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股東會的通知需提前幾天

2023-06-11 06:20:14 字數 1096 閱讀 9550

1樓:張大鋼律師

提前15天通知股東。

2、具體參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法》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優先,這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原則。

2、法律同時作了明確的兜底規定,即股東會會議的召開應當於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一是要提前通知,提前的時間為15日,目的是便於股東準備決定有關問題,也便於會議的順利召開。二是通知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是公告的方式。

通知時,應將會議即將討論的議題同時通知每一**東。

拓展資料:公司註冊地的要求?

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影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

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

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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