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和技巧

2022-08-31 10:46:40 字數 6047 閱讀 5112

1樓:澤皖聽春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樓:煩星射手

可以找保險公司吧,這屬於意外保險

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和技巧

3樓:華律網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樓:郝華君律師

回答您好,如果您這邊是簡單的事故的,且情況不複雜的話,交警這邊是可以當場出具責任認定的。但如果是需要調取監控或對現場進行分析的話一般事故是10日內出事故認定書。

根據我們國家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提問我母親在9月16日晚上發生交通事故,到現在一直沒下認定書

回答當然您這邊如果是一直沒收到責任認定書的話,最好是盡快找當時負責處理事故的交警隊那邊確認一下情況,看看是否是有什麼環節有問題的。

提問對方是醉駕,酒精含量在113

回答就酒駕來說的話,我國對於酒駕標準是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來的,就是如果駕駛人員每100毫公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並每100毫公升血液酒精含量小於80毫克為飲酒後駕車。但如果是超過了的話,就很可能是醉駕了。

提問肇事者還沒被拘留

我媽現在是昏迷不醒

回答如果當時已經報警了,那麼您不用擔心的親,警察那邊已經走了對方的資訊了

提問已經認定是醉駕了,哪為什麼認定書,遲遲不下,還不拘留呢

回答建議您去跟交警部門確認一下,因為那邊可能還在調查中

您這邊如果認為交警的責任認定和您實際發生的情況不符或是您認為這個責任劃分是不正確的話,您這邊是可以在收到責任認定書的3日內,記得一定要是在3天內去向對應的交警隊提出申請進行行政複核的。

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申訴時效是只有3天,也就是如果一旦您這邊忘了的話,三天後就沒辦法去申訴了。

更多13條

5樓:杭州律師鄭君

報警,由交警認定事故責任;

48小時內告知保險公司車輛出現交通事故;

事故責任認定下來後與傷者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

處理過程中注意事項:

①作為肇事司機,應當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免得因報案不及時,而被保險公司作為不予理賠的理由。

②無論是肇事司機還是受害人,都應當妥善保管各種發票,如急救費發票、醫療費發票、護理費發票、伙食補助費發票、營養費發票、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食宿費、交通費發票、交通費發票和鑑定費發票等,作為調解或訴訟的依據。

③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要求交警部門及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應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④對於參加第三者責任險的車主來說,無論是到交警部門或法院訴訟,對於受害人主張的賠償額,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種損失。 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參與和認可,車主極有可能先行賠付了受害人的各種損失後,再向保險公司理賠,甚至走向法庭,勞民傷財,耗時費力。

⑤受害人出院後,應及時儲存住院期間的診斷證明書、cd、x光片、結帳單,並及時影印病歷(加蓋院章)。便於受害人及時儲存證據,為調解、做傷殘鑑定和訴訟做準備;而且,防止醫院由於可能產生的醫療事故篡改病歷。

⑥受害人如需轉院**,必須有原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否則,不得擅自轉院;如需用藥,受害人不得擅自購買其他醫院或藥店的藥,除非原有醫院同意,否則,在法庭上將得不到法官的支援,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⑦受害人在辦理出院手續時,應仔細看主治醫生開的出院診斷證明書。如受害人屬於「老幼病殘孕」型的,根據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醫生在診斷證明上註明「加強營養、需要專人陪護」的醫囑,這樣,為以後調解和訴訟中主張出院後的營養費和護理費奠定了事實依據。

⑧受害人如果傷勢較重的,應當在**終結後,及時委託國家司法部門公告在冊的法醫鑑定中心做傷殘鑑定;如受害人需要長期護理依賴的,應做護理依賴鑑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傷殘和自身的原發疾病可能有關的,應徵求法醫的意見,盡可能做因果關係鑑定。

⑨受害人在起訴時,把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同時列為被告,可以避免由於單獨起訴其中一方而導致相互推委現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賠償款就會有保障。

6樓:李建成律師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基本流程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的規定,事故發生後,基本的處理流程如下: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無人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打122,報告交警。

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在收到認定書後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 訴訟途徑解決

1、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的。

3、法院立案後,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4、法院**,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鑑定的,向法院提交鑑定申請。

5、鑑定結果出來後,或者**基本結束後,法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7樓:歐陽一鵬律師

您好,1、報警、受理和處警1、報警和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後,必須填寫《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2、處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

2、現場處置。3、現場調查(偵查)、取證。4、立案。

5、交通事故認定與複核。六、處罰裁決。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2、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 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3、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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