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與徵用的概念,土地徵收和徵用的含義及其區別

2022-12-06 21:01:51 字數 4073 閱讀 9027

1樓:匿名使用者

徵收——指當國家基於公益要求,以對公民財產加以特別限制為必要時,就需要對該公民個人的特別犧牲給予補償的行為。

徵用——就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強制獲得公民、法人財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並給予其合理補償的一種行政法律制度。

2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憲法修正案,修憲機關將原來的土地徵用分為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兩個概念。憲法修正案中的徵收與徵用的含義是什麼,如何對二者作出區分,區分的意義為何?按照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兆國在《2023年憲法修正案草案說明》中的解釋:

「徵收和徵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徵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徵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

」在同一篇文獻中,他又解釋道:「憲法第十條第三款關於土地徵用的規定,以及依據這一規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沒有區分上述兩種不同情形,統稱'徵用'.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收;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用。

」[24]由此可以見,立憲者的原意是以強制取得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來劃分徵收和徵用的。顯然,強制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就是徵收,強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臨時占用集體土地就是徵用。

土地徵收和徵用的含義及其區別

3樓:小揚說歷史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有什麼不同:

1.本質區別:土地徵收:徵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土地徵用:用完後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2.實施程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徵收的程式比土地徵用的程式更為嚴格。

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和省級人民**兩級;,土地徵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補償不同: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徵用而言要高一些。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為了國家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對土地進行徵收的,國家將給予被徵收人一定的補償。土地被徵收的,將有土地徵收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有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徵收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含義和區別

5樓:湖北中公教育網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使用權或勞務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eg.《物權法》第44條規定: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是否有償又可以分為有償徵收和無償徵收,其中無償徵收包括行政徵稅(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營業稅等)和行政收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有償徵收則體現在《憲法》第10條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行政徵收並非都是無償的,如果針對的物件是財物,例如稅費,公民法人是由義務向國家繳稅的,此時則是無償的,除行政徵稅和行政收費活動外,則是有償的,但如果徵收的是土地等不動產的話則需要給予補償。

行政徵收的目的在於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國家將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徵歸國有,而行政徵用則是在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前提下,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

行政徵收後帶來的法律後果是國家從被徵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但是徵用側重於使用權,多在緊急情況下才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後,要把被徵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若因其他原因不能歸還或造成損壞,此時徵用單位要作價補償,是暫時性的行政行為。

6樓:逍遙

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

二者的區別:行政徵用是臨時性的,權屬性質不變,用完後要歸還原主,若不能歸還或損壞徵用單位要作價賠償;行政徵收是指國家按照法定程式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後轉國家所有,權屬性質由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

7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在

①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②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③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徵用是臨時性的,權屬性質不變,用完後要歸還原主,若不能歸還或損壞徵用單位要作價賠償;行政徵收是指國家按照法定程式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後轉國家所有,權屬性質由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

9樓:璐璐璐璐了了

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行政徵用是有償的;行政徵收是對財物,行政徵用是對財物和勞務;行政徵收轉移的是財產使用權,行政徵用轉移的是財產的使用權

行政徵用的含義

10樓:檢慧英

我國行政徵用的內涵要大於單純的公用徵收或公用徵調,所涉及的財產權的內容更為廣泛一些。

中國所以未採用公用徵收、公用徵調等概念,是因為「徵收」一詞,在中國行政法上另有特殊的含義。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徵收包括稅收和行政收費兩種形式,它與徵用的顯著差異是行政主體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二者屬於性質完全不同的行政行為。至於「徵調」這一行為方式,則是徵用制度的一部分。

因此,本文認為,中國的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為公共利益目的,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摒棄了「拆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遷」,這有什麼意義?

11樓:潘增飛

兩個詞彙意思本身就不同,拆遷肯定得拆,搬遷可就不一定了,住戶自己只管走自己的,房子以後怎麼著你不用管,也不可能重新回到這裡住,像三峽庫區移民時就用了搬遷詞語,他們再也沒有機會回到**住了,也就是說搬遷有點移民的意思,**怎麼也得實事求是的告知群眾。這是**處理問題的方式,正常工作,沒有意義

12樓:匿名使用者

拆遷與搬遷雖然只差乙個字,但搬遷更人性化一點,其內涵也與拆遷有本質區別。過去是開發商要拆你的房子**同意開發商拆遷並發放拆遷許可證給開發商,**做裁判員,在規定時間內開發商不能與你達成協議,**這個裁判員下達了裁決書限期要你達成協議逾期**又變成了運動員直接可以強拆你家房子;可現在徵收房屋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並且徵收方案要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多數反對還要開聽證會,是**由於公共利益需要你的房子由**徵收走了,**給了你的補償所以你要搬家,搬到新的住所。所以叫搬遷。

如果你不能與**達成徵收補償協議是要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定,**不可以強制搬遷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拆遷合同算民事合同,搬遷合同算行政合同。拆遷和搬遷區別在於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

土地使用權徵收和收回等概念的區別和分類

14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徵收關係到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衝突和利益平衡,

對社會影響深遠。中國的土地徵收程式還存在著很多缺陷,

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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