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被搶截公安機關還能立案嗎

2022-09-03 13:42:06 字數 5082 閱讀 1343

1樓:

93年的搶劫事件,如果當時沒有報案,現在已經過了追訴期。現在報案,公安機關是不予受理的。有關追訴期的法律規定如下: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才可以追訴。

2樓:打廣告國會

如果是93年被搶劫的話,現在已經27年了,已經超過了法律訴訟的時限,是不能再立案的了。aqui te amo。

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了,會繼續偵查下去嗎?還是有一定期限的啊!

3樓:加百列

會繼續偵查,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期限未作明確規定,因為刑事案件每個案件情況不一樣,作出明確確定是維以操作的。

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一般的盜竊案件流程:

1、 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首先要勘查現場。接到報案人的報案,製作受案登記表,並開始初查,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2、提取證據。物證以作案人在現場可能接觸過的觸及物為主,以及作案人在現場遺留的其他物品,這些物證從現場提取之後還要經過實驗室處理,才能顯現其上的潛在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證。

3、損失財物分析。根據被盜人的陳述和現場分析,進行分類登記失盜物品,作為破案後量刑的參考。

5、破案。根據掌握的證據鎖定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6、移送審查起訴。經過審訊,犯罪嫌疑人對盜竊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的,公安局移交檢察院進行起訴。

4樓:

1、立案。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1)公案機關的立案。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製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2)檢察院的立案。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

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1)一般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2)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3)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2個月;(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已經延期3個月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2個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具體包括: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時應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拘留時間一般為10—37日。

法律規定,(1)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延長1-4日,流竄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審查批捕決定。(2)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

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3、逮捕。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

對於經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逮捕的期限與案件的偵查期限密切相關,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決之日,即法院判決之日,逮捕才能結束,或變為服刑(有罪),或釋放(無罪)。

需要說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強制性措施,不具有懲罰性,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預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訴訟)。

4、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按照上述刑事辦案程式的期限計算,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大致為:拘留(10—37天)+偵查期限(2—7個月)+審查起訴期限(1—1.5個月)+一審審限(1—2.

5個月)+二審審限(1—2.5個月)=5個月零10天—14.5個月零7天。

這個期限還不包括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

5樓:還好還好哈

立案了也是要繼續偵查的要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便於做出精確的審理。

6樓:凜者

你好不存在受害者立案,只存在受害者報案。如果gong an 機關已經立案,那麼gong an 機關有義務偵破案件,半年沒有偵破,仍然應當繼續偵破。建議適當催促公安機關即可。

滿意請採納

遭遇搶劫了,但沒有被搶走錢和物,如果嚴格按法律上的規定,被搶人報案,公安機關會立案調查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搶劫不以是否真正劫得財物為犯罪既遂。這樣的情況樓主應該報案,司法機關也會採取行動的。

8樓:魔法少女鷹兒

這是典型的搶劫未遂,你去報案派出所或公安局會立案偵查的。不用擔心你沒有財物損失,司法機關就不會立案,我身邊的同事也經歷過搶奪,就在大白天打**時,手機被搶,然後我們呼救的時候有好心人給攔住了,手機最後是拿回來了,同時因為我打了110,警察也來了,雖然我們拿回了手機,但還是帶我們去派出所錄了口供立了案。如果這個人是慣犯,那麼這就是以後可以起訴他的證據。

我被搶100元報警有沒有用,被搶多少錢可以立案

9樓:匿名使用者

搶劫罪,與數額無關。不立案到檢察院投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你遭遇了搶奪或者搶劫,你可以報警的,公安機關也應當給你立案,這個和搶走的數額沒有關係。

我項鍊被搶快乙個月了派出所刑警一拖在拖不抓人我該怎麼辦

11樓:淮安浙江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2、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3、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4、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回覆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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