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現在法律還承認事實婚姻麼?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有什麼標準和要求麼

2022-07-30 13:22:27 字數 5478 閱讀 2232

1樓:紛紛小兔

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公布之後,男女雙方如果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如果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所以現在法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

2023年2月1日以前,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是以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為標準的,也就是說實質要件都是滿足的,只是形式要件不完整或欠缺。實質要件有:(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4)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5)禁止患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的人結婚和患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的人在傳染期間結婚。

達到以上的五點條件的可以算作事實婚姻。當然現在法律已經不適用事實婚姻一說了。

2樓:歸十與想

1、婚姻以登記作為有效條件;

2、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

3樓:我想有個家而已

2023年2月1日前滿足以下條件的就承認,之後的都不承認了。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法律還承認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2023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法律予以承認,之後的「事實婚姻」,法律一律不承認,且不予保護。

但是,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利和義務,是不論婚生與非婚生的。

在你說的這個案例中:

1,由於男女雙方的所謂「婚姻」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意義,因此,女方與男方帶來的兒子之間沒有任何的繼母與繼子關係,因此對這個男人帶來的孩子,女方沒有撫養義務;

2,對於男女二人後來生的這個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其權利與婚生子女完全一致,父母雙方均有撫養權利和義務,如果女方帶著這個孩子離開男方,可與男方協商要求其定期支付給孩子的撫養費。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男方支付。

總之,女方離開男方不需要任何手續,直接走人即可,不論以後孩子由誰撫養,另一方都應當支付合理的撫養費用。

補充說明——事實婚姻:

我國法律所認定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現行婚姻法實施以後,事實婚姻已經沒有任何民法上的效力;但在刑法上仍有效力,即事實婚姻可能導致重婚罪。例如:

某男在明知某女有配偶(即已結婚)的情況下,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民法上該事實婚姻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但在刑法上,該男與該女構成重婚罪。

5樓:律圖網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6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2023年2月1日之前,由於傳統原因,承認事實婚姻。但是之後,不辦理結婚證,就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婚姻不受法律保護。辦了婚宴,生了孩子,住在一起,也只是同居。

如果不想一起生活了,只要分開即可。不必辦理離婚手續。

7樓:匡廬竹影

現在的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在新婚姻法頒布後的事實婚姻一般按同居關係處理。你說的這種情況下也只能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女方可以要求男方適當賠償,但是由於不是婚姻關係,所以不能分得財產。小孩撫養按照有利於小孩成長原則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事實以後,事實婚姻已得不到承認。

9樓:

可以離開他,對於被打的事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孩子法院一般也能判給她

對於事實婚姻法律不承認的。

10樓:沁竹兒

94年以前的婚姻適用 現在不適用了

現在法律規定還有事實婚姻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但事實婚姻效力至今不能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一、2023年8月30日以前,承認事實婚姻。

二、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1日限制承認事實婚姻。

2023年《婚姻法》施行後,最高院於2023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事實婚姻是違法的,應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並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作了限制性的解釋。要求起訴時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而將那些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起訴時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的,排除在事實婚姻關係以外,作為非法同居關係處理,至此我國司法機關開始限制性的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意見》第1條、第2條規定,在2023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實婚姻雙方在起訴時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在2023年3月15日以後事實婚姻雙方如同居時均符合法定條件,也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否則都認為是非法同居。該《意見》第4條規定,離婚後的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為非法同居。(3)規定承認事實婚姻關係的最後期限於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三、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不承認事實婚姻。

四、2023年4月28日後,事實婚姻效力待定。

2023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

自2023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現在法律還承認事實婚姻嗎

1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劉學品和張艷同村居住,兩人在高中畢業前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將此事告知父母,雙方父母均表同意,後兩人均未考上大學,於是便雙雙回家務農。2023年11月,劉學品和張艷即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次年,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邀請朋友和同學參加,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後兩人感情惡化,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問題:劉學品和張艷是事實婚姻嗎?

答:我國2023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規定: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因此,劉學品和張艷之間不是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結合。由於種種原因,事實婚姻在現實中尤其是在農村中存在很多。

對事實婚姻而引起的糾紛,我國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分別規定:(1)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既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2)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3)2023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以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法律從2023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那時起,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起訴離婚的,即使當地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也不能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本案中的劉學品和張艷是2023年11月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只能是解除他們之間的非法同居關係,他們的財產只能按照各人所實際取得的份額分割,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13樓:專注於刑事與智財權的杭州律師

你好,現在民法中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根據2023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2023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但是,根據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所以,若果是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便成立的事實婚姻關係,是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的,即法律認可婚姻法系,可以受到法律地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條也就是說,雖然為經過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認可的,但是可以通過補辦登記將事實婚姻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

【結論】

現在的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如果是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便已經成立的事實婚姻,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的。而且,即使之後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認可,也可以通過補辦登記轉化為合法婚姻,從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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