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分割財產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2022-06-27 20:56:49 字數 3658 閱讀 7675

1樓:彥郎觀史

一般來說,離婚的時候才涉及到分割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應該都是夫妻共有的。

但悅史君要說,就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是存在類似財產分割的情況的,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分配給老人的

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背後涉及到兩個家族,尤其是夫妻雙方的父母,就更是其中的關鍵了。

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夫妻雙方的父母要買房買車,或者是其他大件物品的開銷,夫妻以子女的名義進行支援,那麼這部分財產就是分割給老人了。

這種情況其實比較常見,畢竟父母培養子女花費了那麼多,一般夫妻都會支援父母改善生活的。

第二,分配給孩子的

有了孩子之後,父母的心思很多都要放在孩子身上,有一些家長甚至提前為孩子的未來做準備。

這裡涉及到的問題和夫妻雙方的父母差不多,就是以父母的名義給孩子買車買房,還有其他大件的開銷,這部分財產就轉移到了孩子身上。

隨著經濟條件越來越好,這樣做的家長越來越多,這也是一種財產分割的方式。

第三,私房錢

雖然夫妻之間不應該有秘密,尤其是財產,但實際上,很多夫妻都各自留有私房錢,以備自己的緊急開銷。

這部分錢嚴格來說不算財產分割,因為它是秘密進行的,沒有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但這事實上已經構成財產的分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又游離在共同財產之外,也是個人自由支配的一部分。

但不管怎麼樣,悅史君認為夫妻之間感情和睦第一,其他都好商量。

2樓:知道大人天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何分割財產呢,一般這個分割財產是限於離婚後,雙方想離婚了,然後就婚後的共同財產,達成分割協議等等,我見過的都是這種情況。你是不是想問的是婚後財產公證這一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這部分財產,是屬於你們婚後的共同財產,只要是你們雙方同意,是可以分割這部分財產的,當然,分割的話,那麼就是簽訂協議或者去進行乙個財產公證,不過個人是感覺沒有這個必要。

如果你們感情很好,中途弄出這麼一檔子事情來,反而會讓雙方因為這個財產問題而影響感情,也或許會對本來感情世界不存在的問題,而引發出一系列的矛盾來,所以,如果你或者她有這個打算時,一定要想好未知可能發生的事情。

剛看到最近乙個騙取婚姻財產的,翟欣欣案件,其結婚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男方的財產,結果最後真的就是最毒婦人心,直接把男方逼得跳樓死了。雖然男子在事業上很成功,但是在感情上的情商,也只能是為零。更可惡的是這個女子的歹毒心腸。

所以呢,為了避免這類女人的不懷好意,這個婚前,婚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這種公證,對預防這種小人,是確實比較重要的。

所以,這個關於財產的分割這一塊,還是謹慎點比較好,我的建議就是,如果你們兩口子感情很好的話,確實是真心實意對帶彼此過日子的那種,就沒有必要對財產這一塊分割的那麼清楚。要是真的因為這個引起誤會,那就是得不償失的想法,會後悔的。

3樓:易書科技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可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婚姻關係的存在,為了維護婚姻的穩定及其他原因,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請求法院是不予支援的。 但是,為了避免一方的行為造成另一方的損失,法律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夫妻一方嚴重損害另一方共同財產利益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另一方共同財產利益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樓:潘增飛

不可以,結婚的目的是建立或者組建家庭,在實現家庭之前的時間段稱之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人民群眾應該明白國家的良苦用心,不要辜負了國家的期望。婚姻法第三章的標題是家庭關係,忽略這幾個字,等於是忽略整個婚姻法,以後沒臉再提起婚姻法

5樓:愛追劇的麵條

不可以,只要夫妻關係存在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在法律關係上屬於一體的,無法分割。除非離婚,成為兩個不同的個體,才能分割財產。

6樓:阿亮說應用

個人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當然是屬於不可分割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後獲得的所有財產都叫做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是建立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處於離婚狀態時才會出現分割財產。當然應該也會有特殊緊急情況出現,夫妻中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財產,是否可行需要由法官來決定。

7樓:小董談古史

可以呀,財產的分割是你們雙方覺得的,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8樓: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9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一般來說不可以,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4 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0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為,或一方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付醫療費的情況,是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能不能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呢?

11樓: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能分割共同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如果有上述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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