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代扣企業法人已經外派人員的年終獎金個稅

2022-11-14 22:17:16 字數 5245 閱讀 5807

1樓:快樂酷寶在路上

已經離職了,就不需要發放工資,那麼也就不需要再扣減3500元,就直接用獎金/12來決定稅率級數。

(一)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商數(按照商數查詢相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a-速算扣除數a。

案例:某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4000元。

第一,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2000,查詢相應的適用稅率為10%和速算扣除數為105;

第二, 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24000×10%-105=2295元。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

2,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

3,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555元;

4,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1005元;

5,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2755元;

6,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5505元;

7,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的部分,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13505元。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叄仟元伍佰元后(外籍人員按肆仟捌佰元)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2樓:匿名使用者

年終獎可以單獨計稅,不必和當月工資合併到一起,但是每人每年此種計稅方法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對於法 人的問題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研究院和你們單位本年至今為止都沒有為其使用過此種計稅方式,那麼你們單位為其發放後,按年終獎計稅並申報即可。當然,如果操作允許的話,還是建議你們把年終獎匯給研究院,由研究院計稅併發放。

2、如果研究院和你們單位本年至今為止已經對其使用過此種計稅方式,那麼建議你們把年終獎匯給研究院,由研究院發放,發放之後,由研究院將年終獎和工資合併後按工資薪金計稅。若受操作限制不能匯給研究院,你們單位發放後按工資薪金計稅,研究院發放工資後按工資薪金計稅。之後地稅會通知法人代表本人去補 稅。

離職員工的年終獎同理。即若本年沒對其使用過單獨計稅的方式,那麼年終獎單獨計稅,不減3500。若已使用過,則按工資薪金計稅,減3500

3樓:

可以找個人事中介,他們可以提供對應的服務

派遣單位分別發放的工資,薪金,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4樓:ray的遊戲世界

派遣單位分別發放的工資、薪金也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所得來計算個人所得稅,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派遣單位可以作為扣繳義務人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無扣繳義務人,則需要本人去稅務局辦理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5樓:阿卡打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但在實際操作中,人們認定企業員工的標準是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支付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認定為工資薪金支出,並在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上列支。

而對於支付給未與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憑勞動派遣單位收到款項出具的勞務發票在業務及管理費——勞務費會計科目上列支。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的獎金、業務績效、加班費和福利等直接入業務及管理費——銷售費用等等科目。而在保險行業,對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業務績效,在“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科目列支。

勞務派遣用工支出涉及稅收有兩項,一個是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問題,另一個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業務。但無論從用工單位還是稅務部門在稅收管理的實踐看,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是購買勞務關係,支付給勞務公司費用屬於勞務費用支出。

如果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直接發放派遣人員加班費、獎金等支出,則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困惑的是,因4 其不是用工單位的職工,支付其勞動報酬不能作為本單位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三費的計算基數,只能作為勞務費用扣除。

而作為勞務費用扣除,又不能取得相應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發票。目前情況下,用工單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合同中約定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勞務派遣公司開勞務費發票給用工單位在稅前扣除。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面,勞務派遣人員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雖然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沒有僱傭關係,但也不屬於勞務派遣工個人獨立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現在一個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往往多於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崗位也分佈企業各個部門,包括管理部門。按《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出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領取的勞動報酬肯定按工資薪金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的福利、績效、加班費等,用工單位在會計科目上如果選擇勞務費列支,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勞務報酬所得”專案計算個人所得稅又與勞務派出單位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代扣代繳不一致;如按“工資薪金所得”項。

6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來說,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徵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用工單位憑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係來確定。

但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大部分薪酬,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代收代繳勞務派遣員工五險一金,則存由誰申報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問題(及五險一金如何扣),以及用人單位的所得稅前工資薪金扣除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派遣單位和僱傭單位同時支付員工工資的,由僱傭單位扣生計費,正常申報,派遣單位不扣除費用申報,兩個單位都需要申報,最後合併納稅調整。實際上員工的工資可以分為2塊,一部分為代繳的社保,由勞務公司交,申報個稅沒問題,剩餘部分在用工單位發,扣生計費,申報個稅也沒有問題,個稅款計算是一致。

7樓:樊秉竺承

按道理是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把錢打給派遣單位,不直接發給工作人員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是由勞務派遣單位申報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工資有誰發放,稅就由誰來交納,不然稅務局也得查你,怎麼發工資不交稅呢。

10樓:

一般由工資實際發放單位代扣代繳。有利於稅源控制。

11樓:王陳浩天

由發放薪金的單位代扣代繳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2樓:澄心航

勞動派遣員工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而不是用工單位。其薪資發放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個稅也是由用人單位代繳的。

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徵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

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係來確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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