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法律的朋友嗎?麻煩請教下。我有個親同手足的兄弟,前年剛結了婚。這幾年大學畢業大家一起做事業掙了

2022-09-17 15:12:58 字數 1575 閱讀 2721

1樓:任斌

如果有必要查的話,會查出來的,一般是沒必要,除非強烈要求。對分財產是指結婚證領取日期後到離婚日期之間兩人共同所得,婚前或他人名下的資產不在其內。他在外面的投資是指什麼呢?

如果是公司的話,公司的賬面可以作假噢;如果要轉存他人賬戶,也是可以的。其實離婚這檔子事,是兩人協商解決的,除非真協商不下去了才會有去平分家產一說。說白了,他妻子也不知道他到底有多少錢,法院懶得一塊一塊的去查他的存款,又不是貪贓枉法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估算。

給你舉個例子:一對夫妻共同擁有一輛車一套房及10萬存款,當兩人離婚時,存款當然是五五分成,車和房就要估價了,或是女方打算要多錢,如果女方打算要的房或車的話,就要付給男方一筆錢,如果不要房和車的話,就由男方付給女方一筆錢,這筆錢的金額是有兩人協商出來的,如果對這筆前數字出入很大,無法達成一致,才會由法院找人對其價值做評估,然後給出合適的**五五分。

2樓:匿名使用者

辦理任何公證都查不出個人財產。也不存在離婚公證這個說法。

但是如果訴訟離婚,對方再提出相關財產收入證據,作為男方應該事先有個對策啊。

他在外面掙的錢老婆不了解的話,他可以先把這部分財產轉入父母賬戶。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是共享的,除非一方有過錯,可以不分或少分,但是都需要提出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對夫妻財產有明確規定,請你參考。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另外,投資能不能查出來,要看是什麼方面的投資,是否用他本人的姓名。如果用了本人的姓名,**、**等能查出來。不記名債券、高利貸等就不一定。

如果僅是公證,而女方沒有其他想法的話,誰會去查呀。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肯定在離婚時都人拿出來進行處理,如無例外一般是對分。

離婚及財產分配都是民事行為,除了他老婆及其**人以外,誰都不會幫助你去查財產,公證機關更不會。

但是如果老婆在離婚後發現有欺騙行為隱瞞了財產,她仍然可以重新主張再進行分配。

有自學法律的嗎?我想自學法律不知道難不難?不知怎麼學起請高手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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