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我看下第四條臨時工協議有問題嗎

2022-11-25 21:33:48 字數 4941 閱讀 8350

1樓:wcg選擇

第四條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僅憑此條,無法免除公司的責任。

臨時工需要簽合同,上保險嗎?

2樓:金果

臨時工只要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也有權監督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小時工不需要簽合同,人們通常所說的鐘點工、小時工,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叫做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4樓:晚茶呀呀

回答您好親親,臨時用工需要簽訂臨時合同協議,不需要繳納社保,臨時工屬於公司用人體制之外,不在單位的正式編制裡。 [awsl][aws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即無論臨時工還是正式員工只要確定勞動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且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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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必須為合同工購買社會保險,否則涉嫌違反《勞動法》,員工有權去社會保障部門舉報.

必須給交的 ,現在不分臨時合同工,只要是職工 ,都要交保的 ,和臨時長期無關,工作一天交一天保險 ,這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國的社會統籌保險將會慢慢的步入成熟階段!學習一下西方的社會保障制度!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勞動給工資,都要有勞動合同呢,《保險法》規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另外,我想再說一句,法是法,理是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地方法律和現實相牴觸,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許多盲區,比如用人單位的試用期,臨時工之類的,很多時候法律幫不了你,因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事情不是不成不變的.希望你在找工作的時候多加乙個心眼....

8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這種行為違法是肯定違法的《勞動法》你可以去勞動局或者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他們,但是有一點,你可以向你的律師朋友諮詢,看看需要哪些證據中國的法律是誰主張誰舉證。

你需要收集的證據:第一證明你確實在這家公司工作並且時間超過1年,第二他們所給你的待遇確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只要有這兩方面確實的證據官司基本能贏。

因為你確實存在勞動事實。而他們並沒有給予你應得的部分。只是官司的訴訟費會由你來承擔,自己想一下核算不核算,如果你只是為了討個說法,那我支援你去告他們。

9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依據上述規定,臨時工只要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也有權監督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些都是扯蛋,還是接愛現實吧,不過該你的,能掙一下,最好掙一下..

臨時工,不簽合同,違法嗎?

11樓:拾柒號街口

臨時工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依法應簽署勞動合同。尤其是在08年1月1日之後,新的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絡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2樓:華律網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按照法律條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定的義務,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說是違法的行為而且付出的代價更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的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該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的,自應當簽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按照該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間限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憲法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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