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要加苛刻條件與合同不是一體,因拒簽公司加的苛刻條件而公司不給續簽合同,有補償嗎?有多少補償

2022-08-26 11:16:32 字數 4682 閱讀 3284

1樓: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增加工作等)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你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到2009.

12.31正好滿二年的工齡支付你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

2008.1.1前的工齡因當時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而沒有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

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你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到2009.

12.31正好滿二年的工齡支付你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等等。

而2008.1.1前的工齡,要按你所在地當時當地的相關法律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

3樓:王景佔律師

應當有補償,依據你工作年限確定,自08年起,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

合同到期我願意和公司續簽合同但公司要求必須簽訂附加協議才能簽合同公司擬定的附加協議太苛刻我不願意

4樓: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這個勞動條件指的是勞動者的利益,降低勞動條件是指諸如降職、降薪、幾個崗位合併到乙個人做、增加工作時間等)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本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和員工續簽合同的話需不需要給予員工一定補償 是公司單方面提出不再續簽

5樓:可靠的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在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未提前30天告知,單位應當再向你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合同到期後,除非單位提供證明已經提供大於或者等於原待遇而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情形,否則還是應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

能夠得到補償的。

至於補償數額大小,這個是和你勞動合同期限有關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最長支付12個月,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該給予員工補償金和失業金。主要原因是:公司單方面提出不再續簽的。

9樓:濟寧曲阜律師

應當按照工作年限,每一年給乙個月的工資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合同和以前的合同新增了不一樣的條款拒簽可以要求補償經濟補償金嗎?

10樓:聖弘盛

個人感覺:

從你講述的角度來看 如果第二份合同的落款日期是你簽訂合同的日期,那麼就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屬於重新簽訂合同。所以以第二份合同為準。

還達不到簽訂無不定期限合同的要件。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與單位協商。

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正常合同到期也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你工作五年可以要求五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是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續簽的勞動合同與原合同內容有變更,拒簽有賠償嗎?

11樓:樹大青

可以!必須要求明確崗位內容。如果公司拒不明確,你可以按下面的法律依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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