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不給辭職怎麼用法律保護自己,工廠不讓辭工我該怎麼辦

2022-08-21 14:02:31 字數 5004 閱讀 2738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家工廠的行為是違法的,你可以控訴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就是說你要辭工,應該寫乙個書面的辭職報告,理由隨便說,提前三十天,也就是提前乙個月給廠方就好。當然,在你們工廠做的太過分的時候,你也是可以說走就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工廠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你可以說走就走: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我替你著想,我覺得你想走就走的理由應該是工廠沒有足額支付加班工資,或是沒有給你們買社會保險。在這種情況下你說一聲就可以走。

還有不用說就可以自己直接走的理由,「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在這個情況下,你偷偷跑掉就好,等安全了你再回頭跟他要錢。

最後,你去勞動局告是可以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你如果不想只是去勞動局告的話你還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的結果如果你不服的話,可以繼續向法院訴訟。

2樓:南沙灣御苑

找律師幫忙,或找當地人才市場

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是每個員工的權利,工廠不給辭職,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執法部門幫忙維權。

工廠不讓辭工我該怎麼辦

4樓:白吃會會員

1/單位不簽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0條和第82條的規定,應該賠你雙倍的工資,從08年1月開始計算.如果你的月工資是1200元,就要賠1200*6個月=7200元.

2/單位收你的押金,違反《勞動合同法》第9條,你可以按照第84條的規定,向勞動局投訴,由勞動局幫你要回押金1200元,

3/你提前乙個月申請辭工,單位不讓辭工,說要走就這樣走,這個規章制度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根據第37條和第38條第4款的規定,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並按照第46條第1款和第47條的規定,向單位索取經濟賠償,

經濟補償按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如果單位沒有替你買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你可以要求單位補償

5/可見,你打12333向勞動監察投訴後,最少可以獲得8400元+按照你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而且這些錢是法律賦予你權利拿的.如果你不向勞動局投訴,想拿回自己的1200血汗錢都難!

所以,不要怕麻煩,勇敢的拿起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告訴你們廠的,再不給就申請勞動仲裁了,如果他還沒反映,那就上勞動局申請,注意現在的勞動仲裁申請有效期為一年,也就是說必須在一年內搞定這事,要不過期了申請也沒用。

工廠不給辭職怎麼辦,不按勞動法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按規定辦了就是 ,管他幹嘛??不給辭職直接告死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工廠不給辭職怎麼辦,不按勞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交流協商不成,去勞動局看看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如果是正常程式辭職,與單位協商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式,先到勞動局投訴,如果解決不了,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工廠不給辭職單讓員工辭工算不算違法?

9樓:簡簡單單

1、工廠不給辭職單讓員工辭工屬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10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3、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

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4、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5、通知書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3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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