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只為少數個別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而非全體,是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

2022-12-11 18:06:18 字數 5424 閱讀 2041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稅前扣除,稅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才准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檔案規定: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工資總額的合理性應當遵循國稅函〔2009〕3號檔案規定的五項原則,是企業按照上述五項原則確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都在工資里扣. 在職工工資裡只扣除一小部分.大部分都是公司拿的. 比如養老保險,職工繳納8%,公司繳納19%公司還要加1%的生育保險(男女都要交)

3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交費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企業對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和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對還是錯

4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養老保險分幾種,其中,年金是稅前的。

其它不是,醫療和商業更不會是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哪些管理費用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限制:除了廣告費、招待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之外的管理費用,都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限制:公用品沒有限制,是每年做多少都行的。

6樓:小街小巷

首先,企業必須為職工依法辦理了五險一金,且企業是盈利狀態(回即每年依法納稅答

),則可以享受:

1、職工補充年金保險稅前支付(但有保費總額度佔工資總額比例的上限要求);

2、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計入成本,從當年福利列支,但保費總額不能超出工資總額的4%。

7樓:商業地產顧問遼

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險,才試點也就一倆個城市有。其他的都是稅後扣除!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否稅前扣除?

8樓:如空磐石

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可見前提是“國家有關政策”,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年金)的國家政策是2023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而補充醫療保險則由各地省市**出臺相關規定。

無論是哪項政策,都強調了兩險需分別以社會養老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為基礎,即只有在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後才可以參保兩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27號文特別強調了“全體員工”,即參保兩險的必須是全體員工,而非只為公司中高層投保,只為一部分人投保的兩險不得根據27號文限額扣除,而應視作商業保險,不得扣除,作納稅調增處理。

9樓:老馮講會計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10樓:

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的可以扣除

11樓:匿名使用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和個人分別怎麼納稅?

12樓:御茂材

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對於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年金)以及職工繳付的年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規定如下:

1.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上述1、2規定的標準支付的單位、個人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補充醫療保險,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13樓:樂觀的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擴充套件資料:(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主要是企業的自有**、獎勵與福利**,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積累**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2、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方法:

(1)到達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

(2)員工在職期間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

(3)出國定居提前領取;

(4)重大疾病無勞動能力的提前領取。

14樓:墨汁諾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將全體職工合理的年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之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並按照稅收規定的標準稅前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列支範圍。因此,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的,

一方面,企業可以在稅收規定的標準內調減當期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稅收規定稅前扣除;

另一方面,企業可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未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的,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5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養老保險是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專案。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16樓:喬叔總攻

網友提問: 單位按國家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上繳)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能否稅前扣除?是否併入員工的工資總額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交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滿意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企業為全體僱員按***或省級人民**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按***或省級人民**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企業為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按下列規定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專案,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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