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6號左右發工資,是不是拖延了

2022-09-06 17:16:37 字數 5523 閱讀 5645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簽定的有勞動合同,則按照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工資日計算,拖欠一天都是違法的;

2.如果沒簽定勞動合同,則按照公司每月的財務日計算,比如說通常都是每月15號發工資,則15號為發工資日;

3. 企業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乙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4.你可以把實際情況給老闆說一下,如果還不解決問題的話就去勞動監察答對投訴,同時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5.勞動部檔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工資支付時間作了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樓:環宇原單外貿

滯後一兩日都沒啥大問題

3樓:

如果是只有這個月這樣發工資那麼是不是企業有問題了?如果不是你可以跟老闆進行溝通。溝通不了可以去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

4樓:卓行天下

固定時間發放工資,很正常呀。

拖延發放工資是否違法?

5樓:炫酷小汙桃

拖延發放工資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且應當遵守反「按月支付」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樓:

1、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剋扣工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得勞動報酬,並可要求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總額25%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如向勞動局等部門投訴,勞動主管部門查清事實後,可依法責令用人依法給予應付工資收入50%至100%的賠償;

2、法律依據參見:

(1)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3)《違反〈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7樓:楠木a緣

違法。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2023年3月,甘肅省張掖市高台縣人社局接到投訴,稱甘肅桑大叔面業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勞動報酬。

經查,該公司負責人為何新民,共拖欠28名勞動者勞動報酬43.5萬元。2023年6月,高台縣人社局依法向該公司依法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該公司逾期未支付。

2023年6月23日,高台縣人社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2023年10月,該公司負責人何新民向公安機關交納了拖欠的勞動報酬。

2023年11月,公安機關將何新民交納的勞動報酬轉至高台縣人社局,經公司與勞動者確認後,在高台縣人社局現場監督下全部發放。

8樓:

那要看你在什麼地方上班了~

但是總的來說拖個工資乙個月也很正常的,你奈何不了公司怎麼樣你要是真想討個說法真的不合算,除非你以後不想在找工作了但是當公司拖工資你自己又急用,也可以換個方法找公司借點錢先用用

9樓:瓔諾

違法。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按照新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操作實務中,應當注意兩倍工資是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

參照(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拖延時間發工資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公司正常是15號發工資,可每次都是20號左右才發,算是拖延工資嗎?

10樓:小助首領的品牌知識店

算是拖延工資了。

不過也沒有辦法。

發錢才是硬道理呢。

只要到手了就偷著樂好了。

真的沒處說理去。

11樓:懶兔子

這也不算,我們也存在,之前10號,後來推了到15號,到現在也都變成了15號,沒辦法說什麼的

12樓:

您好!每個月延遲5天發放工資,屬於拖欠工資。謝謝閱讀!

公司合同每月20日發放上月工資,但是每次都是拖延10天左右才發放工資,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樓: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解除合同時可以一併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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