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擬定婚前協議,男女雙方簽字有沒有法律效益

2022-09-04 08:01:31 字數 5343 閱讀 7697

1樓:藍血鄉笛

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有法律效力。

有些協議或合同是無效或可撤銷的,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收集了以下法律依據,供您參考。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雙方自願 無強迫 不違背婚姻法 的前提下具備法律效益

3樓:殘月臨貓

沒有 需要第三方公正

4樓:懷大型

不違反法律的是有效力的

兩人之間私下簽訂的婚前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嗎

5樓:大蝦說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規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發生糾紛後,按照法律規定的解決步驟是,首先由男女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再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協議有效,經法院審理認為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將判決合同有效,並要求義務人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在此期限內沒有自覺履行義務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但是如果例如是房產需要公證的,沒有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你們夫妻之間是有效的..但是由於沒有公證不具有對抗的效力..比如:

你們之間約定一套房歸你,但是妻(夫)卻把它賣給善意的第三人(不知有此協議的),那麼你們之間的這個協議是沒法對此第三人主張的..此時房子的所有權是肯定要轉移給第三人的..你就只能對妻(夫)主張返還房款..。

6樓:侯振

在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

7樓:阿元

兩人之間私下簽訂的婚前協議,涉及財產歸屬的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風聲雨聲讀書聲

沒有,要公證處公證,並蓋章

男女雙方已經簽訂婚前協議,如果還想公證的話,需要雙方同時在場嗎?

9樓:郭志豪

一、必須雙方到場;

二、除雙方本人到場,還應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用公正嗎?

10樓:中顧法律網

現在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增強和收入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男女在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那麼,夫妻間簽訂婚前協議有什麼作用呢?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1樓:吮吸那縷陽光

根據我國婚姻

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對婚前財產的協議,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至於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種認為協議要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通常經過公證的協議,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採用的。

婚前協議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是不太一樣的,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子女撫養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乙份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具體是怎樣的,還要視具體協議內容而定。

12樓:懂我

婚前協議公正後有法律效力,所以婚前協議是需要公正的。

在法律上不管你

是婚前還是婚後協議,婚前財產歸個人,淨身出戶只能是結婚後兩人共同收入,一般只是少分財產,兩人都是低收入不可能有一方淨身出戶。

簽署婚前協議要點

1、婚前協議的效力:婚前協議屬於合同一種,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因此,在簽訂婚前協議時需要注意對於人身權利的限制和約束的約定,以免影響協議的效力。

2、婚前協議的內容:很多人簽訂婚前協議時常常會非常簡單,但是在實際中,婚姻關係涉及各個方面的問題,如果沒有詳細的約定,容易造成很多的麻煩和訴累,即使法院也無法明確認定。因此,建議需要簽訂婚前協議的人,最好是委託專業的律師起草詳細的文字,以免出現籤了也等於白簽的情況,不能實際解決問題。

在婚姻法律關係中,協議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即「約定高於法定」。但是,實際生活當中,很多人礙於情感或其他因素的考慮,不願意簽訂婚前協議,往往因此導致在後續的事務處理中,產生更大的糾紛。

全社會離婚率屬上公升態勢,如果能事先就財產的處分達成一致,顯然可以簡化程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財力。婚前財產約定在西方國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國傳統婚姻觀有一定衝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對未來無限嚮往,對婚姻危機沒有乙個前瞻性的認識,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這種未雨綢繆的做法,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表現。

財產的界定主要通過相關財產憑證,例如存摺、有價**的交割記錄、房產證等等,舉證原則主要還是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主張財產屬於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證明財產存在還要證明財產屬於自己,最後還要證明財產在什麼地方。

法院對民事糾紛所能夠採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財產的所在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供詳盡資料和證明。

婚前財產範圍比較廣,既可以是房屋、車輛、工資、獎金,也包括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股權等。而婚後共同財產主要看財產取得的日期是在結婚日前還是結婚日後。如果財產取得的時間是在結婚證頒發的日期之後,就是共同財產。

這一部分財產的分割原則同樣可以在財產協議中予以明確,比如雙方各佔多少比例,甚至具體的某乙個特定財產權益屬於誰,都是可以在財產協議中言明。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下列財產仍然歸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協議如果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即合法有效,即便沒公證,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14樓:哀傷的水瓶座

有,這也屬於乙個承諾了,並且有書面檔案,能做為法律面前的有效證據。

1、無需公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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