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

2022-09-21 09:36:21 字數 4202 閱讀 5568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以事實為根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查明下列事實:

第一,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人民法院調查這種事實時,首先要查明行政機關自身所調查的證據是否合法、客觀和充分,查明行政機關的認定方法和結論是否正確。依照行政程式法理,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就必須調查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在被起訴後不能也無需補充收集證據。

因此,查明行政機關所調查認定的事實就成為作出正確判決的關鍵所在。

第二,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應當進一步查明行政案卷沒有真實反映或者遺漏的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法院此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採取詢問證人、勘驗檢查、調取書證和物證、鑑定以及證據保全等措施,也可以要求原告或者其他訴訟參加人提供證據,甚至指令行政機關補充提供證據。

第三,行政訴訟程式事實。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不僅要實體合法,而且要程式合法。裁判本身也需要事實來證明,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有關行政訴訟程式進展情況的事實。

必須注意的是,行政訴訟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為重點,所以,法院要審查的不是原告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而是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這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法院依據的事實有一定區別。

(二)以法律為準繩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正確適用法律,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判斷。具體來說,應當依據下面三類法律規定:

第一,行政實體法。包括有關行政機關設立和職權的行政組織法,有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單行的部門行政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權利義務的法律、法規。

第二,行政程式法。包括有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程式法和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程式上的權利義務的程式法。

第三,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還必須遵守行政訴訟法。違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裁判無效。

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必須遵守行政訴訟法第52條和第53條的規定,即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依據,參照行政規章,在遇到法律衝突時,還應當遵守有關的法律衝突選擇適用規則。

2樓:金都法苑

1、《刑事訴訟法》第6條中規定,公、檢、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強。

2、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就是必須以查對屬實的證據和憑藉這些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為根據。

3、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必須以刑法等法律的規定為標準的衡量尺度,定罪量刑,處理案件。

4、以事實為根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關係:兩者聯絡緊密,缺一不可。不以事實為根據就不可能正確適用法律,不以法律為準繩,即使以真實可靠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也不可能正確處理案件,正確定罪量刑。

5、實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意義:它在各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中處於核心的地位,對於貫徹落實其他各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保障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以及真正樹立起法制的權威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如何理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3樓:毓瑩格格

十分,不太可能的事情

事實是基礎,沒事實的話,什麼都白說

法律是度量衡,是非對錯都應該以它的規定為準

4樓:西麗花

分析問題應當實事求是

法律是看得見風景的柵欄,只能在柵欄內看風景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是基礎法律是準繩。

6樓:單于芳苓蹇偲

a.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指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為根據,而不能以主觀臆想為依據。

b.以法律為準繩,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7樓:肖夢玉資群

此處事實是指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相對客觀事實而言。所有案件的事實都已是過去時,對於已經過去的東西,我們是無法完全準確再現其原貌,只能根據各種證據,努力去還原,因此還原出來的事實,不可避免的要有所偏差,而我們進行最後裁判的依據也就是還原後的事實。

法律為準繩之中的法律,就是指我們定的成文法,明確公之於眾,任何人都要遵守,不可任意曲解。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什麼意思?

8樓:延安律師李和平

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1、法律的具體定義

法律是一種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的保證實施為手段。法律需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隨著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演變,最終它也將隨著社會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機關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化產物,從人類社會早期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習慣法的產生,到國家的誕生,訴訟與審判的出現,再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別開來,在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代,法律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但一成不變的是:

法律是被國家賦予的強制性社會規範。

2、法律的其他解釋

(1)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乙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裡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檔案,也視為狹義的法律。

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3)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規章)。

(4)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

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狹義的法律)。

9樓:匿名使用者

以事實為根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決定提起刑事訴訟、採取具體的訴訟措施以推進刑事訴訟的程序和最終定案處理時,必須以業已查明的案件客觀事實為基礎。而不允許把主觀想象、推測、懷疑作為處理案件的根據。為此,《刑事訴訟法》第 44 條進一步規定:

"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

準繩:是古代測定物體平直的器具,引申為標準、準則。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及在各個訴訟階段對案件做出最終的結論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式法和組織法等,並根據實體法關於犯罪的構成要件、量刑標準、量刑原則等規定做出適當的處理。

準繩是器具,並不是單純一根繩子,因此不能理解成鐵絲。 繩之以法的「繩」也是標準、準則的意思,它同「以法律為準繩」的意思一樣, 指用法律來制裁。

希望能幫到你。

10樓:達州律師劉江

法律適用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執法、司法機關在辦案時,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保證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11樓:卷瑩

準繩是一種形象比喻。辦案中確定物件行為屬違法或不違法,要清楚得象猶如有根繩子區分界定那樣,而這根繩子就是法律條令。也即不得以主觀情感、管理權力等非法律依據判定物件行為性質,以及度量處分方式和程度。

12樓:匿名使用者

準繩 (文藝說法),鐵絲 (普通說法), 別的什麼東西(2b說法)個人認為是這樣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怎樣解釋?

13樓:風塵世射手

以當時發生事情真實原本過程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條文來判斷處罰依據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什麼意思?

14樓:朱錫誠

a.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指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為根據,而不能以主觀臆想為依據. b.以法律為準繩,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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