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判決書生效超過2年以上能申訴嗎

2022-05-13 15:31:42 字數 3613 閱讀 3951

1樓:法海**律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是沒有這個兩年的限制,但是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話,應當在6個月之內提出的。

2樓:別稱我是老師

判決書生效超過兩年以上,早已超過申訴時效,判決的判決書上都有上訴時效的時間點,過了申訴的時間點就沒辦法申訴

申請執行生效判決書、超過兩年,還能申請法院執行嗎?

3樓:家具小淘淘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起效2年後,產權人依然還能夠申請辦理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會立案偵查審理,但不一定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辦理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2年。

假如歷經核查,的確超出了2年的申請辦理執行期限,人民法院就不給申請強制執行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內為二年。申請辦理執行時效的中斷、中斷,法律適用相關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斷的要求。

前述要求的期內,從裁判文書要求執行期內的最後一日起測算;裁判文書要求分期付款執行的,從要求的每一次執行期內的最後一日起測算;裁判文書未要求執行期內的,從裁判文書起效之日起測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超出申請辦理執行時效期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辦理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予以審理。失信執行人對申請辦理執行時效期內提出質疑,人民檢察院經核查質疑創立的,判決未予執行。

失信執行人執行所有或是一部分責任後,又以不清楚申請辦理執行時效期內期滿為由要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檢察院未予適用。

一般裁定要求了執行限期,比如有的判決中要求「在本裁定起效十日內計付……」這一「十日」時間就是執行限期,因此,儘管超出2年,但執行限期不一定超出,未超出,自然可申請辦理。此外,這2年是訴訟時效期間,假如另一方願意執行,自然也視作時效性中斷,還可以申請執行。

依據民訴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申請強制執行的限期是二年。假如另一方沒有可實行資產,人民法院可中止執行。下列是有關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內為二年。申請辦理執行時效的中斷、終斷,法律適用相關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斷的要求。前述要求的期內,從裁判文書要求執行期內的最後一日起測算;裁判文書要求分期付款執行的,從要求的每一次執行期內的最後一日起測算;裁判文書未要求執行期內的,從裁判文書起效之日起測算。

人民檢察院在審理申請辦理申請強制執行後,會依規被查封、扣留、鎖定、競拍、賣掉失信執行人理應行使權力一部分的資產,如:立即劃轉失信執行人銀行賬戶資產、扣留競拍失信執行人車子、房子等。若確沒法實行資產的,人民檢察院會判決中止執行,待另一方有可實行資產時再修復實行。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產生法律認可的民事判決、判決,及其刑事判決、判決中的資產一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檢察院或是與第一審人民檢察院評級的強制執行的資產所在城市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法規由人民檢察院實行的別的裁判文書,由失信執行人居住地或是強制執行的資產所在城市人民檢察院實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失信執行人未按實行通告執行裁判文書明確的責任,人民檢察院有權利被查封、扣留、鎖定、競拍、賣掉失信執行人理應行使權力一部分的資產。

但理應儲存失信執行人以及所扶養親屬的日常生活用品。採用前述對策,人民檢察院理應做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民檢察院理應按照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要求判決中止執行:

(1)人民檢察院已審理以失信執行人為借款人的倒閉申請辦理的;

(2)失信執行人確實沒有資產可供執行的;

(3)實行的擔保物識別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已經案件審理的案子異議擔保物,必須等候該案審結束明確所有權的;

(4)一方被告方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被告方申請辦理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要求向人民檢察院明確提出未予實行要求,並給予適度貸款擔保的。

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可以申訴嗎

4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如果有證據證明判決確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間借貸法院判決書超過2年還有效嗎

5樓:張華欣律師

您好,判決書屬於生效判決,但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執行。一般是2年的期限,若超出,那麼法院則會不予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建議當面諮詢律師。

6樓:世把

判決書在生效後兩年內沒有申請執行,且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如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法院終結執行程式。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還能申訴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中,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進行申請再審或申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8樓:彭擾龍明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在提出申訴的時候,對判決、裁定的執行不能停止。

申訴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主權利。國家非常重視公民的申訴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別設有控告申訴庭、處等專門機構,處理申訴。同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還建立了申訴登記、專人審查、上級檢查催辦、院長和庭長接待日等制度,申訴制度正在日益健全起來。

在刑事案件生效以後,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出申訴。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人就是被**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就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人民法院收到申訴案件以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原來的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的,應當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案件以後,也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申訴的案件有錯誤可能的,應當決定立案複查;複查以後仍然認為原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需要糾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的案件正確,申訴無理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依然堅持申訴的,書面通知駁回申訴。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繼續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仍然認為申訴無理的,可以給予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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