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簽定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嗎,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嗎

2022-07-22 05:56:31 字數 5646 閱讀 3876

1樓:唇捕再痔

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只要甲乙雙方簽訂的和房屋是沒有問題的,那麼甲乙雙方就可以通過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達到法律效益。

2樓:王立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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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合作諮詢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我需要一點時間編輯答案,稍等一下下哦。

個人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

1、房屋租賃合同意思表示真實,體現了當事人的自願原則;

2、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房屋租賃合同標的須確定而具體;

4、房屋租賃合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如果說是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則雙方可以協商由違約方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來解決。

更多7條

3樓:睢悌

個人之間房屋租賃合同,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畫押合同有效。

4樓:be蒾li夨

如果房子是你的那有效

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

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

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

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

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

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

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樓:高勇交通律師團

你好,只要該房屋你有權利出租,你自己是18歲以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方意思表示真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了。不存在合同法52條規定無效的情形就是有效的

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沒有備案的有效嗎

7樓:

房屋租賃合同只要按照合同要約已經履行,且合同沒有違法欺詐等行為,沒有備案的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8樓:命中註定的

一、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

(一)《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但是,根據《合同法》第52條及第54條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銷合同。

(二)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住宅不超過八年,其他用房不超過十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上述期限的,須經主管機關批准。

(三)出租人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後將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後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賃合同不因此而無效;出租人與承租人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而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賃合同無效。

二、沒有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嗎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其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相關法律有規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的30日內,應當持有關檔案和**,到所在縣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發給房屋租賃證。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租賃房屋除了簽訂合同外還要到相關部門備案,而就現實中通常的情況來看,很少有人知道要去備案這回事,知道並且這樣做的人也不太多。那麼對於這種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沒有備案的合同怎麼看呢?是否意味著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呢?

其實,不然。對於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賃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未**登記只是使租賃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在其後與出租方簽訂了租賃合同,並且備了案,那麼先前簽訂卻未備案的合同則視為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雖然未經登記,但它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仍然要全面地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私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9樓:愚人談娛樂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個人房屋租賃簽訂的租賃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當事人需要履行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0樓:華律網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合同成立以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合同主體要符合規定。比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應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訂立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房屋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比如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等都是不能出租的。

合同的內容要合法。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如果沒有進行登記備案,那麼合同將無效或者不能對抗第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 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 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 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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