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辭職老闆不同意該怎麼辦,好煩啊

2022-07-13 19:17:20 字數 6177 閱讀 5988

1樓:蝸牛吃甜瓜

感覺自己有選擇了想走就走吧,按照勞動合同提早乙個月提交申請就行了。

不過盡量和老闆溝通,說乙個老闆無法拒絕的離職理由,一般都會同意的。沒有同意,可能是老闆在還沒有招到合適的人選。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吧!

2樓:祥果

你提前乙個月離職,老闆不同意也可以找人。因為合同都是這樣,提前乙個月離職。

3樓:阿薩德啊說得對

辭職如果是在試用期的話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打離職申請,如果合同未到期是提前30日已書面形式打離職申請

4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可能沒有找到合適的人,不過他應該盡快去找了,畢竟人最重要是有個心在這裡

5樓:頑強的葉連根

只要你想辭職,老闆就必須同意,最多留半個月到乙個月時間,這是法律規定的

6樓:jiamifan更多

第九十九回 花和尚解脫緣纏井 混江龍水灌太原城

7樓: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8樓:棟穎焮

那是搪塞你,兩條路/1問領導什麼時候重用你?2就說你巳找好工作,就等辭職批了,去上班!

我想辭職,可是我爸媽不同意怎麼辦啊,煩死了

9樓:馨兒

換工作的問題還是等過年以後再說吧等過完年以後,找到別的適合的工作再辭職他們肯定會同意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做好了就不要隨便跳槽了,老換工作也不是什麼好事

11樓:在甘露岩寺跳機械舞的非洲獅

辭職沒關係,問題是你辭了幹什麼,為何要辭,你如辭了有更光明的前途父母肯定會支援,可能是你辭了以後幹什麼還不知道道,做父母的一定不要會支援的,你有一點一定要堅信,父母是不會要害子女的

12樓:在雲洞巖玩滑板的唐老鴨

父母是愛護你,如果真想辭職也要慢慢來,別傷父母的心,車到山前必有路,過年了,別太煩

13樓:快到碗裡來撒

工作是你自己在做,錢是你自己在賺,當然,因為你出身在中國,家庭關聯願意,不能果斷的決定。

其實 要不要辭職,全靠你自己

14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先找到工作後再辭職

15樓:手機使用者

換工作是年輕人應該做的事情,這樣才更可能能找到自己最喜歡的行業

16樓:帖旭堯

和你爸媽深切討論一下,說一下你問什麼要辭職,在聽聽你爸媽的意見。畢竟他的生活經驗比你豐富

17樓:豹紋癮

父母都怕你辭職了就找不到工作了。

他們都覺得現在工作不好找。

你找好工作再和他們好好商量吧

18樓:手機使用者

應該深思熟慮,不要盲目

19樓:

辭職。也要先找到新的工作呀

我以前在乙個地方幹的很好,某種原因我辭職走了,現在老闆想我回去幫忙,你們說應不應該回去??好煩惱

20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是什麼原因。

如果因為他們對你不好 或者不喜歡那裡的環境和氣氛,那就不要回將就回去了。答如果現在有好的工作 也不要回去了 因為回去幫忙是暫時的,不欠老闆什麼人情 也沒必要回去。如果現在沒有什麼事情 有很無聊ớ ₃ờ 那就回去看看 畢竟在一起工作過。

21樓:請讓問題飛一會

很簡單,如果你覺得以前那個地方還是不錯的,那就回去,如果有更好的就不回去

國企辭職,部門領導已批准,人力領導不批准怎麼辦?都拖了乙個多月了,煩躁

22樓:安全生產專業檔案店

提交申請滿乙個月你就可以走人了,你人走了 過段時間自然會通知你回去辦離職手續。我2次離職都是這樣的。

23樓:

一、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

勞動者提交書面辭職申請,雙方協商一致後辦理離職手續。如不能協商一致,則保留好自己遞交書面辭職申請的證據,在辭職30日後即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有權通知原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如用人單位不予辦理,則勞動者可持提前30日辭職的證據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這裡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在這30天勞動者仍然要按照單位管理規定正常提供勞動;二是勞動者個人辭職,要在自己沒有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不當行為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否則用人單位有權不予配合。

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而辭職

用人單位存在以下過錯,如不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不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強令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行為,這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30天,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金。

以上兩種情況,你對照自己分析一下,看適用哪一種。另外,如果你與原用人單位簽訂過競業限制條款或有服務期約定的,屬於你自己的原因違約約定的話,可能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

24樓:宇智波文月禾

按照正常的程式,寫個辭職報告,領導簽字同意,合同終止,馬上就重獲自由了!

要是領導不同意的話,就有些麻煩了,提前乙個月,交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好。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想辭職公司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25樓:河北徐振西律師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勞動者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式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同意,到期交接完工作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對工作煩到無法,老闆又很好,提了辭職,老闆說讓我休息幾天在考慮,我該怎麼辦?

2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辭職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27樓:書小哥

簽了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寫辭職信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8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3、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

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4、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5、通知書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3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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