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有約定如果丈夫有婚外行為丈夫名下所有財產都過戶給我,這個約定法律上有沒有效應

2022-12-05 13:56:11 字數 5984 閱讀 4115

1樓:__最美不如初見

就算是約定符合法律所有構成要件,也是不受法院支援的。爭議比較大

2樓:%雨狆嫚荹

沒有,因為您們是口頭約定,

3樓:

沒有,你們口頭上沒有法規律定。

老公給我寫了個贈與宣告,財產房產全歸我,具有法律效力嗎

4樓:上海笙銘律師

辦理過戶後,房產才是屬於你的,如果沒有辦理過戶,你丈夫隨時可以反悔

5樓:阿木

如果你老公是在意思真實的情況下做出的,是具有法律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建議你們書面並進行公證。

6樓:ps休閒時刻

這個贈與有法律效力。

但是,我們要知道,贈與在交付以前是可以撤銷的。也就是說,贈與要進行交付手續。

房產要進行過戶登記,只有過戶登記了才算交付結束;貨幣財產中的銀行存款要更名後才算交付結束。

這樣,有房產證、存款單,再加上你老公的贈與宣告,這才具有完備的法律效率。

婚後老公把房子過戶給了我,屬於我個人財產嗎,還是共同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財產,但有附有約定書,則為個人所有。

1、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財產的額外規定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8樓:浙江張小飛

一般情況下依然是雙方共同財產,如果附有約定書,則為個人所有。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樓:大毛阿寒

1、如果沒有該房產屬於妻子乙個人所有的特別約定,那麼該房產就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案情可以認定該房屋在更名前係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如果要變更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依法就必須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產權證從丈夫名下變更到妻子名下,只是登記的變更,並不因此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

不能因為登記到妻子名下就屬於妻子的個人財產,道理與登記在丈夫個人名下並不一定就是丈夫的個人財產一樣。所以,只要雙方未特別約定該房屋屬於妻子一人所有,那麼就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三條橋聚星

如果沒有約定書,是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書,則為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過戶給你,依然是雙方共同財產,不屬於你乙個人的,除非有約定,附有約定書。

婚後公婆的房子過戶給了老公,算我們夫妻共同財產嗎?

12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只過戶給了一來方,屬於明確贈與一自方的情況,屬於一bai方財產,不屬於共du同財產。

《最zhi高人dao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都是怎麼回答的???

過戶給你老公,就是對於你們的贈予行為,如果沒回有特別約定答只贈予你老公一人,那麼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是婚姻法17 18條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4樓:

你看的什麼時抄候的法律?以前襲

的規定是有些貴bai重的財產在婚姻存du續一定的時間zhi就屬於共有財dao產,具體時間看什麼東西.但是好幾年就改了規定,在結婚前的財產如房屋是男方父母明確送給你們2個人的屬於共有財產,送給他們兒子的是他們兒子自己的財產.不知道別瞎說.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公婆既然把房屋過戶給你丈夫名下了就屬於你丈夫的財產了你是回他的妻子

法律答明確規定,該房屋不管有沒有你的財產,婚後五年沒有協議離婚的,妻子將擁有該房屋的共有財產比例.

你不信可以到房屋交易中心有權威機構的中介去問下,你要搞清楚一點,你是他的老婆..

16樓:o紫醉金謎

結婚5年以後

你老公的財產有一你半

你的也有你老公的一半

17樓:紫絮無聖

婚後如果直接劃到的是男人名下就不算了

丈夫生前欠信用卡債,死後債務需要妻子償還嗎?

18樓:之何勿思

當然不能,丈夫死亡後,其名下有一套房子,這個可作為還款的物品的。已經按照遺產繼承辦理過戶給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這個是丈夫死後才發生的,而之前發生的借款私人的約定,說丈夫死亡後財產全歸妻兒所有,此約定並無公正,僅有夫妻雙方的簽名和手印,屬於私下約定。

這個有法律效力,但是前提是丈夫把自己欠款還了後,剩餘的才可歸妻子的。

如果房子拍賣後不足還銀行的款,那夫妻共有的財產也要把丈夫的部分拍賣的,當然如果還不夠,那就要妻子提供確實沒花那筆錢的證據。否則妻子可能要還錢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償還

丈夫死亡之後,其債務不會消失。留下的房子,無論這個房子繼承者是誰,都有義務償還債務,如果房子的價值不夠還款,繼承者沒有義務償還剩餘部分。

20樓:愛青鳥

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要看這個債務是否是丈夫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欠下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個債務不需要妻子進行償還。

丈夫死亡之後,其債務不會消失,如果有財產被繼承,比如說留下的房子,無論這個房子繼承者是誰,都有義務償還債務,如果房子的價值不夠還款,那麼繼承者沒有義務償還剩餘部分。

21樓:只叫生死相許

當然不能不了了之,丈夫死亡後,其名下有一套房子,這個可作為還款的物品的。已經按照遺產繼承辦理過戶給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這個是丈夫死後才發生的,而之前發生的借款

私人的約定,說丈夫死亡後財產全歸妻兒所有,此約定並無公正,僅有夫妻雙方的簽名和手印,屬於私下約定。這個有法律效力,但是前提是丈夫把自己欠款還了後,剩餘的才可歸妻子的。

如果房子拍賣後不足還銀行的款,那夫妻共有的財產也要把丈夫的部分拍賣的,當然如果還不夠,那就要妻子提供確實沒花那筆錢的證據。否則妻子可能要還錢了

2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信用卡在夫妻兩人存續期間辦理的,信用卡的欠款屬於夫妻兩個人的共同債務,妻子需要還款,有還款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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