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故意在工作中導致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嘛

2022-08-09 02:51:55 字數 4418 閱讀 7225

1樓:理想闌珊

關於你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得看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有無明確的約定,關於你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及公司是否存在經濟損失,得由用人單位進行事實證明。並不是用人單位說你給公司造成損失了損失的事實就能成立,一般的過失情況,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損失也是屬於公司的經營風險之一。

即使因為你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確實給公司造成損失,按照公司規定應賠償損失,但也不能剋扣你全額工資。用人單位剋扣工資不得超過工資的20%。《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工作中處於一種代表人或者**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工作中產生的後果要全部歸於委託人也即公司!實際生活中,一般損失應該由公司來承擔。

至於公司是否有追償權問題,一直存在爭議的,且只有基於員工是故意或者重大過錯造成的損失,才有可能成立,且必須是公司負責舉證,就算成立也只是享有一定追償權,這中間過程還很複雜,個人建議你無需太過擔心,如果實在不放心可以找當地律師再諮詢

員工工作期間的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

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勞動者只是一般失誤而非故意導致用人單位損失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乙份子,勞動者的失誤是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不應當由勞動者分擔用人單位的風險。

5樓:牢牢糊糊

如果因員工個人的嚴重失職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負有賠償義務.如果因為其他不可抗因素或不可預見的因素影響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一般是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去界定和衡量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簽定合同不影響責任的承擔與否.對於員工承擔不起的,法律也會視情形給予減免...

另外,你簽合同了沒,沒有合同不需賠償,

有合同,在合同條款具體包括的範圍內賠償。

在合同範圍內有約定的,員工不賠償,企業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諮詢一下律師朋友,工作中做錯了(不是故意的)對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會坐牢嗎?

6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他個人欠的債務的話,根據相對性原則你想要錢的話只能是朝他要,2、如果你想真正的想拿到錢的話,可以找一些證據,證明當初他借你的錢的目的是用於他的家庭生活,這樣的話他所欠的債務就是家庭共有債務,你勝訴之後就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他家的房子了,而不管房子是在誰的名下。祝你愉快

7樓:戚廣利

工作中做錯了事情,只要不是故意的,一般不構成犯罪,當然還要具體情況。對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一般也不會坐牢。

只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樓:

看單位追不追究了,追究就會坐牢。

在不是故意人為,也沒有違反公司作業標準的情況下,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可以無償解雇我並索要賠償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可以解雇你,但是它需要賠償你,而不是你賠償它

10樓:廣州遊戲人生

能具體點嗎?

中華文字可是說的很有藝術。

意外事故導致的安全或重大經濟損失,公司可以對你追求民事賠償。就看是什麼事

員工在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11樓:特特拉姆咯哦

需要賠償。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2樓:楊同學說生活

回答您好,員工惡意給公司造成損失賠償公司方法是《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結合二者可以看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範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於勞動關係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最後,至於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於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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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板弟弟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按照勞動合同、單位制度、法規規章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可以起訴求償。即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規章制度規定因勞動者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事項,但約定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

在確定勞動者應當承擔具體的賠償責任後,如勞動者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用人的損失,可以一次性賠償;如沒有賠償能力,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應得的公司予以扣除,但需符合兩個標準:不超過工資的20%,且扣除後剩餘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扣除適用的前提是勞動關係繼續存續,如確定勞動者賠償責任後,雙方勞動關係已經終止或解除,在目前勞動者流動性比較頻繁的背景下,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離職時應得的全部工資及補償金中扣除勞動者應賠償的金額。

對於不足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債權,勞動者還應以其所有的其他財產繼續賠償損失的差額部分。

14樓:律圖網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5樓:長沙金龍律師

員工只有在重大過錯或故意的情況下,對於造成的公司損失需要適當賠償。

16樓:吳欽霞律師

需要,員工過錯造成單位損失,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17樓:

誰負責列印誰負責,要找對責任人!

看起來與你朋友沒什麼關係,再說又沒合同,公司不簽合同就是為了逃避責任,現在出了事,卻讓員工擔責任,不是異想天開麼。

如果有合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是員工造成的損失,那是要賠償的。

18樓:楊達成

不需要!

公司和工人是僱傭關係!非勞務關係或者合同關係!

公司作為法人,是乙個主體!這個公司(主體)是存在風險的!有經營風險、產品風險、服務風險、財務風險、稅務風險、公司再去投資風險、人事風險、法律或者條例的政策風險、等等!

一般公司的「規章制度」存在免除公司責任,把責任推廣工人!不合法律/不合理/不道德的「規章制度「是無效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僅限於此,對於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享有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你若提出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在此情況下,你是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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