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比較可參考文獻,婚姻法論文題目

2025-05-08 05:15:12 字數 3286 閱讀 1990

1樓:網友

夏吟蘭:《美國現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喊慶版。

夏吟蘭等主編鄭脊握:《野此 21 世紀婚姻家庭關係新規制》,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1 年 9 月版。

寫**的時候恰好看到的 貌似有用 你試試吧^^

婚姻**文題目

2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首先判斷問題涉及哪些方面,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繼承遺囑、同居關係等;

2、判斷問題大致方向後,尋找法律規定,蒐集證據;

3、你具體案例是什麼呢,可以放上來一起討論分析。

3樓:網友

這題目太簡單,下面兩個回答的都不到點上,題目意思是婚姻存續期間完成了作品,已經變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發表,一旦發表,無論你何時發表的,這筆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4樓:大連王策

我建議樓主可以研究一下「離婚中的人身保全法律問題」,這是比較新的課題。

5樓:877572350甲

、論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5、論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6、論我國對配偶權的立法完善及其保護7、建立我國親權制度的有關問題**。

你具體什麼題目。

多少字格式,我知道。

6樓:網名奇逸

可選「同居關係的法律**」和「建立我國親權制度的有關問題**」。

前者雖然討論的很多,但是一直沒有定論,可是由於現在結婚成本越來越大,年輕情侶在結婚前同居的情況會越來越多,那對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會更加急迫,對這方面的法律進行完善勢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談對此的思考都比較容易;

後乙個在我國還屬於相對較新的乙個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國外的資料,整理一下寫一篇**。

7樓:389492427我

婚姻的,。

要求是,。分析。

論述婚姻法的效力

8樓:冉長瀟

婚姻的效力是指因婚姻關係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狹義指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廣義指婚姻在法律上的效力,除發生在夫妻之間外,還包括其他效臘旅大力。

如在民法上,失蹤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關死亡宣告的申請,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得以其配偶為法定監護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鎮攜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輪豎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

9樓:凝和學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針對婚姻家庭慶脊領域內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結婚、離婚等方面完善了相關規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閉差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轎隱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係。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

10樓:鄧凱刑事辯護

民法典中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有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才屬於事實婚姻。 2、事實婚姻的雙方需要離婚,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明轎念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激困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帆乎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對民法典中的婚姻法的認識

11樓:尹鳴鶴

婚姻的實質要件包括: 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帆乎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激困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明轎唸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篇規定

12樓:點行**

民法典具體對婚姻篇作出了以租消下新規定:1、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弊卜知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弊遲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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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懂婚姻法的專業人士,懂婚姻法的幫忙回答下。

自動解除婚姻是不可能的,世界任何乙個國家的婚姻法都沒有這一條,想離婚只有兩種辦法 .其中一方去法院上訴離婚 .兩人協商後一起是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至於財產上的分割當然會牽扯,因為兩人在領導結婚證的那天起所買的東西如果沒將明歸誰使用那就是共同財產,在就是婚後兩人所受到的贈品,物品是贈給誰的就歸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