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婚的問題請懂法律的人士幫助,謝謝

2022-05-26 17:11:27 字數 5770 閱讀 5814

1樓:

如果是在離婚之後才去世,那麼遺產應該歸子女所有,這部分財產並不屬於該婦女;

8年的規定已經取消,根據新《物權法》和《婚姻法》的規定,只要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不因婚姻關係而導致共有,也就是說不能因結婚而獲得他人所有的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得到

只要是能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的,就男方不能得到

新婚姻法取消婚姻存續若干年後個人財產混同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要8年後?沒有這樣的條款的.婦女前夫的遺產並不是全部由婦女獨自繼承,孩子也繼承到了遺產,所以雖然可能財產現在全掌握在婦女手中但並不是全是她的財產其中包含了孩子的那部分.另外即便不進行公證的話婦女只要有證據表明這些財產是她再婚前的個人財產,再婚後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再婚丈夫同樣不能得到一半的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8年哪來的? 婚姻法早就改了.

不需要公證,婚前財產與再婚沒有任何關係.和他再婚的不會得到一分錢的.除非些女願意贈與.

5樓:九方安露

只要是能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的,男方不能得到

6樓:龍圖騰

結婚後都最作為共同財產,可以分一半

父母再婚後子女的戶口問題,請相關法律人士或者有類似經歷的人回答,謝謝! 20

7樓:

如果你成年了,她不能這麼做,如果你為成年,可以。因為她有監護權。

8樓:心中飛翔

如果你母親再婚也可以不用遷戶口到你繼父那裡的。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之間房子分配的問題,請相關法律人士入內回答,謝謝

9樓:揚揚

結婚後買的房子,不管誰出的錢都算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乙個人的名字也算共同財產。只有那種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一方的名字,這種情況才算個人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請切記!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定性問題。

第一,有約定的從約定。夫妻之間可以用書面約定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是房屋可以共同登記為所有人。

第二,只有雙方再婚內共同獲得的收益才是共同財產。何為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裡的其他情況一般已經被司法解釋包含了很多情況,總體來看仍然以共同收益為準,比如股權的獲得或分紅等)

今後不存在結婚後買的東西歸屬雙方所有的說法,請不要被一些人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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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權的歸屬(物權)以登記為準。如果有其他人出資,可以在登記中作記錄,具體操作參照房屋登記部門的要求。

11樓:

1、房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婚後所購房產,無論首付誰付,都認為是雙方共同財產。

當然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有約從約,不過從你給的資訊來看,你們應該是沒有相關的約定吧。

2、婚後房產產權與房產證上的署名無關。

對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產,房產歸屬雙方共同所有,與房產證上的署名無關。

這裡是不動產產權變動規則的例外。

另,勸告有些不懂裝懂的人不要在這裡胡亂解釋,以免誤導他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婚後買的不管產權證上是你們倆任何乙個人的都是共有的.如果上面有你父母的名字那是另外按份額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做過婚前財產公證的話,這個房子肯定是你個人的。在婚後買房,原則上就是共同財產,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的,原則上誰就擁有房產,但是對方可以通過加名來保護自己的房子所有權。

14樓:

這處房子的產權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這是毫無疑問的。所以你也不用擔心名字是誰的了呵呵。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房子屬於男方所有

二,房子的歸屬權與房產證上名字有決定性的關係

請專業律師或懂法律的人幫助解答,謝謝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不清楚。最好寫清醒才能得到幫助啊!

17樓:

1 **和傳播都是違法的,嚴重的就是犯罪了,你這個情況不算嚴重,可能是這個時段比較嚴格~

2 網警會查到,而且習慣查那些有記錄的

3 取保候審只不過是讓人出來而已,該怎麼辦還是按程式來的4 除非你堂弟是未成年人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正常上網電腦是可以用的。不過不能再看那個了。不然明知故犯不是。

請懂法律的高人幫幫我。謝謝。

19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1,根據2023年的新婚姻法,在2023年後結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一方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2,但是,根據202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釋(現在仍然有效),夫妻結婚後4年貴重財產(指動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8年後房產(指不動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

3,所以,你母親再婚8年以後,房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

4,如果,你母親在再婚8年內過世並沒有遺囑,那麼,她的兩套房產都是其遺產,你和你繼父都是繼承人。

5,如果,你母親再婚8年後過世,那麼她兩套房產已經是夫妻共有財產,就是說一半屬於你繼父,另外一半才是遺產,這時再分配,你的份額是四份之一房產。

法律意見:

一,在你母親再婚後,你勸說你母親將房產的產權人轉給你,如果可以最好,解決了所有的難題。你的母親如果有顧慮,那麼你可以寫書面保證,就是保證他們夫妻在世時候擁有房產的完整的使用權。這樣,他們又不會因此而喪失房產的使用權,同時,你獲得了他們過世後的所有權。

二,如果你母親不同意,那麼你可以要求你母親立遺囑,在遺囑中將房產由你繼承。因為,如果有遺囑繼承就不發生法定繼承,排除你繼父的繼承權。

三,如果你母親還是不同意,那麼你可以要求你母親和繼父訂立婚姻財產的約定,這樣,可以排除8年後轉化成夫妻共有財產的問題。這樣可以避免將來你只能獲得四份之一的房產。至少可以獲得一半的產權。

法律依據:見司法解釋的第6條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日期】1993.11.03

【生效日期】1993.11.03

【失效日期】

【時 效 性】有效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 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財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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