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2-12-08 14:20:56 字數 3817 閱讀 5925

1樓:達州律師劉江

依據法律條款,商場所做「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的宣告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1、商場的宣告是一種格式條款。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制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商場的宣告,具備了該構成要件。

2、該宣告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條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樓:林海雪原

違法的任何行為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最終解釋權」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樓:

1.沒有法律效力;

2.《合同法》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給於解釋;對於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也就是說,商家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只能以大眾化常識作為參照物件,任何利用所謂的「最終解釋權」矇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認可的。

《消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知情權。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這種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樓:紙影蝶夢

1 不具有。

2 按照交易習慣。

3 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有法律保障嗎?

6樓:匿名使用者

解釋的不公平,或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商場的海報都會註明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國家的法律為啥不註明註明最終解釋權歸誰解釋呀

7樓:汝建義

因為《立法法》有規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這就不需要另外註明了啊。

「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有法律保障嗎?

最終解釋權到底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聽起來好模糊,它常常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比如一些商場 店鋪搞得活動

8樓:匿名使用者

最終解釋權,說白了就是這件事情如果出現什麼異議,或者一句話出現兩個以上意思。這種情況,話語權就是屬於最終解釋權所有人的。就是他們說什麼意思就是什麼意思。

9樓:

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乙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0樓:我來找兒子

就是最後出了事情他擁有調查並且解釋的權利

11樓:123夢就在前方

商人慣用的技巧。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裡沒有註明或者模稜兩可的東西,都是他說了算。這就是最終解釋權

13樓:小森

就是出了問題都是他說了算

關於最終解釋權貴賓卡上寫了,工商查到,要罰款嗎?0分

14樓:angel落塵

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中消協也透露,「最終解釋權」應在全國範圍內被廢止;江蘇省、南京市工商部門也在積極行動,開展格式合同專項檢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

不合理卻處處能看到

在現實生活中,打折商品不予退換的情況不少見,而商家大多拿出「最終解釋權」來「解釋」問題。當然除了打折商品不予退換,「最終解釋權」也在各種地方可見。

採訪中,很多市民對記者講出了自己的親身經歷。明明是商店發放的「代金券」卻在顧客買東西時被告知「不能使用」,必須消費滿多少金額,還必須購買指定品牌;超市購物券不能找零,超出部分必須自己付錢補差價;一些商店的會員卡,辦卡時說達到一定的積分可以兌換東西,可是經常在沒有提醒的情況下,突然告知會員,卡裡面的積分已全部作廢……

「打折商品不予退換到底有沒有道理?為什麼不事先告訴我們應該怎麼使用抵用券?而是都等我們花了錢之後,才用『最終解釋權』來敷衍我們消費者。」有讀者說。

很多市民大呼消費者是弱勢群體,遭遇了霸王條款。儘管如此,有些人卻往往不願意去和商家理論到底,覺得既沒多少錢,也沒必要花那麼大力氣,還不一定有用。

商場:我的活動我作主

一家商場的部門經理認為,他們曾經也推出過帶有「最終解釋權」的**活動,但強調絕對不是要去欺騙消費者,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糾紛。

「每個人對**活動的理解不一樣,可能商場是這個意思,但是消費者不是這樣理解的,這樣就會出現一種認識上的偏差,從而產生糾紛。」

同時他還說,在認識上出現偏差的時候,他會充分考慮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由商場出面把問題解決好,這也是對「最終解釋權歸商場所有」的一種解讀。

另外也有商家認為,既然是**活動,或是打折商品,消費者得到好處了,解釋權當然是歸商家所有。

律師:不能損害他人權益

江蘇滙豐恆通律師事務所的卞弘毅律師認為:零售商**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家只是訂立合同的一方,並無對合同有最終解釋的權利,而且按照《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實施以後將不會再有商家敢用「最終解釋權」了。

記者了解到,近期,工商部門將對相關行業開展格式合同專項檢查,市民在消費過程中遇到類似條款,可向工商部門舉報。

從2023年11月13日起,商家再用「最終解釋權」拒不整改的,將被工商部門處罰。根據規定,工商部門可對商家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15樓:奇幻之影

不告不理,告了也不理,解釋權的是都是這麼寫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哪有人被罰過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會的,我們做的卡上面都有呀,解釋權都是歸商家所有.

蕪湖有哪些大商場,蕪湖有哪些商場

蕪湖的商場都集中在步行街了,其他地方暫時都沒有!蕪湖還有個福祿 在靠近綠影新村 那個算不上大商場,但是在蕪湖也算是小有名氣了!裡面的衣服 也不低,比較好看!有很多好吃的 可以去玩玩哦! 蕪湖沒有百大,只有新百,蕪湖也不是什麼大城市,中小城市。步行街外的其他地方能有幾個人去逛呢,你會去哪兒開店嗎? 除...

青島有哪些商場青島有哪些大型的購物商場?

臺東利群商廈 就像在上海逛街繞不開南京路,在北京必去西單 王府井。而在青島逛街,臺東是不可不去的。利群商廈是在臺東商圈屹立不倒的經典商場。從1994年底建成開業至今,已經25年了,依然是青島人最愛去的商場之一。利群商廈裡的化妝品 衣服 鞋包可能不是全青島最時尚的品牌和款式,但不得不說利群的超市是真的...

昌平縣城有哪些商場,北京昌平都有哪些商場?

昌平縣城裡最知名的恐怕就得算國泰百貨和陽光商廈了 這兩家商場在府學路的中專國政法大學旁 邊 地理位置屬繁華 也上檔次 算是多年的老對手了稍微平民化一點的就是南大街的新世紀和昌平西關的商業街了 檔次不那麼高 顧客階層多樣化 秩序也不那麼好 還有就是幾家不得不提的超市了 昌平縣城人民的日常購物主要就指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