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可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招標人可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2022-09-19 15:51:51 字數 5566 閱讀 3250

1樓:比比招標網

不可以。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們的中國法律中,招標人是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的。

3樓:大臉貓的粑粑

不可以,這個都是公開透明的,招標人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招標,所以不能指定。

4樓:千祺瑞

答:招標人事實應該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5樓:愛靜靜愛圖圖

不可以的,招標都要通過招標**會議才可能中標,自己必須要寫清這個標馬的**

6樓:小棠說

招標人可不可以指定分包人,要看雙方在合同裡邊的約定。要按合同辦事。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建設單位指定的直接分包,有什麼區別?

7樓:百小度

一、定義不同:

1、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意思是,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2、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意思是,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責任不同:

1、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2、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擴充套件資料:

分包的原則和承包的資格條件:

一、分包的原則

(1)便於管理,分標不能過多。

(2)有利於招標競爭,不能分標過少。

(3)所分各標,應易劃清責任界線。

(4)按整體單項或者分割槽分段來分標,避免以工序分標。

(5)把實施作業內容和施實技術相近的專案合在乙個標中,以減少施工裝置重複購置,減少施實人員。

(6)考慮招標人提供的條件對主體專案分標的影響。

(7)要有利於發揮企業的優勢,吸引有優勢的承包人投標,可按專案性質和專業分標。以上分標則是相互制約的,要以確保投資效益,按合理工期控制總進度,又能達到質量標準為前提來分標。

二、承包的資格條件

1、將經營管理方式改變為承包的一般是具有法人人格的公司、企業;相對的,進行承包經營的相對方一般也是屬於同類的行業或者企業部門本身,並能提出切實解決該企業嚴重虧損及正常發展的具體方案;

2、此外,實踐中,一般還須是能夠向所承包的企業提供足夠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企業。

8樓:沸融熔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意思是,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意思是,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9樓:建設工程教育網

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但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建設單位指定的直接分包,前者是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而後者是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

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分包單位是否合法 30

10樓:

截止2023年《建築法》:未對發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雖然國家部委的部門規章對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規定,但由於其層級低於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鑑於全國人大及最高院對甲方指定分包的態度,甲定分包(譬如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原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然而在實踐中,由於施工單位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總包被迫接收建設單位指定分包的現象屢見不鮮,並常以合法的形式出現。建築市場屬於甲方市場,存在著各種複雜的社會關係及人為背景,這些社會因素導致了建設單位需要平衡各種利益。

業主在簽訂合同前佔據了非常強勢的地位,業主建專案發包給承包人後,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要求某個特定的分包人承擔一部分分包工作,甚至可以隨意將指定分包作為總包承接專案或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因指定分包的法律規定尚不健全,業主往往可以通過指定分包即實現了指定特定分包人的目的,又不必承擔因指定分包而帶來的法律責任。現實工程領域中指定分包或者變相指定分包的現象也就大量存在。

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指定分包尚沒有明確定義。通常是指發包人直接選定分包人,該分包人與總承包簽訂合同,或與發包人簽訂三方合同。一般總承包人沒有分包人選擇權或選擇權較弱。

11樓:城市之間

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但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12樓:我正在

這個要根據當地的行業規定和法律條文的!

書上說建設工程可以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後面又說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13樓:土豆香棒

不衝突,直接發包是指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把可以不經過招投標的工程直接發包給承包人。是乙個工程專案的總包。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分包是指承包總包工程內的部分工程。分包時是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簽訂合同。建設單位能推薦分包人,工程分包也要經過建設單位的同意和認可,但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

建設單位到底可不可以指定分包單位? 10

14樓:lee羅亞輝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意思是,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採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5樓:匿名使用者

書編的不好,寫的不明確,一建管理最後施工承包方那裡也描述了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但我覺得有應該是特指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書裡沒有寫清楚。法規裡是明確業主不能指定分包的,即使推薦的總承包單位也可以選擇拒絕。

16樓:單車上的露珠

我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我的理解是 ,《法規》此處的「指定分包」 與 《管理》中的」指定分包「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禁止指定總包單位下的分包單位;後者應該是屬於總包外的業主自行分包,即」指定分包「,見第四版《管理》219頁圖。可能教材沒有做具體說明容易產生誤會。妄自猜測,不知道是否正確。

17樓:匿名使用者

尊敬的學員您好!

在《法規》裡面,書上很明確的指出建設方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是到了《施工管理》裡,書上在開頭就多次提到了業主指定分包施工單位;這裡說的指定分包,可以看看四版管理46頁的圖,把這個圖理解一下。這裡的指定分包商和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有的類似於平行發包的關係,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我們正常理解的業主不可以指定分包,是指在施工總承包範圍內的分包工程,業主不可以指定分包商。

祝您學習愉快!考試順利通關。

18樓:匿名使用者

分包有一般分包與指定分包區別。

19樓:匿名使用者

基於最佳答案的啟發,我是這樣理解的,管理指的不能指定分包是:乙個專案有1-9個任務,施工總承包做1-8,建設單位另找9這個專業單位來做他的指定分包這是可以的。法規的不能指定分包是指定1-8裡的這些歸屬於總包單位範圍的1或者2,3---中的任意項由建設方不能指定(不利於總包單位系統化管理)。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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