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過期兩月,想直接走人合不合理

2022-10-24 19:39:15 字數 6461 閱讀 8835

1樓:愛穿拖鞋

1、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

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於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雙方互無義務,用人單位開具終止合同證明後可以直接走。你這種情況一般不支援雙倍工資。

3樓:痴狂

合同到期在走人前,必須要辦理離職證明,否則會影響你以後找工作。合同到期也不會給雙倍工資。不過,要看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來決定。

4樓:活寶不是一二個

除了我,其他的回答都是錯的。

合同到期了,單位沒有提出續簽,勞動者也沒有提出(都需要證據,不是口頭),那麼視為合同繼續履行,履行的條件(工資、福利、合同期限等等)和第乙份合同一樣。

現在過期二個月了,也就是你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需要30天以後才能離職。

合同到期不續簽。我可以直接走人麼?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以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辦理離職手續,並向公司提出經濟補償金。

2023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意味著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

破產,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

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規定,被**部門發現後受到查處。

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 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6樓:単聲噵鎝瞹眛

合同到期了,不辭職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7樓:東環路行走

合同到期後,如果員工繼續到原單位上班,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雖然沒有合同但仍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所謂的口頭通知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所謂的12月31日合同到期的說法沒有根據,6月30日後你單位等於是按原合同延續了勞動關係。

單位應當在1個月(即7月30日以前)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從第1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合同到期,雙方合同關係終止,你可以直接不去上班。但是一般來說,應當先完成工作的交接,就可以不去上班了。

8樓:

續延和續簽是兩個概念。如果你不想做了,那麼你主動提出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合同到期後,你只要通知單位不續簽,可以要求馬上辦理離職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回答有點文不對題 我來簡單總結一下

1 公司說合同到期後不簽合同 直接延長至12月31 其實是沒什麼問題的 你有兩個選擇

a 繼續在公司做 到了12月31 合同到期 如果公司開除你 可以跳轉至b

b 要求公司續簽合同(續簽工資必須大於等於原工資 否則可以選擇拒簽並要求賠償) 公司如果不簽 也可以要求賠償

賠償的金額就是你做了幾年就給你幾個月的工資 零頭大於半年算一年 小於半年算半年

注意 口頭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發工資的賬號要是公司帳號 社保什麼的也要交 這樣才有證據 , 不然公司可以說你自己走了半年了

合同到期 直接走人

10樓:知道法也團隊

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支付5、6、7月的績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諾諾百科

1、「合同到期 直接走人」:合同到期的,勞動關係自然終止,你當然可以立即走人、不用提前30天書面通知。

2、如果你是在7月31日合同到期前提前辭職走人的: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到期後才能走人。、

3、建議:

(1)到7月31日合同到期後立即走人,不用提前30天通知、也不要再工作到8月5日:如果你工作到8月5日、公司沒有異議的,有可能視為你和公司都同意以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形成新的勞動關係,辭職還應再提前通知,不利於你的離開。

(2)8月1日離職後:仍然有權索要5,6,7月的績效工資,與公司協商不成時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是提起勞動仲裁解決,但你應注意收集你績效工資是多少。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法規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5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關聯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終止情況下的經濟補償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適用情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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