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原單位離職是12月10日中午,未過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2800元,1月份發12月工資時只有400多

2022-04-02 20:05:26 字數 5053 閱讀 5162

1樓:王元頁

法定日工資=月工資/21.75

2800/21.75=128.74,是你日工資再乘以你實際出勤日,就是你當月工資,如果單位有繳納五險一金,要扣除個人繳費後,才是你實得工資

單位按31天計算本身是錯誤的

和單位無法協商,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單位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2樓:

回答如下:

按國家有關規定,每月的上班時間按21.75計算(因為扣除了每週2日的公休及11天的國定節假日後,平均每月為21.75天),這個月你請假2天,所以你的工資應該是:

1200-(1200/21.75*2)=1089.66元。

下面是勞動社會保障部有關工資時間和工資折算的乙個檔案: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23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以上回答僅供你參考。

3樓:

這樣是不對的,屬於無故剋扣工資,先協商,不行申請勞動仲裁

4樓:

肯定是錯的,支援你上訴

辭職時該不該要求要求轉正?

5樓:田小奇

1、試用期的工資不是當天結清,因為這是勞動關係而非一般的僱傭關係。單位拖到下個月是指當月月底還是指第二個月月底,一般來說,第二個月月底是不合理,但是也要看個別的工資制度了,因為有的公司因為各種原因就把工資放後了。也不可能要求公司說你們一來就發工資的。

2、試用期合同僅僅是試用期,沒用更有效的延續到正式合同裡面去,很多公司來說,一年不轉正的人多的是,但是這都是不合法但是別人又都願意接受而存在的事情。

3、一般來說你是不能要求公司補發這三個月的轉正工資的,除非你有能證明給你個人來說轉正之後漲工資的憑證或者依據。

試用期滿,若單位沒有說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也沒有辦理辭退手續,則試用期滿視為試用期合格,應按轉正後的工資街待遇支付工資。但是這裡又存在一點問題,你能證明轉正前的工資和你轉正後的工資有區別嘛,或者僅僅只是口頭約定,要是書面倒是好說,但是要是公司角度的話,盡可能花更少的錢來滿足你的需求。

4、申請勞動仲裁,這個你要是想的話,我覺得你可以離開了,這是法律程式了,一旦走到這步就算快到結局了。

5、建議:再找公司談談,可以先不轉正,但是先把工資**;或者轉正交社保,公司所說的薪酬體系沒有建立不應成為轉正的藉口,而且乙個公司的薪酬體系推行也是有適應期的,不可能說一下而就。不能滿足你的要求了,離開這個公司,重新找乙個工作,記得提前談好,最好書面東西。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內容。根據你的描述,請樓主注意幾個問題:

首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員工到期轉正的,如果還是按照使用期發工資,公司應該按照轉正工資進行補償。所以你問題的答案就是,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轉正薪資補發差額部分。但是問一句,入職的時候有沒有在合同上明確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工資呢?

明確了就好。不過這個工資錢不一定必須在你離開單位當天拿到,可以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也就是你企業規定的每月發薪日。

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次,你提到乙個點,叫「因為直到今天還沒簽轉正合同」,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沒有轉正合同和試用期合同之分。《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這個問題你可能要追問再具體描述,我想說的是,如果當初入職的時候僅僅簽了乙份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2月31日的「試用合同」,那麼恭喜你,在法律上你和那位實際簽了乙份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2月31日的正式勞動合同。今天3月14號沒有再簽合同,就意味著單位在2013.1.

1-2013.3.14有兩個半月的「非法用工」。

那麼你是可以要求每個月付雙倍工資的。當然這個是我想到的,不知道你實際情況是不是如此。還有你的試用期期限挺奇怪的,要問一下你的合同期是幾個月?

兩個半月的試用期的話,合同期至少要3年。

最後一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一年內提起的。

7樓:夜色無痕

首先需要問你,你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若如你描述,勞動合同如果只約定試用期,本身就是無效的。

具體問題:

一、離職後,單位應在15日內給你結清所有工資並辦理相關手續(檔案、保險等)。勞動者提出離職,應提前30天書面申請,試用期內隨時提出。你的情況顯然已經過了試用期,所以你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從30日後就可以離職了,之後15內公司應給你全部結清。

二、是否轉正,是應該以合同裡約定為準的,而不是以某個人的意見或批示而變化。如過過了試用期,且能夠勝任崗位工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沒有提出解除的話,那就自動轉正,且應享受相應待遇。公司此種做法是違法的。

針對單位的違法行為,尤其是侵害自身權益的事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你所提到的「轉正工資」可以訴求,並應得到支援。同時,你還可以訴求保險等相關權益。

8樓:簡簡單單

1、只要按規定辭職,辦理好離職手續時,公司應在解除合同當日支付全部的工資的。

2、不用公司什麼制度確定,你現在就可以要求1月開始,按試用期後工資支付你的工資的。

3、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發三個月的轉正工資與試用期工資的差額。

4、過了試用期,其實就自動轉正,只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正常工資支付工資而已。

綜上你可以要求:

1、按合同約定,1月份開始,按試用期後工資支付你的工資。

2、如果沒有參加保險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交保險。

9樓:海警

1、試用期工資是離職當天應該結清,單位拖到下乙個月再發也行,也有的公司壓乙個月發工資;

2、既然領導說你們2023年12月31日就已經轉正,那麼應該補發轉正後工資的差額,如果公司說了不算,你應該蒐集已經是轉正的證據證明,去當地勞動仲裁請求仲裁;

3、你可以在離職的時候要求公司補發你這三個月的轉正工資,過了轉正期限還不給轉正工資,這屬於變相的剋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0樓:民間喲

1、可以不結清工資,也可以結清後等發放工資日的時候發給本人。談不上是否合理,因為錢在對方手裡,你也沒地方說理去,就算你有理,也只是乙個理,沒法律的支援。

2、領導說轉正了,只是說說而已,你沒有書面的依據,就無法支援你後續的請求。轉正與否是無法作為申請仲裁的依據的,因為合同上面不會寫上,試用期滿必須轉正,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沒有轉正可以申請仲裁。

11樓:認真**

如你所說的,你可以找有關的法律部門進行諮詢,如果可以的話,公司會很快的給你解決工資的問題,但是你的前途會有一定的擔憂。

再是,你想跟這家公司繼續工作,還是建議你去找公司老闆商量,並進行多部門的核實。順利的話,2-3個月就會給你答覆,實在無門,還是走法律吧。

上述的沒什麼期望了,果斷辭職吧。別猶豫了,找乙個薪資明確的,待遇從優的單位工作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工作年限內。

如果已經簽了合同,自己要求辭職,一般要求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申請,自己辭職一般情況是不會有補償的,至於工資是你上了多少天班則拿多少天的工資,保險也是一樣。如果沒有簽合同你也可以去勞動局告他,可得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與轉正在同乙個月的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13樓:

試用期與轉正在同乙個月的工資計算方法:分別計算試用期和轉正後的專日工資然後再相加。試用期和轉屬正那乙個月的工資=試用期工資÷21.

75*試用期本月工作天數+轉正工資÷21.75*轉正後本月工作天數。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查制度等。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

2023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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