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2025-04-29 17:40:04 字數 3768 閱讀 2180

1樓:海綿寶寶

中國共梁宴態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橡源》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祥孝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2樓:哦耶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3樓:少遊書生

依據《關於領導幹部隱羨罩報告個派並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應報告的共有14項,其中和領導幹部婚姻家庭情況有關的有8項,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和領導幹部收入有灶鬧關的有6項,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包括股權激勵)、**、**、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黨員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有

4樓:李永健

法律分析:1、貫徹落實黨敬或**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援解決的特殊困難;

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項、重大體制變動、重大專案推進、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機構調整、重要幹部任免、重要表彰獎勵、重大違紀違法和複雜敏感案件處理等;

3、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檔案等;

4、重大活動、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口徑,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的全域性性問題和不易把握的問題;

5、出臺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6、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7、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九)調整上級黨組織檔案、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範圍,使用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未公開的講話、音像資料等;

十)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第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援解決的特殊困難;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項、重大體制變動、重大專案推首稿埋進、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機構調整、重要幹部任免、重要表彰獎勵、重大違紀違法和複雜敏感案件處理等;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檔案等;

四)重大活動、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口徑,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的全域性性問題和不者螞易把握的問題;

五)出臺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六)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九)調整上級黨組織檔案、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範圍,使用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未公開的講話、音像資料等;

十)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的日常工作;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覆的;事後報告即可的事項等。

誰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5樓:喜陽陽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十一條規定: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準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如實向黨組織報告的個人事項有哪些?

6樓:冰仔冰

1:2010年修訂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將報告的主體由黨員領導幹部擴大為領導幹部,要求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並對如何報告、向誰報告,以及對報告情況的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

2:要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實踐中,有的領導幹部生了重病不報告,有的家屬子女長期在國外不報告,有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不報告,有的領導幹部特別是高階幹部的子女聯姻不報告,有的身邊人出現重大事件不報告。

這些情況都應當第一時間向組織報告,既報告發生了什麼事,又報告是什麼原因,不報告就是違反黨的紀律和規矩。

3: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請示報告。這是黨的組織紀律的重要內容。

黨的領導幹部自由散漫、目無組織,獨來獨往、天馬行空,總想脫離組織的約束監督,往往就是要出問題的前兆,遲早會走向反面。

這些年查處的領導幹部案件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無論是工作期間還是節假日,確有需要離開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組織請示報告,組織批准後才能離開,並於規定時間內返回。

4: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抽查核實就是對領導幹部執行報告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

2014年**組織部印發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明確了抽查核實工作的原則、專案、物件範圍、方法、結果處理和紀律要求等,必須嚴格執行到位。

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開展一次隨機抽查外,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核實,主要是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考察物件、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物件、巡視工作中需要核實的物件,以及群眾舉報反映的物件等進行核實。

抽查核實要將領導幹部本人填報的內容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查詢結果逐一進行比對,看填報是否完整準確。除對個人有關事項抽查核實外,對領導幹部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也要視情況隨機進行核查。

5:要嚴肅查處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行為。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本質上都是向組織故意隱瞞個人真實情況,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文規定的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7樓:網友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如實向黨組織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參考:《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8樓:網友

網上搜一下《黨員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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