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法庭該說什麼,在法庭上被告應該怎樣說話

2023-05-19 23:00:19 字數 3141 閱讀 3105

1樓:丁桂林律師

原告方首先是需要針對於乙個起訴狀的說明,被告方需要進行答辯,雙方針對於這個情況進行提交證據,被告可以進行質證,然後法院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還有意見,到時候需要進行陳述。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陳述自己的身份資訊,陳述是否申請法官迴避,之後進行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訴狀,並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與理由,原告還要舉證並說明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對於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進行質證,原告還需要答覆法官所提出的問題,最後原告需要發表辯論意見,並陳述自己最後的請求,在調解階段,原告需要表態是否願意調解,並闡述自己的調解方案,**前原告要做好陳述的準備來進行發言;材料訴狀、證據附件及原件、申請證人出庭名單及身份證、以及對案件的書面意見(類似於**詞)案件的定性、主張的理由等;**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式可分為**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2樓:張偉傑律師

法院**審理,先是法庭調查,核對當事人雙方到庭人員身份,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質證,當事人相互發問,法官提問,當事人圍繞案件事實,法庭調查結束進行法庭辯論,原告、被告先後發表辯論意見,辯論結束,雙方做最後陳述,法官宣布休庭。

3樓:網友

法官問什麼你就說什麼。

在法庭上被告應該怎樣說話

4樓:律臨趙瑩律師

法律分析:1,作為被告方在法庭上一定要認真對待法官的提問,千萬不要感情用事。法官的問題要簡明扼要,準確把握問題的實質進行。否則不僅會被對方抓住把柄,還會給法官造成不良的印象。

2,被告方上庭後,首先穩定自己的情緒,注意談吐,不說髒話、氣話,不搶話、插話,當需要你發言時再表達自己的觀點,如果有律師陪同,則由律師為主陳述你的觀點和證據,如果需要補充,請三思而後「言」。

3,被告方在庭上不能接打**,不能隨意發言等,總之,法庭是講道理的地方,法官安排你發言的時候你才發言,別人發言的時候,你就算有再大的意見,都要等對方說完了,法官允許你發言的情況下才能說。在法庭上不聽從法官的指揮,就是違反法庭紀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1、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從而確定審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的辯駁。

4、原告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1)負舉證責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實的陳述;

2)不負擔舉證責任的對他方主張事實的態度。

法院**時原告要說些什麼?

5樓:杭州律師四喬

很多人為了維權出於無奈做了原告,在**時卻不知該如何說話。那麼,原告**時說話要注意些什麼?

6樓:

陳述案情與自己的訴求。

**時原告怎麼說話

7樓:璩奇瑋

親,我是起訴了小三騙了我老公七十多萬塊錢,九月十六號**,我該怎麼說呢?

8樓:佳日學長

如果有律師可以讓律師**,如果沒請律師,那你需要在法庭闡述自己的訴求,事實和理由。法官會主導雙方發言,你根據法官要求去做就行了。

9樓:柚子

法院**原告陳述詞應該這樣說:

1、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陳述自己的身份資訊,陳述是否申請法官迴避;

2、之後進行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訴狀,並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與理由;

3、原告還要舉證並說明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對於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進行質證;

4、原告還需要答覆法官所提出的問題;

5、最後原告需要發表辯論意見,並陳述自己最後的請求;

6、在調解階段,原告需要表明是否願意調解,並闡述自己的調解方案。

10樓:夢醒撞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先由書記員核實到庭當事人,宣布法庭紀律,報告主審法官可以**,法官宣布法庭調查,先由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法官提出歸納的案件爭議焦點,原告提交證據、被告質證,被告提交證據、原告質證,法官可以分別向原被告提出問題,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行法庭辯論,原被告分別發表辯論意見,宣布法庭辯論結束進行最後陳述,宣布休庭,當事人檢視庭審筆錄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一百三十七條 庭前準備。

**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11樓:束妙晴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陳述自己的身份資訊,陳述是否申請法官迴避。之後進行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訴狀,並陳述是否還有補充的事實與理由。

原告還要舉證並說明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對於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進行質證。原告還需要答覆法官所提出的問題。

最後原告需要發表辯論意見,並陳述自己最後的請求。在調解階段,原告需要表態是否願意調解,並闡述自己的調解方案。以上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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