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財務管理在企業合併重組中的作用

2022-06-07 16:26:49 字數 4326 閱讀 5052

1樓:幸福千羽夢

一、企業併購重組的概念

企業併購包括兼併和收購兩層含義、兩種方式。國際上習慣將兼併和收購合在一起使用,在我國稱為企業併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併與收購行為,是指乙個企業法人購買其他企業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股權,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資產規模、資產或資本結構和經營業績等,其他企業法人保留或者消滅法人資格的活動。

重組是指對一定範圍內的經濟資源在不同主體間的一種重新整合、劃分、歸屬及其利用等,以優化資源結構,並在現代企業機制下使該資源的經濟效能得以充分發揮。併購乃是重組的一種法律形態,即從法律意義上講,併購、重組抑或併購重組、整合重組等,屬同一概念。

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互相重組成為乙個新企業的行為。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合併包括兩種法定形式,即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公司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法律上的吸收合併接近於企業兼併。

一般地講,兼併與收購的主要區別為,兼併往往使目標企業和併購企業融為一體,目標企業的法人主體資格消滅,而收購常常要保留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僅僅改變目標企業的資本或資產結構,如變更目標企業的股東、置換其資產等。

從上述相關概念和規定來看,從形式上來劃分,企業併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併、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由於受《公司法》的規制,企業合併的程式較為繁瑣,故通常較少採用企業合併這一法律方式。

二、企業併購重組模式的選擇

(一)股權併購

股權併購,是併購方依據原目標企業經評估的淨資產價值和擬持股比例,購買原目標企業股東在該企業的股權的一種併購方式。股權併購方式的法律結果是,通過受讓股權的方式,併購方成為新目標公司的股東,原目標企業直接變更為新目標公司。

1.股權併購的適用範圍。股權併購方式通常適用於以下一種或數種情況:

一是原目標企業股東願意出讓其在該企業的股權,同時併購方有意進入原目標企業;二是原目標企業被整合後擬單獨保留;三是原目標企業產權關係明晰;四是原目標企業不存在應當改制而仍未實施改制的情況,即原目標企業已改制成為規範的公司製企業;五是原目標企業財務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範、財務風險及法律風險均較小;六是原目標企業的資產質量較好,負債手續齊全,資產負債率適中;七是原目標企業不存在重大未結訴訟、仲裁、工傷、事故、潛在糾紛,不存在未結行政處罰、未結稅款等情況。

2.股權併購的法律特徵。優勢在於:

一是該併購行為所履行的法律手續較為簡便,原目標企業僅改變了其投資主體的結構,直接變更為新目標公司;二是股權收購承擔企業負債,故收購當期支付的現金較少;三是根據收購情況,原股東如保留部分股權,雙方繼續合作,能夠有效發揮和利用原目標企業及其股東的優勢;四是該併購方式的涉稅事項較少,可有效降低原目標企業的相關稅負。不利之處:一是收購部分股權時,新目標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設定較為複雜,存在利益上的博弈,也存在後續的合作風險;二是併購方需承擔原目標企業既有或潛在的各種法律、財務、稅收等風險;三是原目標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應交納因股權轉讓溢價而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

3.股權併購的財務特徵及涉稅事宜。一是併購方無需支付較多的貨幣資金,僅須向原目標企業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即可,故併購成本較低,財務槓桿效應相對較好;二是原目標企業不需要履行向併購方轉讓部分或全部不動產,也不需要履行向新目標公司進行投資,故該併購方式不會使原目標企業發生應稅行為。

但會直接導致原目標企業股東承擔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三是如果原目標企業的法律及財務風險較高,則會影響到新目標公司的業績及資產質量,進而影響到併購方的長遠利益。反之亦然。

(二)資產併購

資產併購,是併購方通過出資購買目標企業主要生產經營性資產,達到收購、控制該公司目的的併購方式。資產併購,其交易物件是目標企業本身。資產併購的法律結果是,原目標企業仍然存續,其股權結構不變,僅交易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

1.資產併購的採用範圍。資產併購方式通常適用於以下一種或數種情況:

一是原目標企業產權關係複雜或者產權不明晰;二是原目標企業應當改制而仍未實施改制;三是原目標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不規範、財務風險及法律風險均較高;四是原目標企業具有金額較大的不良資產、存在金額較大且法律手續不完整、不規範、無法核實的負債;五是原目標企業存在較為複雜的未結訴訟、仲裁、工傷、事故、潛在糾紛、未結行政處罰、未結稅款等情況。

2.資產併購的法律特徵。優勢在於:

一是除向原目標企業承擔支付資產交易價款的義務外,併購方對原目標企業不負有其他義務,即原目標企業現時或潛在的各種糾紛、債務及其他或有事項,同併購方不具有法律關係;二是可有效避免原目標公司因產權不明晰、財務制度不健全、無企業法人資格等因素帶來的轉讓障礙。不利之處表現:一是併購方與原目標企業僅具有資產交易的法律關係,而同原目標企業及其股東不產生其他法律關係,故不利於發揮和利用原目標企業及其股東的優勢;二是併購方需支付較多的貨幣資金,故該方式的收購成本較高,財務槓桿效應較差;三是資產併購後,併購方無法延續使用原企業的相關證照手續,需重新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3.資產併購的財務特徵及涉稅事宜。一是併購方仍需支付較多的貨幣資金,包括收購原目標企業的部分相關資產及向新目標公司投入的貨幣資金,故收購成本仍然較高,財務槓桿效應相對較弱;二是受讓原目標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等可享受免徵契稅、印花稅的優惠;三是受讓原目標企業的裝置及存貨等,須分別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

但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依法抵扣;四是如原目標企業向受讓方轉讓部分或全部不動產,則不動產的增值部分,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轉讓全部不動產及無形資產,需一併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五是轉讓方所轉讓的資產溢價部分視為營業外收入,須合併納入(補虧後的)應稅所得,繳納所得稅。

股權併購的主要風險,在於併購完成後作為目標企業的股東要承接企業存在各種風險,如負債、債權、法律糾紛等。而資產併購,相對可以有效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

三、企業併購重組常見的財務風險

企業併購的動因很多,可以是為追求規模經濟,可以是為實現多樣化經營,也可以是為獲得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等,但其目標只有乙個,即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實踐中,由於併購方在實施併購前缺乏對目標企業的充分了解,導致併購後目標企業的各種潛在風險爆發,給併購方帶來不可預計的風險。稅收和債務問題,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的實現,如果在併購前沒有準確審查企業的納稅、債務情況,則會使併購後的企業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主要體現為:

風險之一:目標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由合併後企業承繼,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以公司合併形式進行併購,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因此,如果合併之前的公司存在應納但未納的稅款,在合併之後,由於承繼關係的存在,合併後的企業就會面臨承擔合併前企業納稅義務的風險。

風險之二:目標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直接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如果以資產收購或股權收購形式進行併購及同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併,同樣會產生一系列的稅收問題。一是通過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及控股合併取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因此,目標企業的損益變化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併購後企業的損益。

如果併購前的目標企業未履行其應盡的納稅義務,併購後再履行的話,勢必會減少併購後企業的損益;二是併購後企業集團根據《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規定進行財務報表的合併,在這種情況下,併購前未盡的納稅義務甚至會影響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

風險之三:目標企業應盡而未盡納稅義務,將虛增目標企業的淨資產,增加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如果目標企業存在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該納稅義務實際上是對國家的負債,但併購前尚未在會計報表中體現。

這直接導致目標企業的股東權益虛增,收購企業收購時將付出高於其實際淨資產的收購對價,增加了收購成本。

風險之四:目標企業應計而未計相關涉稅事項,不僅會增加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而且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如目標企業存在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應攤未攤資產情形的,虛增了目標企業的股東權益,增加了收購企業的收購成本。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因符合條件不選擇所得稅清算而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併,可由合併企業在限額內彌補被合併企業未過期限的虧損額。該檔案還規定,在吸收合併中,合併後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併前該企業剩餘期限的稅收優惠。因此,目標企業存在少計未計可在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少計未計未過期限的稅收優惠額情形的,併購後企業可能少享受因併購的資產所繼承的稅收權益,進而增加了併購後企業的稅收負擔。

風險之五:目標企業應經營業務往來而產生的、應勞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等,會影響企業的投資成本。如因產品銷售和材料等成本的採購而發生的債務,目標公司和職工因勞動關係的存在而發生的欠發工資、欠繳保險等債務。

風險之六:目標企業應經營發生的重大合同未披露而產生的潛在債務,不僅影響企業的投資成本,而且會增加企業的投資風險。

綜上所述,企業併購重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普遍現象,也是企業快速進軍新產業、實現對外擴張和跨越發展的一種重要途徑。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進行併購重組,都需在實施前開展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的經營狀況,科學選擇併購重組模式,盡可能將相關風險降低或控制到可接受的範圍,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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