些醫療裝置,沒有心肺復甦,裝置沒有透析,所以人一旦缺乏這些裝置進行維持生命體徵,那麼就等同於死亡,所以以前的這個法律法規跟現在是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的。
四十八小時內死亡視同工傷其實圓悄這是對人性的乙個考驗,一旦宣佈腦死亡那麼到底要不要拔掉氧氣管,這是給人乙個非常嚴峻的考驗,會非常的糾結。
2樓:雲貓君
律師對這個案件的解讀是,門衛要被認定為工傷才有賠償,超過48小時的話時間太長了。
3樓:買多大的
門衛超過48小時沒有死亡被拒接認定工傷。這脊碰件事從法律角度來說是有爭議問題,涉及到的問題是死爛野乎亡標準如飢悉何確定。因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如果在48小時內沒有死亡就不能被定位工傷。
可是到底什麼就算死亡,到目前沒有定論。當時人向法院提出上訴,但是被法院駁回。所以需要相關單位對這個法律問題的進一步完善。
4樓:乙個吡喃環
根據《工傷保險條則鉛鄭例》第激帶15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孫頌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門衛超48小時沒死拒被認定工傷,如何從法律的角度解讀?
5樓:生活中的瑣碎事兒
門衛超過48小時沒有死亡被拒接認定工傷。這件事從法律角度來說是有爭議問題,涉及到的問題是死亡標準如何確定。因隱中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如果在48小時內沒有死亡就不能被定位工傷。
可是到底什麼就算死亡,到目前沒有定論。當時人向法院提出上訴,但是被法院駁回。所以需要相關單敏攜判位對這個法律問題的進一步完善。
事情發生在2022年3月的凌晨,某熱力公司的值班門衛馬某突發疾病,被120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經過搶救被醫院宣佈「腦死亡」,但是為了讓在外地工作的女兒見父親最後一面,馬某的妻子就沒有在48小時內拔掉維持生命特徵的呼吸機。最後等到女兒回來,兩人一起決定拔掉氧氣罐,但是已經過去了61小時,最後當地人社局根據相關規定,沒有認定馬某的死亡為工傷。隨後家屬向法院提出訴訟,但是法院駁回。
對於這個事情,很多業內的專業人士提出自己的看法。工傷認定的出發點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在工橋改傷的認定上就不應該傷害勞動者,做出對勞動者不利的解釋。應該把「腦死亡」作為死亡的標準,因為腦死亡具有不可逆轉性,如果一旦腦死亡,後續的持續**只是起到延緩臨床的死亡時間,沒有什麼實質性意義。
在本案中馬某到醫院後幾個小時就被宣告腦死亡,其實任何**已經麼沒有意義,家屬只是從感情角度為了讓父女見最後一面,而選擇沒有拔掉氧氣管。
對於類似的案件不同的地方法院給出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可見這是乙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這個問題不但涉及到工傷認證的標準,死亡的標準同時也涉及到倫理問題,還是需要對這個問題進一步完善。
6樓:端莊又淡然丶高山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這個事情是非睜鬧段常的荒謬的,悉譽在員工由於本職工作的原因彎鎮,身體出現突發性疾病的情況下,無論是否在48小時內身亡,用工單位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7樓:糖tang說數碼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司法實踐中,死亡的定義需要通過臨床判斷為畢念納「心肺死亡」,後來隨手沒著醫學技術的進步,心肺功能即使喪失高哪,通過呼吸機等醫療裝置也可以維持生命,也就產生了「腦死亡」的說法,確定「腦死亡」只能延遲死亡時間,不具有恢復可能性。但目前我國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將「腦死亡」作為死亡判斷標準。
8樓:大事發生的
我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職工是在工作伍喊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該視同工傷,而且門腔握野衛的行為是在上班過程中突發的意外,所以公司是需要為這名員工皮茄進行相關的保障。
沒能在48小時內「死掉」,哈爾濱一門衛拒被認定工傷,這合理嗎?
9樓:端莊又淡然丶高山
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一件事情。因為如果門衛沒有擔當門衛的工作可能也不會死掉。
10樓:夏風o耶耶
個人覺得這並不虧拆合理,因為無論缺世門衛被送到醫院搶救是否超過48小時,但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內受傷,就可以銷扮棗被認定為工傷。
11樓:生活中的瑣碎事兒
對於這起工傷事故的最終處理結果,很多人認為是不合理的。首先評判標準存在爭議,因為如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處理,會產生一些倫理上的問題,讓人在感情和金錢上難以取捨。其次有一些法律人士認為這種規定在某種程度上背離了勞動法初衷,即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利益。
最後更重要的這一事件的發生,讓很多人對勞動法的規定產生不滿,認為勞動法仍不夠完善。
事件中的馬某屬於熱力公司的門衛值班員,在值班期間突發病情,被120送到醫院後,雖然經過醫院的搶救,但是幾個小時後被宣佈「腦死亡」。妻子為了讓外地的女兒見父親最後一面,就一直使用呼吸機來維持臨床特徵。後來等到女兒趕到,母女兩才拔掉氧氣管。
馬某的妻子為了讓女兒見父親的最後一面,在過去61小時後才拔掉氧氣管,這樣就違反了有關的工傷鑑定規定。從而馬某的妻子不能享受工傷賠償。
事情**後,很多網友網友討論馬某的妻子到底應該不應該,為了讓女兒見父親最後一面而不拔氧氣管。如果從情感的角度來凳舉鏈說應該是讓他們父女見最後一面。但是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來說這種做法還是不提倡,棗孫因為這多出來的時間,而損失十幾萬的經濟補償。
所以說這個規定在某個角度來說是有違反人倫的。往往會把人陷入兩難的境界,讓人難以決斷。並且對於死亡標準的認定也是爭議的,嚴格意義上來說,腦死亡就應該被定義為真正死亡,因為腦死亡是不可逆轉的。
從制定勞動法的初衷答握就是為了最大意義的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而這個48小時死亡時間的規定卻非常不合理,只照顧到了用人單位、社會保障機構,但是卻讓勞動者的一些合法的訴求和利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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