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法律相關的問題 請大家幫我解答下 謝謝

2023-05-19 04:25:17 字數 5177 閱讀 9494

1樓:哭泣的貞子

應屬於犯罪中止。首先,從犯罪中止的定義來分析,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本案中李某的自動放棄射擊的行為符合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徵。其次,從時間上講,李某放棄重複侵害的行為發生在犯罪過程之中,連續射擊的重複侵害行為應看作乙個整體的行為。

這個犯罪的整體行為應包含重複侵害行為。最後,李某的行為應排除連續犯的概念,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然而,本案中李某的重複射擊侵害的行為應看作乙個整體的侵害行為,並不是實施數個獨立的行為。

2樓:天使要嫁了

李某的行為應屬於犯罪中止,因為李某第一次射擊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目的,並且李某完全可以有條件進行第二次射擊,從而達到殺害王某的犯罪目的,但是李某卻自動中止了該行為。其自動放棄行為也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綜合而看,李某的行為應屬於犯罪中止,且未造成犯罪結果的發生,所以對李某應當免除對其的刑事處罰。

懂法律的諸位 來幫我看看我遇到的這個問題

3樓:劉海旭律師

1.其實對你這樣的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但是對於這種情況哪怕就是您去申請勞動仲裁都不見得您可以佔優勢。

2.你也知道其實這種給人穿小鞋的事情在公司裡很平常。而您去法庭上說您的工作量太多,但是單位肯定能找出有人就能完成的例子來,況且法官一般也不會認定這個量是不是過量,但是嚴重的有違常理的,倒是沒有什麼大的問題。

3.至於你說要是完不成任務就剋扣一半的工資,就這個行為你是可以單獨提起仲裁的。這種規定一般都是不合法的,

4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5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不合理。如果本月工作量超過平時正常工作量(需要有證據),而你未完成而被扣發工資,你可以在扣發後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全額支付工資並支付加班費。

參考內容。

6樓:

當然不合理了,在你提出書面辭呈的哪一天起計算乙個月後你就可以走了。

不然你就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仲裁,你要向公司表明觀點,公司會自動放棄你。

7樓:展慧欣

明顯不合理。先收集老闆故意派很多任務作給你做,並且說完不成扣一半工資的證據。

如果是我就直接去跟老闆說:您派的任務確實月底完成不了,這個您肯定比我清楚。大家都不容易,誰也別難為誰。以後還有見面的機會,有個啥事也說不准。

如果老闆不鳥你,那就不談。。該怎麼做怎麼做。月底能完成多少就完成多少。

注意留證據,所有能夠證明老闆難為你的證據。一定要在去找老闆談之前悄悄開始蒐集證據,怕談了之後老闆有防範蒐集不到了。如果被扣工資,就跟老闆說:

咱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證據就有用了。

嗯。。俺是平常上課沒好好聽講的。。。俺的這個只是建議,建議而已。。出事了不負責的。

您自己想清楚啊。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本月工作量超過平時正常工作量(需要有證據),而你未完成而被扣發工資,你可以在扣發後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全額支付工資並支付加班費。

建議和他好好談談,這樣的情況要主動!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 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下

9樓:韋維律師

我個人認為你家沒有賠償責任。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侵權責任法將原來民法通則的「分擔民事責任」改成「分擔損失」,是沒有把公平責任當成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作為相並列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的。第二,即使要用公平責任來考量,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對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都不能適用。

這是民事侵權責任適用的基本原則。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象緊急避險那樣適用受益人基於公平原則得到補償的。本案中,店主是在法定授權範圍內授予店員(服務員)執行職務的,店主是以家庭為個體的個體工商戶,與店員應當構成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2條),不是僱傭關係,也沒有發生人身損害,僅為財產損失,因此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案件適用法律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因此,服務員的職務行為應僅限於店主授權的店內,從一般成衣行業習慣來看,也沒有店員未經店主同意就可以擅自離開營業中的店內去外面履行職務的,由此看來,服務員沒有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具有相當大程度的過錯,店主沒有過錯,店主的安全保障義務只限於店內,店主授權看管行為已經表明店主盡到了該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屬於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安保義務人沒有盡到安保義務的,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沒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法定情形,在店主與店員的勞動關係中,店員有過錯而店主無過錯;在店員與搶劫者的侵權法律關係中,搶劫者有過錯而店員無過錯,兩個法律關係都是有一方存在過錯,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所以不適用二十四條的「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也不適用公平原則,而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綜上,由於店主沒有過錯,所以店主不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

10樓:天津市劉律師

是犯罪行為,由嫌疑人承擔責任。事件應該報警,可能在事件中會有意外結果,如服務員與嫌疑人是不是熟悉。

11樓:流螢落花

既然是為你們家服務的,你們家的店主就有責任保障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是你說的情況是一種例外,可以請**介入抓到犯罪人員。同時你們家有責任賠償,但是賠償多少要根據責任而定。

12樓:王子天涯哥

承擔公平責任。沒有過錯,就是適當補助。

請教大家乙個法律方面的問題 多謝!

13樓:法邦網專家

不適用行政訴訟法,因為學校不是行政主體只是法人,調解法人與公民的糾紛只適用民事訴訟法。

都胡說八道呢。首先,你要確定這當中的法律關係主體。你要告的學校不是行政機構,甚至不是行政派出機構,所以,肯定不適用行政訴訟法。

我覺得這個罰款應該是勞動法律關係,適用勞動法。不過我不確定。

應當按照人事爭議處理。

應該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因為這屬於勞動關係糾紛。

首先學校是乙個法人主體,而你只是作為勞動者在出賣自己的智力,如果有籤勞動合同,那就應該在勞動法中找。

懂法律的幫我解答下這道題

14樓:鐵甲洪流

故意殺人 。所謂正當防衛就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自衛行為。本案中,王某頭部被撞昏迷時,已經不存在不法侵害了。

不符合定義中的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必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侵害現實存在2、侵害正在進行3、具有防衛意識4、針對侵害人防衛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上例中,顯示不符合要件1和2

15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

在爭鬥中失手殺人叫防衛過當,當對方失去意識後,就是喪失威脅的時候,再用匕首刺死王,屬於故意殺人。

16樓:匿名使用者

屬故意殺人,因為王某已昏迷,喪失侵害能力。

法律問題 幫助一下謝謝

17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本案中,張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將廢品收購站老闆夫婦財物搶走,並將人砍成重傷,因此,構成搶劫罪無疑。

根據上述規定,應以搶劫罪判處張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張某如果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同時,不適用死刑。

18樓:匿名使用者

題目給出的條件有限。就題目而言,青年的年齡是否在16歲以上》?

如果是,則構成搶劫案件。

砍傷的程度是否有結果?輕傷或輕微傷則3年左右。

有1人重傷以上則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有死亡或其他後果,則無期以上至死刑。

補充:刑事案件 搶劫罪。

視參與的情況及賠償的情況,量刑在七年左右。

1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搶劫罪,從主觀上看,張某並沒有殺害人的意圖,只是為了錢財。

20樓:匿名使用者

入室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對他人人身的傷害,我國刑法判處。

求懂法律的相關人幫我解決這個問題~

21樓:行者阿布

1.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可以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民法通則》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如果事情很嚴重可以報警,進行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屬於民法的範疇,如果是捏造事實詆毀他人,造成社會評價降低是侵犯名譽權。可訴,但需要此行為造成較大損害。

請教一下法律的問題

23樓:匿名使用者

贊成上面的。不會影響孩子上大學的。但是如果將來有需要政審的職位就是乙個汙點哪。

改起來能改到哪個程度不好說。

可能還是要罰,不過怎麼罰……可以找找人幫忙啥的,這不是硬措施。

2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本來該你承受的東西,憑什麼你哥來承受???他要改成你的名字,和身份證,本來就該是你的。你憑什麼不願意???

請大家幫我解答這句話的函意,請大家幫我分析理解一下這句話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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