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在事故中身亡,能否將其父母列為被告

2022-07-02 02:41:51 字數 3797 閱讀 5856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在正常情況下,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該由具體的事故責任人或其保險公司作為被告,但是,如果事故責任人在事故中死亡的,應以其遺產來進行賠償,在向法院起訴時,則應以其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被告。

但是,作為被告的責任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所承擔的並不是侵權責任,本身並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應以其自己的財產來進行賠償,而只是在接受的死者的遺產範圍內的進行賠償。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樓:帝國づ月長石

視情況而定

侵權人死亡後,訴訟暫時中止,等侵權人遺產分配完畢後,可以向遺產繼承人主張權益

如果其父母已經繼承了侵權人遺產,則可以將其父母列為被告,要求其履行侵權人的義務,但數額應不超過侵權人遺產的範疇(自願賠償部分除外),超出部分不願承擔的,可以不予償還。

如果其父母放棄繼承,則不能將其父母列為被告。

以上是侵權人生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侵權人生前系未成年人,則可以要求其法定監護人即父母承擔賠償義務(民事部分),可以將其列為被告

互為侵權的交通事故中,死者父母提起訴訟,被告可否提起反訴

被侵權人死亡時,其近親屬能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

3樓:宣哥無限叼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人身權益被侵犯引發,具有專屬性,不可以轉讓或繼承。但有兩類例外情形:一是如果被侵權人死亡前,已經與侵權人就精神損害賠償達成書面協議,則該精神損害賠償已經轉化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可以轉讓或繼承;二是被侵權人已經向法院起訴的。

對此,《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第2款作了相應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值得借鑑。此外,除了轉讓和繼承,在受害人致死的情況下,與其關係親密的親屬應該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個範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在被侵權人死亡情形下,允許被侵權人的近親屬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理念。

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的原告時,在無新的規定出台之前,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7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的規定,將有權起訴的原告區分為第一順序: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順序:其他近親屬。

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主體時,才能允許由其他近親屬以原告身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訴。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親屬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4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因身體或精神上受到的創傷,或者因為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給被害人家屬造成精神上的傷害的補償,是一種精神上的撫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由此可見,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親屬是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

訴狀中是否必須將父母都列為法定**人?

5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公民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應該將其父母列位法定**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6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列為法定**人只是在未成年的情況下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才列父母為法定**人。之列乙個當然可以,一般就列乙個。

乙個法定**人在國外當然不算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為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涉及的糾紛適用於外國法律這樣的案件是涉外案件。**人在國外不算的

7樓:制己制理

未成年人才需要列 一般乙個就行

不算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8樓:自嘲輕狂

法定**人的客體一定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因為不是完全責任能力,所以需要法定**人。

不不算涉外案件。

能否將父母列為離婚訴訟中的共同被告

9樓:催天下

一、離婚糾紛是人身關係的糾紛,不是一般的財物糾紛。離婚案件的男女雙方因其人身關係絕對的相對性,如果在訴訟中將被告父母列為共同被告,使民事實體與民事訴訟主體分離,顯然有違法理。將收受彩禮的父母列為當事人,實際上是將彩禮糾紛混同於一般財物糾紛,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財物關係,而未看到內在的男女雙方婚姻關係,忽視了彩禮給付於婚姻關係強烈的人身依附性。

故離婚訴訟的被告只有乙個,不能把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二、返還彩禮的前提是已經被判離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援,要看三個方面證據:

1、對方收彩禮的證據。2、嫁妝數量。3、確因彩禮給付造成生活困難。

司法實踐中,對於首次提出離婚,一般都調解或判決不離,故也不會存在彩禮返還問題。彩禮的給付因男女雙方結婚而發生,又因雙方離婚而返還,雖然彩禮的交接是男女雙方的父母,但這僅僅是一種儀式,父母的地位僅相對於**人,實質上與彩禮有關係的只能是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所以彩禮的返還也不能離開婚姻關係的當事人。

三、將父母列為共同被告,容易擴大矛盾。在離婚訴訟中,將被告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離婚男女雙方以及雙方家庭之間的矛盾,造成乙個糾紛未解決,又出現了新的糾紛。不能達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綜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涉及到彩禮的返還問題,也不應將對方父母列為共同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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