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與相鄰權有什麼區別,什麼是地役權?地役權與相鄰權有什麼區別?麻煩告訴我

2022-05-13 05:17:06 字數 5359 閱讀 4640

1樓:

說白了,

地役權,是花錢買來的。兩人約定,你的土地借給我行個方便,我付你錢。比如我們約定,你的土地上不許建高樓,為了我視野寬闊。我付你錢。

相鄰權,是不用花錢的。是指乙個人利用自己的房屋、土地,不能影響到別人,得給別人提供必要的方便。比如我的土地被你的土地完全包圍,你得在你的土地上空一條路出來方便我出門。

2樓:找法網

1、二者產生的依據不同:相鄰權因法律規定而產生;地役權因需役地權利人與供役地權利人雙方協商設定,即法定產生與約定產生的區別,這是二者最明顯最本質的區別。當然地役權亦可因繼承或因時效取得。

2、二者法律性質不同:相鄰權的規定旨在界定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的行使範圍,限制相鄰義務人權利的濫用,相鄰權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權利;

仍然是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的內容,並不構成新的、獨立的物權;而(經過登記的)地役權則是一種用益物權,是一種典型的物權型別。

3、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鄰權因法律規定而產生,是服務於特定土地或附屬於特定土地的權利,它對「地」不對「人」,對相鄰權人來說是依據不動產的自然條件而發生的法定權利,依其原始權利而具有對抗性;

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效力。而地役權主要是依協議而取得,是約定的權利,當事人雙方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之後才具有物權效力,即對抗性;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具有物權效力,只是一種債權。

4、二者調整範圍或者內容不同:相鄰權是法定的對不動產利用關係的一種最低限度的調節,它並沒有超越不動產權利的範圍;

其內容範圍由法律規定;對相鄰權人來說至多是權利的正常延伸,對相鄰義務人來說則是對權利的必要限制;而地役權則是在這種最低限度的調節之外的一種更加廣泛的調節;

主要依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享有相當程度私法自治的空間,這種私法自治的特性能夠極大地彌補相鄰關係法定內容有限不足的缺陷。

5、二者在有償或無償、存續期間上的不同:相鄰權中,相鄰權人行使權利是無償的,相鄰義務人有容忍義務;地役權的有償或無償屬於意思自治範疇;

雙方可在契約中自由約定,一般情況下是有償的。另外,相鄰關係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一般隨不動產的存續而存續;地役權的存續期間則任由當事人在需役地與供役地權利的存續期限內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什麼是地役權?地役權與相鄰權有什麼區別?麻煩告訴我

3樓:絮風

地役權和相鄰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1)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相鄰關係是法定的,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而設立的。

(2)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不能直接以相鄰關係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

(3)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也有不同。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是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乙個比較高的標準。而相鄰關係的規定是為了調和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與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這是為了達到使用的最低標準。

(4)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5)相鄰關係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4樓:矯閎權映菱

地役權的法律概念是怎麼樣的呢,地役權的性質是什麼呢,相鄰權和地役權的區別主要在哪些方面呢,地役權和相鄰權的聯絡是怎麼樣的呢,相鄰權的法律概念是怎麼樣的呢。小編整理了「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的內容為你答疑解惑。

1.概念不同》地役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設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權。

相鄰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使用權或所有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2.性質不同》地役權:是獨立的物權,性質屬於用益物權。

相鄰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其實質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獨立的物權。

3.地役權不要求土地相鄰。相鄰權要基於相鄰的土地。

4.地役權的權利行使只限於對土地。相鄰權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築物 。

地役權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

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性質(一)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之上的物權

(二)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便利之用的權利

(三)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2.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

(四)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滅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與負擔上的不可分性

聯絡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係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係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的使用、經營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別人的土地的權利。一般來講,地役權的發生必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經營的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權,它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相鄰關係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它不是一種單獨的物權,而是相鄰方所有權的延伸和擴充套件,是所有權權能的體現。

5樓:貴陽楊澤律師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關係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過比較分析來加以區別。所謂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一種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係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便利的土地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為供役地。

傳統民法上的地役權關係發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間,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國家或農村集體組織,因而地役權關係更多地發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間。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等特點。

相鄰關係即不動產相鄰關係(下稱相鄰權),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相鄰權,對地役權未作規定。雖然二者都是為了充分發揮相互毗鄰或臨近的不動產之經濟效益,因不動產的利用而有著密切的聯絡,但兩者是兩種不同的物權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

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在產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鄰權與地役權最本質的區別,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是依據不動產權利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其成立即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效力;地役權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一般是約定權利,如可以基於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產生,但此種行為屬物權設定行為,當事人雙方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設立登記。此外,地役權也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調節範圍方面,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係進行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其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充套件程度較少;作為當事人雙方超越相鄰權限度而約定的權利,地役權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充套件程度較大,並且能夠運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來彌補法律規定的相鄰關係內容十分有限的不足,從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動產資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向對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條件方面,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互毗鄰,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係既適用於土地相鄰,也適用於房屋等建築物相鄰,但一般認為在相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才會發生相鄰關係,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係只適用於土地相鄰關係,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該行為受制於水源地而無需要求需役地與供役地相鄰。

最後,在權利存續期間及有償與否方面,地役權的存續期間可由當事人約定,地役權的取得有償與否也取決於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存續期間是法定的,通常是無償的。

地役權與相鄰關係的區別?

6樓:貴陽楊澤律師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關係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過比較分析來加以區別。所謂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一種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係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便利的土地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為供役地。

傳統民法上的地役權關係發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間,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國家或農村集體組織,因而地役權關係更多地發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間。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等特點。

相鄰關係即不動產相鄰關係(下稱相鄰權),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相鄰權,對地役權未作規定。雖然二者都是為了充分發揮相互毗鄰或臨近的不動產之經濟效益,因不動產的利用而有著密切的聯絡,但兩者是兩種不同的物權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

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在產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鄰權與地役權最本質的區別,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是依據不動產權利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其成立即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效力;地役權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一般是約定權利,如可以基於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產生,但此種行為屬物權設定行為,當事人雙方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設立登記。此外,地役權也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調節範圍方面,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係進行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其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充套件程度較少;作為當事人雙方超越相鄰權限度而約定的權利,地役權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充套件程度較大,並且能夠運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來彌補法律規定的相鄰關係內容十分有限的不足,從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動產資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向對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條件方面,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互毗鄰,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係既適用於土地相鄰,也適用於房屋等建築物相鄰,但一般認為在相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才會發生相鄰關係,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係只適用於土地相鄰關係,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該行為受制於水源地而無需要求需役地與供役地相鄰。

最後,在權利存續期間及有償與否方面,地役權的存續期間可由當事人約定,地役權的取得有償與否也取決於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存續期間是法定的,通常是無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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