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2022-04-21 11:46:47 字數 1000 閱讀 2623

1樓:令運旺冉培

勞動法對錄用條件的問題沒有詳細界定。企業應該結合所招聘的崗位,在招聘廣告或者公司制度中明確出來,並告知應聘者或者員工。依據公司明確的錄用條件來確定員工在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這就容易操作了。

具體可以看看這篇文章。

2樓:隆印枝蘭凰

無論如何,招聘某崗位應該首先有崗位說明書和任職資格要求。

在這個基礎上,經過簡歷篩選和面試後,如果應聘人條件與上述要求相差比較遠,則認定其不符合錄用條件。

希望能夠幫到你。

3樓:職場導師曉曼

回答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足以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1、用人單位有具體、合法、合理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對員工從事的崗位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性別、種 族、宗教等就業歧視,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2、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通常情況下,錄用條件可以在勞動合同附件、入職登記表、員工手冊或單獨的錄用條件確認檔案中列明,員工入職時可由其簽名確認知曉,並保留員工簽字的書面檔案,在仲裁或訴訟中,用人單位可以提供員工簽字確認的書面檔案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3、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用具體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結果等作為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向員工公示,最好保留員工簽字認可考核制度的書面檔案,其次,考核結果由員工簽字確認。做到程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

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週、每月)對員工進行試用期考核。

4、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超過試用期則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則事先應將解除理由書面通知工會並簽收,然後再將具體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實通知員工並簽收。特別注意通知的理由應寫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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