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拆遷問題

2022-06-25 10:57:19 字數 3296 閱讀 3110

1樓:亓官亦玉勞通

1、奶奶死掉後1年要拆遷了。請問

下拆遷的時候我奶奶能享受什麼

政策。答;你奶奶死後政策應該享受的就享受了,與拆遷沒有關係。

2、你這個獨生子,可繼承這房產。拆遷是以你房產有多少平方,還你多少平方。什麼搬家費,補償費等。

2樓:凌敬曦包瑋

上面的有些人些的東西不行,具體的相關的東西就是你爺爺死亡後產權就是歸你奶奶所有,但是根據相關的法律已經,如果說老人在70歲以上的話,就由監護人或者是老人申請委託人進行委託辦理拆遷相關事務。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管你不是獨生子女,還是其他人的話。沒有什麼優惠政策。

只有按照各地你所在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進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

上面一位i說講的都是拆遷的補償範圍而已。沒有具體細化。還要考慮相關的因素。

如果對方是公共拆遷和開發拆遷,補償的**都是不一樣的。

但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根據上述情況:你們家拆遷必須要的拆遷要有現房。

拆遷必須要有合法的手續。如果沒有屬於非法拆遷。

具體手續如下:

第一;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二;拆遷公告;

第三:拆遷的地塊的紅線圖

第四:由當地建設局土地使用專案許可;

第五:拆遷補償方案。

缺一不可,注意收集你們家的拆遷的相關證據!

關於拆遷問題?

3樓:

在拆遷案件中,很多被徵收人抱怨**給予的補償太少,不能接受,例如張三(化名)家院落面積200㎡,房屋面積120㎡,其中正房100㎡,門房20㎡,2023年縣**決定對該區域實施舊城改造,張三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發布徵收補償方案,方案規定,徵收範圍內正房按照1:1比例置換安置房或由評估公司評估確定補償數額給予貨幣補償,門房、偏房之類房屋屬於附著物按照800元/㎡補償,房屋被徵收時院內空地同時被收回。

周邊商品房售價為5000元/㎡,期間徵收辦同張三協商,徵收辦希望給予其貨幣補償50萬元或置換100㎡安置房並給予門房等附屬物5萬元。張三不同意,徵收辦委託評估公司對張三房屋作出評估,評估總價值為40萬元,其中正房價值36萬元,附屬物價值4萬元。縣**對張三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決定給予張三貨幣補償40萬元或給予置換安置房100㎡並給與其附屬物4萬元補償,限期15日搬遷,否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作出後,徵收辦再次找張三協商,要求簽訂協議,仍然可以按照原定的「給予其貨幣補償50萬元或置換100㎡安置房並給予門房等附屬物5萬元」補償,否則強制執行後只能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補償,並且由張三承擔執行費。

張三對此非常不滿,總覺著補償不合理,但說不出**不合理,也不知道該怎麼解決,那麼這個案例中補償有沒有問題呢?

萬典律師認為:1、被徵收房屋土地使用權不能忽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被徵收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故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一併補償,而非房屋被徵收時無償收回,張三的房屋應當根據被徵收房屋200㎡土地使用權和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等一併評估計算徵收補償,而不能將空白面積無償收回。

2、補償方案規定被徵收房屋正房與安置房1:1置換沒有根據,被徵收房屋屬於單門獨戶的院落,而安置房屬於高層樓房,其容積率、建築結構、舒適度完全不同,例如被徵收房屋院落內體育鍛煉、養花、停車等功能,安置房就沒有,而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房屋的價值。

3、方案規定門房、偏房只能按照附屬物補償不合理,

被徵收房屋的門房、偏房之類房屋,無論是否實際用於居住只要其高度、結構符合住宅的標準,應當按照住宅對待,例如我們購買普通商品房其中的廚房、廁所、電梯等全部要按住宅單價購買,一樣的道理,被徵收房屋的門房、偏房、廁所、廚房之類應當獲得同等的對待。

經過諮詢後,張三知道了其中的問題,於是向徵收辦提出,但是徵收辦仍然不同意做任何改變,因為方案是縣**制定的,所有人都執行這樣的標準,不可能因為張三乙個人而改變,並明確告知,**正在做強拆申請的材料,勸張三早日簽訂協議,否則一旦強制執行,就只能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來處理了,張三表示,如果敢強拆就聘請律師起訴**,徵收辦告知「起訴時你的權利,我們歡迎你提起訴訟」。

張三感到非常無奈,再次找到萬典律師事務所,希望**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時,由律師代為維護權益,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告知,千萬不能等到強拆的時候,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被徵收人已經失去了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法院不會審查評估機構的評估是否合理、也不會審查**徵收補償方案存在的瑕疵,故即使有律師幫助,也難以救濟,大多會眼睜睜看著房屋被強拆,而一旦被強拆,被徵收人失去談判的砝碼,補償問題解決起來難度會大增。

隨後,律師向張三告知了萬典律師事務所歸納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十二個環節、以及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程式和條件並一一核對縣**行政行為是否符合要求,律師和張三發現徵收部門在徵收工作存在多處嚴重違法。

1、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如之前提到的忽略土地使用權補償,規定的置換忽略容積率、舒適度、土地等級等影響房屋價值的因素,門房偏房按附屬物認定沒有依據等等問題。

2、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選擇時,沒有履行被徵收自由協商選擇的程式,而是直接由**組織搖號的方式選定。

3、作出評估報告後,沒有告知張三進行複核、鑑定的權利,直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4、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補償安置方案》雖然履行了30天徵求公眾意見的程式,但是對於徵求的公眾意見和對方案的修改情況沒有公示,且方案沒有任何修改。

張三接受律師的建議,決定提起訴訟,律師告知張三在提起訴訟之前應當首先進行調查取證,但是因為情況緊急,律師建議先行提起訴訟,於是張三和律師起訴要求撤銷《徵收補償決定》,並對《房屋徵收決定》另行提起訴訟要求予以撤銷。並在人民法院立案至**的空檔期內進行了調查取證工作,期間又發現了該縣房屋徵收中存在的其他嚴重問題,律師經過整理在**前3日將全套證據提交到人民法院。

**前,萬典律師辦案小組申請事務所集體研究庭戰方案,隨後律師團隊集體對案件進行了研究和梳理,辦案小組將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問題進行彙總、並商定了應對方案,紮實的準備和專業的水平,**效果非常的好,**結束後,法官詢問張三是否同意協調,律師斷然決絕,走出法院後張三不解的問律師,「為何不同意協調,能夠協調解決不是很好嗎,反正我不管他違法不違法,只要補償問題解決了就行」,律師告知他,不要著急,徵收版還要找他協商。

果不其然,過了不久徵收辦再次找到張三要求協商,張三徵求律師的意見,律師勸其沉住氣,1、不要急於達成協議,2、不要主動提出補償數額,3、不要獅子大開口,不能主張無理要求。張三聽取了律師的意見,經過1個月的協商,法院審判期限都快要到期了,雙方協商的也差不多了,最終徵收辦對於張三的合理要求予以同意,對於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經過解釋,以及徵求律師意見,張三也做出了退讓,雙方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案件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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