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德國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問題

2023-06-19 07:55:13 字數 5143 閱讀 7782

簡述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適用的條件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第三人效力」,理論分為直接效力說和間接效力說兩種:前者主張憲法基本權利可以直接適用於「公民-公民」的民事關係;後者則主張以私法的一般條款為中介,通過國家公權力(審判權)間接地適用憲法基本權利,即採用「公民-國家-公民」的模式。

通過「間接第三人效力」,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已經擴張到民事領域。但這並不意味著憲法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發生競合或者取代民事權利,因為在這一擴張過程中,憲法基本權利在「公民-國家-公民」的結構下,仍然小心地謹守著「公法」的基本界限:針對國家公權力。

第三人效力」是指:憲法是不直接約束私人的,但是是能夠滲透到私法領域的。在民事關係中,適用憲法基本權利的規範,使得原本只存在於「公民-國家」之間的憲法基本權利具有了針對此二者之外的第三方(私主體)的效力。

基本權利是針對國家和人民關係而設,它的實現當然首當其衝以國家立法的方式為之,「在公民個體間的民事糾紛中,憲法性權利只限於對私法原則產生一定『影響』而不能完全取而代之,憲法精神只能照耀著私法體系,並且影響著對私法規則的解釋。」當然這個前提是普通法律已提供給法官足夠的判斷準據,以解決有關基本權利侵害的爭端。但如果爭端無法透過普通法律規定解決,就「必須引用憲法原則和規定時,就應當加以引用,這正是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使憲法落到實處。

至於採用直接說還是間接說未免過於絕對,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到底如何適用,還是要依據基本權利的種類區別對待:憲法基本權利若在私法中已有保障規定,或權利性質上屬於私人間的關係,其效力自然及於第三人;憲法基本權利中不適用私人關係的權利,諸如批評建議權、請求物質助幫權等都是僅限於國家與公民之間關係的權利,則無法產生第三人效力。

什麼叫做基本權利的第一性

2樓:愛運動的小矮子

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一國憲法確認的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資產階級國家稱為人權、公民權。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

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權利的第一性,可以理解為起始性、基礎性和本原性。也就是其他權利是由這個基本權利的發展、延伸、闡發和引申。

法律裡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什麼意思?

4樓:心果心

產生的法律問題雙方所連帶的第三方 所謂對抗第三人是,法律保護的是後者的權利,即新的一方。

所謂對抗,係以權利依其性質有競存抗爭關係為前提。對抗第三人是指甲、乙通過某種約定或行為使第三人不能進行某種行為或要求某種權利。

試析:商品房鑑證與否和能否對抗第三人。

商品房鑑證是為了保護購房人的利益,期房簽約以後要求雙方持購房合同到房管部門來備案登記。

1、商品房鑑證後,可以對抗第三人購房。如第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仍不能最終擁有,原購房人可以要求取得房屋也可申請房產商賠償。

2、簽完合同不鑑證,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如第三人先取得房屋,則原購房人不可以要求取得房屋,只能申請房產商賠償。

5樓:搖動的餐館

乙個法律行為,在效力上說可以簡單分為有效與無效。而無效還可以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 所謂絕對無效,即無論對於任何人,乙個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不產生法律效力。

而相對無效,則是對某些人有效,對有些人無效。所謂對抗第三人,就是指即使是對第三人來說,法律行為也是成立並且合法有效的。「不對抗第三人」,即是在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但是面對特定的第三人的主張下,則法律行為無效。

不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民法常見的規定,比如夫妻見財產約定不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經登記公示的抵押權設立不對抗善意第三人等等。

6樓:李右丞

這個是民法上的乙個基本規則,從理論上說起來比較複雜,舉個例子說明。

甲乙雙方系夫妻,雙方結婚後約定各自財務獨立,也就是說各人的收入和名下的存款等財產歸各人所有,各人借債由自己單獨償還。這樣的協議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是有效的,對於甲乙雙方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對於其他人沒有約束力。如果甲向丙借債,丙仍可向甲乙雙方要求共同還債。

但如果丙在借錢給甲之前知道甲乙有這樣的協議的,則丙無權要求乙方共同還錢。

物權和債權對第三人法律效力的不同

7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沒有訴訟時效限制,而債權是有訴訟時效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是。法律上叫做物權對世,債權對人。

9樓:

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具有追及性,債權沒有追及性。

從權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權為支配權,故物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債權為請求權,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無追及效力。一般而言物權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權利;而債權則沒有追及效力,債權人對其標的物沒有直接支配權,當債權的標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時,不論其占有是否合法,債權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

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範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得依據債權的效力向該第三人提出請求。

10樓:匿名使用者

即所謂,絕對權和相對權。

如何理解「基本權利限制的限制」?

11樓:網友

1)限制的原則。

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以德國為主要代表的國家所奉行的一種基本權利限制制度,該制度強調任何情況下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都必須以代議機關(國會或議會)通過的法律為準。

一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即立法主體在面對境遇相同的公民群體時,應當一視同仁,反對歧視,並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

二是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即立法主體在實施立法行為前,應進行充分的社會調查,考慮應當考慮的所有情況,區別對待不同的公民群體。

三是比例對待,即立法主體應根據不同情況的不同比重具體配置公民的權利義務。

比例原則。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體在設定公民基本權利限制條款時,應對相互衝突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進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選擇判斷;亦即既不能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過度侵害個人利益,也不能為保障個體私益而過度犧牲公共利益。

合憲審查原則。

依據憲政一般原理,為恢復憲法秩序,在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極大損害的情況下,可通過立法形式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限制,但該限制必須在憲法的嚴格約束下進行,而不得規避憲法規範、憲法原則或憲法精神;如若公民認為自身基本權利受到了來自國家立法權的非必要侵害,即有權申請憲法審判機關對該立法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

2)限制的方式。

公民基本權利為憲法所保障、為國家公權所積極維護,但其地位的至高性並不意味著不受任何限制;憲政實踐亦表明,基本權利的受制約性與基本權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對基本權利的受制約性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內在制約。所謂內在制約是指基本權利相互之間的制約,即一種基本權利對另一種基本權利的制約,某一主體的基本權利對另一主體基本權利的制約。如言論自由權的行使,不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人格尊嚴等的侵犯,這是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權利在本質上所必然伴隨的制約。

外在制約。所謂外在制約是指為實現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對基本權利所必需設定的且為憲法價值目標所容許的制約。此處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統稱為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則是現代憲法權利配置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根據該原則,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運動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於支配地位,個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於受支配地位;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在同一領域相遇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於公共利益。

12樓:網友

(1)限制基本權利的概念。

限制基本權利是指確定基本權利的範圍,使之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超過限度則構成權利的濫用。限制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剝奪一部分主體的權利;停止行使某種基本權利;處於社會公益,對基本權利特殊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

3)限制基本權利的基本形式。

13樓:於寒冷不冷

所謂基本權利限制的限制,是指國家在限制基本權利的時候受到的限制,是德國憲法釋義學所採取的一種思維模式,將自由權或者說防禦權作為基礎,用以審查國家干預行為的正當性。具體分為三個步驟:一是是否落入基本權利的範疇;二是國家是否進行了干預;三是這種干預是否是正當的,主要在於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檢視。

如今,這種思維方式已然演化成一種「思維定式」。

14樓:匿名使用者

限制基本權利不僅必然也是必須,但對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應實行更為嚴格的"限制",即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限制條件明確化原則和比例原則等。法律保留原則旨在規制限制基本權利的行為主體,限制條件明確化原則是對憲法和法律限制基本權利內容方面的要求,比例原則是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實施具體的限制基本權利行為時應當遵循的原則。

15樓:11的曼曼最可愛

這個的話基本權利的限制的限制肯定考慮到你每個人都是乙個自由的權利受一體,那麼有了相應的權利肯定有相應的義務。

16樓:i宇

基本權利所限制的限制就是基本的權利是受義務的限制,既有義務也有權利,他們是相互制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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