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可以收回嗎,財產已經繼承給子女後當事人可以收回嗎?需要什麼條件?

2022-07-20 18:06:48 字數 4997 閱讀 1203

1樓:石榴妹

房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係。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係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

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

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 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 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 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  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採用作  價分割的方法。

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願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後留給什麼人繼承。  1.

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檔案: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檔案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採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對於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

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並參照當地的市場**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

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並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採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滿意請採納。

2樓:陳金華

繼承權是法定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被繼承的財產那是有可能被收回的。

因為被繼承人死了,繼承就發生了,無法收回。除非他立了遺囑。

再者,因為我國的繼承法採用的是限定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有債務的,那是要用遺產來償還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權,指的是公民死後其個人財產的繼承,也就是遺產的繼承。公民死亡後,繼承開始。因此,是無法收回繼承權的。

但是公民在活著的時候,可以通過更改遺囑,或者跟他人簽訂扶養協議,將原本擁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剝奪。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財產已經繼承給子女後當事人可以收回嗎?需要什麼條件?

4樓:王元頁

1,當事人還在世,叫做贈與,不叫繼承,繼承是指房屋所有人去世後的產權轉移

2,如果已經辦理了新房產證,已經過戶到兩個兒子名下,原產權人就沒有權利收回房產

3,如果還沒辦過戶,拆遷後的新房房產證還是當事人的名字,當事人就有權將房屋重新分配

5樓:金牌婚姻律師團

您所提到的問題,不是繼承的問題,而是合同法中的贈與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言下之意是贈與的財產在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是無權撤銷自己的贈與行為的。

所以,現在這兩間房產,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 手續,當事人是無權撤銷的,即這兩間房屋應當屬於受贈的兩個兒子。

之後這兩間房產拆遷所得款項自然也應當屬於受贈的兩個兒子,第三個兒子是無權要求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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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銳法不可擋

一、單純從繼承的角度來講,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具有可撤銷性,一般公正的遺囑具有優先的法律效力,其次,前一遺囑被後一遺囑推翻。

二、被繼承人尚未死亡,繼承程式沒有啟動,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為,確實視為贈與,贈與行為,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被贈與方當時如果沒有明示接受,當然明示,可以是行為,可以是言語表示,視為放棄接受贈與。

三、根據《物權法》公示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登記後,是不可以撤銷贈與行為,除非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不履行對贈與熱撫養義務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的撤銷權除斥期間為1年。

財產贈與後可以收回嗎

7樓:羅爺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合同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8樓:匿名使用者

需 分情況而論,看實際的情況是怎樣的。例如: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並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於未交付並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願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問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

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於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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