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可能發生在犯罪行為已經實行完畢的情況下嗎

2023-01-04 11:00:51 字數 2090 閱讀 3203

1樓:

1全部此為實行終了的中止

解釋詳見下文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犯罪中止進行不同的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分類法:

1.預備中止、實行未了中止和實行終了中止

根據發生的時空範圍不同,可將犯罪中止分為預備中止、實行未了中止和實行終了中止三類。(1)預備中止。是指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時空範圍是始於犯罪預備活動的實施,終止於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

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2)實行未了中止。是指發生在行為人著手犯罪實行行為以後,實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著手犯罪實行行為而未終了之前,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3)實行終了中止。是指發生在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已經終了但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結果尚未發生之前的犯罪中止。

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實行行為終了以後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結果發生之前,自動放棄犯罪並有效地防止該犯罪結果發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就離完成犯罪達到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而言,預備中止離犯罪既遂最遠,實行未了中止較近,實行終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預備中止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最小,實行未了中止較大,實行終了最大。因而對三者在具體量刑應有所區別,以充分體現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鼓勵犯罪分子盡早自動放棄犯罪。

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

2樓:匿名使用者

1、犯罪的預備階段;

2、犯罪的實行階段;

3、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

一、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

二、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犯罪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還有一種情況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句話啥意思,舉例

4樓:

行為實施,結果避免,比如罪犯在車上安了炸彈,但是最後一刻組織乘客上車,保證了乘客安全

5樓:

比如,故意殺人罪行為人用刀插入被害人肺部後,又把被害人迅速送醫院搶救,被害人因搶救及時未死亡

請問:「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能發生在實行階段」這句話是否正確?麻煩解釋一下。

6樓:李宗習律師

正確。犯罪中止是行為人主動停止犯罪,當然可以發生在犯罪過程的任何階段。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實施過程中因行為人主觀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發生在實施階段。

7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犯罪中止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犯罪過程則包括犯罪預備階段.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犯罪未遂是發生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後,所以犯罪未遂只能發生在實行階段.

犯罪中止可能發生在犯罪預備期間嗎?

8樓:

1全部可以的中止是一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行為

就是俗說的「能達目的而不欲」

所以犯罪預備期間也是可以存在中止的.....

比如說買了盜竊用的工具後,突然一想,這麼費事偷點東西值得嗎?於是放棄了。這就是典型的預備狀態的中止~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

書上都有說可以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的!完整的犯罪過程分為預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結果階段,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前兩個階段,只要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即可!!

11樓:

從理論上說犯罪終止只能是在犯罪的實施階段.問題是犯罪的預備期和實施期如何界定

12樓:夏侯侯歌

可以阿,只有犯罪未遂不能出現在準備階段

私自砍了我家樹木,屬於什麼犯罪行為

私自砍了我家樹木,屬於濫伐林木罪。一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 數量 樹種 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二 這個罪名的關鍵,不在於林木的所有權是屬於誰,而...

法律該怎樣面對年齡小的犯罪行為

當今未成年人犯罪,16歲以下,無刑事責任,以教育為主。大多是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性質,對自己後果沒有考慮,不排除例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公安機關 我覺得如果情節很嚴重的,比如說蓄意殺人...

傳銷屬於什麼違法犯罪行為傳銷屬於什麼型別的犯罪案件?經濟?刑事?民事?

傳銷屬於刑事犯罪中的組織 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 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 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 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